吴钩
囚犯有罪,自有法律惩治,而不应该被疾病折磨;即使所犯是死罪,也应死于法,而不是死于病
几年前,我读方苞的《狱中杂记》,对清代狱政的印象十分糟糕。方苞是清初的大学者,康熙年间,因为受一起文字狱的牵连,被关进刑部大牢,出狱后写了一篇《狱中杂记》。他见识到的监狱,可谓是人间地狱:“(人犯)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贿赂),而官与吏剖分焉”;连死囚都未能免受勒索:“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
我认识一位教授,向学生讲授传统法制文化时便是这么总结的:传统中国办案,“一靠熟,二靠钱,我把它总结为‘买法卖狱,如果不信,请看方苞的《狱中杂记》”。
方苞所记,系亲身见闻,自然非虚。不过,如果我们依据一篇《狱中杂记》,就认为传统中国的狱政暗无天日,则未免有些一叶障目。我想说,方苞见到了清代监狱的黑暗一面,但这并不是传统狱政的全部。我更愿意讲述被启蒙主义知识分子忽视的传统狱政的光明面。中国自古就比较强调“恤囚”,用现代人的话来说,就是给予囚犯人道主义关怀。“恤囚”不仅是一种理念,也落实为各种制度,比如设立病囚医院。汉语“医院”一词,最早便是南宋人对苏州一所病囚治疗机构的命名,今天我们从传世的南宋《平江图》上,还可以找到这所病囚医院,上面标有“医院”二字。
南宋平江府(今苏州)病囚医院由地方官林介修建于宝庆元年(1225),又名安养院。时林介为浙西提刑,驻姑苏,主政一路刑狱。他见囚犯常为疾病所困扰,说道:“死于刑,吾不忍也,而有死于病者,若之何忍之?”乃决心为囚犯建造一所医院。其后,安养院落成,规模颇大,有屋百楹,田三顷(可以田租维持医院运转),“饮食卧藉薰燎之物靡不具,护视典领临督之人靡不力,贮藏颁给激犒之法靡不臧”。
浙西路各州县监狱关押的犯人,如若犯病,均可送平江府安养院收治。南宋学者陈耆卿撰写的《安养院记》介绍了安养院收治病囚的制度:“囚略不舒,识之历,历至,囚亦至;既至,医拯疗如法;洎愈,囚与历归”,意思是说,囚犯如感不适,可以申请登记病历,然后,狱方将病历与病囚同时送至安养院,即按程序进行治疗,候痊愈,在病历上记录清楚,复送病人与病历回监狱。
当时,平江府有一些士大夫对林介建造病囚医院之举是不理解的,他们私下议论说:“囚有罪者也,果死,死有罪者也;医有罪,使不死,岂过欤?”但写《安养院记》的陈耆卿认为:“不然。均是民也,均是耳目肢体也。其罪至死者,法也;欲生之者,吾心也。纵不可生,当死于法,而不当死于病也。或罪不至死,而亦死于病,官实死之也。夫不能生其所可死,而至于死其所可生,是假狱以阱也。”囚犯有罪,自有法律惩治,而不应该被疾病折磨;即使所犯是死罪,也应死于法,而不是死于病。刑罚归刑罚,人道关怀归人道关怀,两者并不相悖,完全可以并存。
八百年后,当我读到陈耆卿的这段文字,仍忍不住动容。我其实并无“圣母”式的情怀,甚至对学界“废除死刑”的呼声颇不以为然,因为我坚持认为,有些极端的罪恶(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死刑才能彰显公平。但我对宋人说的“纵不可生,当死于法,而不当死于病也”,却不敢不赞同,因为这便是“文明”。
宋人给予死囚的人道主义,不仅表现在为其治病上,还体现为临刑之际的终极关注。让我再讲一个事例吧。北宋有一位叫做宋玘的司法官,“掌狱凡十年,所蔽数千,无一诖误者”。每当有死刑犯即将处决,宋玘都要拿着判决书告诉他们:“尔罪应死,尽召家人,使之相见。”还给死囚安排了比较丰盛的饮食。临刑之际,“囚皆叩颡感泣”。待犯人伏法之后,又替他们请来僧人“诵经忏罪”。那些被宋玘送上路的死囚都很感念宋氏的恩德,对他说,“若勿化有知,当为宋府君作狗马,偿厚德。”
我们都知道,今日西方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在执行死刑前夕,通常会允许犯人的家人、朋友前来见最后一面,并为犯人提供最后一餐,尽可能满足犯人对最后一餐提出的要求;如果犯人有宗教信仰,狱方还要请神职人员为其告解。但我们未必知道,现代社会的这种种临刑关怀,早在宋朝时便有先贤在践行了。
我们读《安养院记》,读宋玘故事,感受跟读方苞《狱中杂记》完全不一样。我相信,方苞记录的,陈耆卿讲述的,都是真实的监狱生态侧面,它们都构成了狱政传统的一部分。但我更想说,我们都活在传统中,被传统所塑造,同时也塑造传统——如果我们都认为传统尽是《狱中杂记》记录的黑暗,那么恶便如同命中注定;如果我们都相信传统中有《安养院记》记录的美好,善便会绽放在我们的生命深处。
(作者系历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