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伦理失范问题及其对策

2017-08-17 06:10马雪娇
理论观察 2017年7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对策

马雪娇

摘 要: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随之出现了一系列伦理失范现象。由于利益的驱使,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不健全,“人肉搜索”带来的伦理失范问题层出不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应该得到社会上每个人的重视。对此,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制定完善的网络道德规范,多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网络技术控制水平,运用网络舆论媒体探索新的网络教育模式等途径来减少“人肉搜索”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人肉搜索;伦理失范;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00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7 — 0097 — 03

互联网时代下,“人肉搜索”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和运用,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把它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中,由此引发的惨案也逐渐增加。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时间,“人肉搜索”是如何产生并快速发展,并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找到“人肉搜索”伦理失范问题的原因和对策,成为我们关注的议题。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所谓“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进行的一人提问,多人应答的信息共享活动。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某个特定的人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二、“人肉搜索”伦理失范现象的危害分析

1.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是指人们以道德的名义,利用过高的甚至不切实际的标准要求、胁迫或攻击别人并左右其行为的一种现象。“人肉搜索”实际上就是一场充斥着社会暴力的道德绑架。广东省18岁女孩蔡艳梅患有尿毒症,蔡家因此负债累累,如果想要治愈必须进行换肾手术,手术费用需要二十万。于是就有网友在网上大胆倡议找出中将彩民,让其捐献25万,挽救一条生命。数名网友戴着鸭舌帽口罩来到投注点,拉着求助横幅,呼吁大奖得主捐资救人。这样类似打着“正义”旗号的道德绑架事件屡见不鲜,围观者站在道德的制高点,随意攻击诋毁否定和批判他人。再通过“人肉搜索”,影响事件主人公正常工作生活及心理健康,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2.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

徐云峰(2007)在《网络伦理》中指出,无论时代如何进步,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侵犯隐私权的实质就是侵犯了人的权利〔1〕。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人们的交往范围不断扩大,在网络社会中传统的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很难发挥作用,由于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人们随时随地就可以参与到“人肉搜索”的事件中来,提供被搜索者的相关的信息,并且由于网络传播广,影响大的特点,将会吸引来越来越多的参与者,他们身份复杂,将所得的信息整合,有着比一般搜索所不能比拟的搜索速度。在花季少女投河案和上海地铁色狼事件中“人肉搜索”所造成的后果來看,网民不仅将当事人的信息公布于众,并且人肉出当事人的妻子及其工作单位等详细信息,这不仅是侵犯到了当事人的隐私,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妻子的名誉权。

3.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一事件发表非理性的激烈的言论,集体谴责当事人的行为。陈仪和贺林波(2017)在《对网络舆论暴力的反思》中提出,网络舆论暴力主要包括“人肉搜索”“网络追杀”等其他不良信息的传播形式〔2〕。有年轻网友直播自杀,网友在评论中说“你怎么还没死”,“到底死了没?”“不死就是炒作!”用这种极其嘲讽轻蔑的话语对待一个对生命本就感到绝望的人。少年面对这样的网络舆论暴力,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4.破坏社会秩序

网民对于“人肉搜索”大都秉着惩恶扬善的态度来揭露社会上一些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事件,但是也有一些心怀不轨的人想要利用网民的“侠客精神”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风气。“人肉搜索”所引发的周春梅惨案,因为男生不甘心分手,编造故事发布在网络上博取同情,在网友的帮助下,他找到了前女友,因为再次被拒绝,他便将年仅20岁的前女友杀害。这不禁让我们战栗,“人肉搜索”的强大后力量和其背后故事的真实性,网民本是抱着惩恶扬善的态度参与到“人肉搜索”中,却使受害人失去了生命,网民的正义感成为推动案件发展的最主要动因,却没料到是欺骗和谎言,这不仅影响了社会风气,冲撞了人们的价值观,还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秩序。

三、“人肉搜索”伦理失范现象的原因

1.追求利益

“人肉搜索”的最早出现在猫扑网站里,赏金猎人为了追求虚拟货币,开始参与到“人肉搜索”中去帮助别人解决问题。尽管虚拟货币不是现实中的货币,但是已经让赏金猎人们竞相参与到了“人肉搜索”中,这不难看出追求利益是让人么参与到“人肉搜索”中来的主要原因。面对利益,人们往往忘记了伦理道德的约束,甚至将法律法规也抛之脑后。现在将“人肉搜索”输入进百度搜索里,我们会发现大量的现金交易充斥其中。先不论交易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就是因为有人追求利益,才会有交易的存在。追根溯源,都是对利益的追求,谋取私利贪图钱财导致网络伦理失范问题的出现。

2.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不健全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活动相对透明,受到来自现实大众的监督和制约,通常可以做到自律。但是在网络社会中,杨礼富(2008)认为,网络拉近了世界各地人们的距离,加上网络主体的行为隐匿、地位平等、责任淡漠、自我中心的特点,人们毫无顾忌地表达,淡化了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3〕。网民往往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却忽略了自己所肩负的义务。并且人们发现在网络上无论如何恶言相向,欺骗造谣,对别人行为的曝光和指责,都不必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现实中的伦理道德规范在网民身上无法实现。对于网络上曝光的有失于网络伦理道德的事件,网民会高举“正义”的大旗,开始参与到事件当中,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对待十分过分的行为,便随意谩骂,并不计后果地进行“人肉搜索”。其实,这是对于伦理道德失范行为的非理性做法,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边缘,是网络道德规范不健全的表现。

3.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人肉搜索”是2001年才来到大众视野里的。虽然我国也设立了相关机构进行管理,也出台了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处罚,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具体不完善,任然存在很多漏洞,截至目前,“人肉搜索”的案列已经发生了不少,但是真正得到法律解决的却仅仅只有两例。201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首次在基本法中确立了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保证了受害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有法可依。然而在“人肉搜索”现象快速发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今天,仅仅一部立法显然是不够的。此外,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单纯借鉴别国立法,这种解决方法使得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和不完善也是网络伦理失范案件产生的原因之一。

四、“人肉搜索”伦理失范现象的对策

1.道德方面,构建网络道德规范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制定需要法定的程序,因此在我国法律处于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要积极发挥伦理道德的作用,构建网络伦理道德规范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进行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其中包括个体诚信与社会公正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所有网民所行使的权利和所要履行的义务,是一律平等的。不会因为社会背景,文化程度,地域或者是民族差异而产生差别;主体自由与密切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是指网络创建的初衷是为了自由地分享资源,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毫无节制的,在网络伦理的构建中,在尊重网络主体自由权利的基础上,也应该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道德自律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是说在网络社会中,往往因为道德自律的缺失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道德自律的作用被不断削弱,所以应该重视法律的约束。

2.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首先,要培养网民的自律意识,在面对网络伦理失范问题时,不仅要内化网络道德伦理规范,更要注重人们的心灵塑造。马宁和刘家豪(2016)在谈及儒家倡导的“慎独”时说到,“慎独”是个人道德修养里的最高境界,是指在真正德行高尚的人在无人监督的时候也是十分谨慎的,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情。不要因为他人监督才行善,亦不要因为无人监督而做恶〔4〕。在日益开放和自由的网络社会,发挥“慎独”精神的作用,培育网民高度的自觉性,用理性的态度约束自己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避免言行过激。其次,要提高网民的理性认识能力,网络为网民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于是逐渐就有人抱著“法不责众”的心态在网络上胡作非为,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网民在发表自己观点或批评社会不道德行为时,要仔细辨别网络信息真假,明确法律底线,避免盲目从众,在理性表达中传递社会的正能量。此外,要积极引导网络行业做到自律,改正以往为了追求利益而忽视不文明言论的做法,不给网络暴力留有可趁之机,网络行业内部若能自觉主动地制定规则并实施,是确保健康网络环境最有效措施之一。或者,在行业内部或者政府成立第三方监督部门,提高网络行业自律效果,确保网络秩序正常有序运行。当然,也不能忽视网站管理者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应该不定期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

3.法律方面,加强网络法规体系建设

虽然我国有保护个人网络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董斌和郑林丽(2016)合著的论文中,可以看到《规定》第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等其他个人信息,造成谭恩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5〕。但是面对复杂多样的侵权案件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仍没有十分适合的法律去约束、制止和惩罚这种行为,往往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史雪丽(2016)提出,我国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起步比较晚,更多的是将隐私依附于名誉权,只能起到间接保护隐私权的作用〔6〕。但随着侵权案件的频发,且伴随手段和种类的多样化,人们开始注重对自己隐私的保护,维权意识也随之提高。这种间接的方式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类文明的需要。所以,对网络法规体系建设是必要的,要做到从立法行政司法三管齐下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立法环节,国家应该对“人肉搜索”进行分类,并对参与主体明确设立相应的具体的责任与义务。在执法和司法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建立完善的网络法律框架,不仅能够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而且当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能及时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见,建设和谐健康的网络社会,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4.技术方面,提高网络技术水平

提高网络行业的技术水平,从而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时,能够运用更加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维护,保证网络环境的健康和谐。目前,我国网络行业中主要通过分类和过滤的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监督控制。但是综合现状来看,效果一般。对比国外所采取的措施,我国传统手段较为局限,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外经验,比如,重视网络安全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并加大投入,可以采取科学立项的形式鼓励技术人员的参与;注重对网络技术工作者设计理念的培养,不仅要明确责任与义务,而且要在专业知识的教育过程中加入伦理道德教育;对网络技术设计者提出更高要求,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预见和避免可能会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

5.网络舆论媒体方面,积极发挥公众人物及新媒体的导向作用

积极发挥公众人物及新媒体的导向作用,探索新的网络教育模式,拓展教育渠道,扩大教育范围,加深教育效果,多方位唤起网民的道德责任意识。张知倞(2016)认为,如果能从根本上唤起网民的道德责任意识,就是从源头上制止了网络伦理失范行为的产生,是改善网络伦理失范问题的根本途径〔7〕。网络伦理示范问题根源于网络,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要紧紧把握互联网这个媒介,运用自媒体时代下兴起的微信,微博,直播等新媒体平台,占领网络主阵地,引领网民思想潮流在正确的伦理道德方向上。这就需要创新网络思想教育的形式,壮大网络宣传和培训队伍;让有影响的公众人物进行发声和宣传,充分发挥公众人物的影响力;积极将传统的优秀伦理道德文化融入到网络中,创造和宣传大众喜闻乐见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大力传播和培育大众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增强网络媒体导向的作用。在弘扬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的同时,引导网民远离伦理失范问题。

〔参 考 文 献〕

〔1〕徐云峰.网络伦理〔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40.

〔2〕陈仪,贺林波.对网络舆论暴力的反思〔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206-207.

〔3〕杨礼富.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探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78.

〔4〕马宁,刘家豪.互联网环境下“慎独”精神与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研究〔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6,(1):38-40.

〔5〕董斌,郑林丽.“人肉搜索”:网络暴力or舆论监督〔J〕.社科纵横.2016,31(12):128-132.

〔6〕史雪丽.论宪法指导下的公民信息隐私权保障体系研究〔J〕.科研.2016(3):294.

〔7〕张知倞.我国网络语言暴力的现状分析〔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9(1):90-93.

〔责任编辑:谭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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