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
摘要:死刑覆奏制度是我国古代天子依据朝审、秋审的死刑囚犯执行前的诉讼制度。在继承唐代覆奏制度的基础上,北宋时期死刑覆奏制度有了一些改变,中央实行“一覆奏”,死刑案件奏报以其他形式加以补充,其中审刑院居于主导地位。北宋后期撤销审刑院,覆奏制度恢复“三覆奏”。北宋死刑覆奏制度的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对于死刑案件的公平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设计过于繁琐以及人治色彩的因素,也具有一定弊端。北宋覆奏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明清覆奏制度的成熟,也促进了慎刑思想的发展和慎刑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北宋;覆奏制度;审刑院
死刑覆奏制度是中国古代在死刑案件临刑前由审理案件者向天子上奏,由天子亲自考虑是否给予一定宽宥的一項制度。经过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死刑覆奏制度一度中断,宋初并未全部恢复,统治阶级对死刑覆奏制度做了一定的调整,北宋死刑覆奏制度以元丰改制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北宋前期,在中央逐步恢复一覆奏制度,地方死刑奏报权下放,并设立审刑院加强死刑案件的审理;北宋后期,宋神宗元丰改制撤销审刑院,恢复隋唐时期“三覆奏”。
一、北宋前期的覆奏制度
北宋前期,统治阶级在中央继承了隋唐“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制度,在地方将死刑审理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权,并在此基础上将死刑案件奏报分散到其它司法机构,如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其中审刑院居于主导地位。需要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先由大理寺审理,再报到审刑院复核,定出处理意见再由中书奏请皇帝决断。
宋真宗时期一度考虑是否恢复覆奏制度。宋真宗咸平四年(公元1001年)皇帝查检囚薄,发现被判死罪的人非常多,究其原因,百姓犯罪的条目较多而且官吏常常不尽心尽力去审理以致天下被判死罪者众多,所以宋真宗考虑是否恢复死刑覆奏制度,但终没有实施。朝廷官员审理案件急于求成获得奖谕,致使大量冤假错案出现,所以死刑覆奏制度的施行再次被提上日程,但最终也没有实行成功。
宋仁宗时再次将覆奏制度的实施提上日程,自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始,便在开始京师施行“一覆奏”制度。宋仁宗天圣四年(公元1026年)天子下诏令:宋代审官院、三班院、吏部流内铨主持官员考课升迁的人,根据呈进的功过书,等待批出,到崇政殿面见皇帝,主判官审阅研究,如有符合覆奏的案件,先上奏等候皇帝决断。[1]宋仁宗至和元年(公元1054年)皇帝下诏:开封府自今日起,凡是决定大辟囚,需让其覆奏。”[2]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编修中书条例中记载:审刑院向皇帝上呈公事的时候,如果没有符合覆奏的情况,下令不写入熟状中,先实行然而后上报奏状,下发诏令到所属的去处。”[3]种种史料表明在宋仁宗天圣四年(公元1054年)开始中央实施“一覆奏”制度。
总之,北宋前期继承隋唐立法精神,对违反覆奏制度的人加以惩罚。一部分重大案件不论中央与地方,必须实行“一覆奏”制度。如果遇到天子临时决定不允许覆奏的命令,不允许不施行覆奏制度。北宋时期为了严格执行死刑覆奏制度,对覆奏制度的执行加以限定,如果有违反覆奏制度的执行将给予不同程度的程度,从这方面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对死刑覆奏制度的监察。
二、北宋后期覆奏制度
宋初以来的官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机构重叠;二是官职名实之间背离、混乱。宋神宗元年三年时取消审刑院,将其职权划归刑部。撤销审刑院后死刑奏报恢复为唐代的“三覆奏”制度。宋神宗六年(公元1083年)天下死刑请谳,执政者认为其极其麻烦,应该揭发不应该请谳的人。晋卿认为法在天下,有疑惑有需求的人向皇帝奏请以求审理,这是祖宗的制度。现在朝廷害怕罪人死于狱中的人多是无辜的人。所以希望能够施行“三覆奏”制度。朝廷皆从之。[4]至此朝廷实行“三覆奏”,“三覆奏”即指死刑案件在判决后、行刑前、行刑时三个不同的时间向天子奏请是否可以重新审判案件,以防止在之前的审判中出现错误。
为了保证刑法的公正性,统治者希望最大程度上确保死刑覆奏制度的执行。宋哲宗元符元年(公元1098年)御史中丞安惇说:“请求从今天起开封府、大理寺上殿公事,不允许不结案审录和不覆奏。如果违例,虽允许其请求,其元奏官一并责罚。”[5]宋哲宗元符二年(公元1099年)下诏:“审讯徒刑以上的犯人,请求不结案及审讯覆奏判决遣发,已经向皇帝请求覆奏的人,将其视为违制处理。臣僚请求今后狱具,一定依条差官审讯。”[6]总之,统治者对于死刑案件给予了诸多的重视,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
总之,北宋继承了隋唐的死刑覆奏制度,统治者根据北宋的具体政治运作情况,在前代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北宋前期在中央施行“一覆奏”,地方机构直接拥有死刑决定权;北宋后期在中央撤销审刑院,恢复“三覆奏”制度,地方机构直接拥有死刑决定权。其实唐代统治者也不可能对每个死刑犯进行重新审理,但确实能通过皇帝的特权为死刑犯提供覆奏的机会。
结语
北宋时期,随着社会的稳定,死刑定罪、执行方式也引起了关注。唐末五代的“京师五覆奏,诸州三覆奏”变得有名无实,死刑覆奏没有得到很好处理,基于此,北宋前期在中央施行一覆奏,地方机构直接拥有死刑决定权;北宋后期在中央撤销审刑院,恢复三覆奏制度,地方机构直接拥有死刑决定权。覆奏制度与审刑院之间从制度的设计上很讲究复核权力的互补和牵制,但最后还是要奏报皇帝并作出裁决,北宋时期二者的结合使得司法关系更为完善,刑罚体系变得相对平稳,是值得我们现代社会借鉴的,对当代中国慎刑思想的发展和慎刑制度的实施有一定的启发。
参考文献:
[1](宋)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四月丙寅,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470页。
[2]同上,第4281页。
[3]同上,第5488页。
[4]同上,第8082页。
[5]同上,第11961页。
[6]同上,第12120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