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窘境

2017-08-15 00:55:50贾华
家庭服务 2017年12期
关键词:厚生股东会张杰

文|贾华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特别是由两三个或三五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并不存在人们常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往往是谁投资、谁经营,股东除了股东身份外,还是董事、经理等。这种有限责任公司突出“人合”基础,甚至可以说是采取公司形式的合伙。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一般按照出资比例投票表决,占公司注册资本半数以上的股东或股东联盟有权选举全部董事,全盘操纵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公司是由多数派股东控制的。公司运作的所有事项均由大股东来决定,无形中造成了对小股东事实上的压迫与排挤。这种“挤压”大致情形如下:大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任命自己中意的高管人员,发给较高的报酬,将话不投机的股东解雇掉,并决定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小股东既不能参与经营管理获得工资报酬,也不能获得分红,最好的选择就是将股份卖掉走人,可公司外部没人愿意接盘,内部大股东和其他小股东也不感兴趣或不愿出相应的价格,想退出也没那么容易了。下面的案例呈现了这一幕。

案例

2005年,厚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三位股东张大伟持股25%,张杰持股24%,李远持股51%,李远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杰担任总工程师。2011年公司决定解除张杰的总工程师职务,张大伟和张杰向李远提出异议,李远不予解释。张大伟和张杰扣留了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李远多次索要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返还了公司相关材料。从此,张大伟、张杰和李远的矛盾激化。

2012年,张大伟、张杰向厚生公司递交《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凭证,要求按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等。厚生公司回函称,公司分红与否,要看公司的经营状况,目前财务状况不适宜进行分红,张大伟和张杰可以到公司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和凭证,但不得委托他人。

2013年年初,张大伟、张杰向法院提起诉讼:李远利用职务之便及大股东身份,操控公司大小事务,造成股东意见严重分歧,张大伟、张杰对公司的所有事务均无法过问,股东之间已丧失最起码的信任,导致公司持续两年多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已陷入僵局,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厚生公司。

厚生公司答辩称:厚生公司开业至今经营正常,并不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李远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在李远经营管理下,公司生产经营皆井井有条。张大伟、张杰在起诉书所说的李远“一手操控公司大小事务”,恰恰是李远依公司章程行使其职责。厚生公司并无张大伟、张杰所指“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形,张大伟、张杰作为厚生公司的股东,其权利义务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确定,但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对公司有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反而是李远多次通知张大伟、张杰召开股东会研究生产经营事宜,二人经常对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要求置之不理,拒不与会。因此,厚生公司认为张大伟、张杰的诉请没有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

上述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大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情形。大股东掌握公司的一切权力,小股东没法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也不能获得利润分配,甚至也不敢参加股东会,因为股东会的决议也是大股东说了算,于是提出司法解散公司,案例的焦点是:张大伟、张杰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司法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出现公司陷入“僵局”,即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损,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陷入“僵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由于张大伟、张杰持有厚生公司股份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0%,是可以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的。

那么,如何认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损,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应从公司是否陷入表决僵局或经营僵局,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虽召开但无法形成决议方面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一款规定四种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显然,案例中的厚生公司并没有陷入僵局。李远作为占比51%的股东,可以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作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说决策高效顺畅,既没有陷入决策僵局或经营僵局,也没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形。可见,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或决策的情形,并不是公司解散的充分条件,张大伟、张杰以厚生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分歧,矛盾已不可调和为由,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那么,小股东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案例中两位小股东采取扣留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的做法,不仅不能维护股东权利,还让自己惹上了官司。股东之间对于经营管理存在不同意见,应依法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方式解决,小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如果担心股东会表决机制存在问题,小股东就要证明股东会召开后,股东之间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因存在分歧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总之,公司解散作为股东矛盾无法解决的最后手段,应在所有救济手段穷尽之后才可适用。

《公司法》第74条通过赋予小股东异议权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然而要等五年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票,得以脱身,对小股东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就要设计好股东关系,避免日后出现大股东挤压小股东的局面。

上述案例中,张杰作为小股东,担任总工程师,在采取简单多数的决策机制下,李远可以随时解除其职务,如果张杰事先和公司协商订立一份5年期劳动合同,并且赋予续签的选择权,同时还和公司约定,一旦被解雇,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赎回自己的股份。这时,李远作为大股东就得思量解雇张杰的成本了。当然,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选举中不按出资比例投票,而是每位股东推荐一名董事,并且董事会必须全体董事参加方才有效,或者要求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70%以上同意。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案例情形的发生,建议事先获得专业人士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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