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强
我国重要的历史典籍《左传》记载了两件“铸造”法律文本的史实:其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郑人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其二是公元前513年的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对于春秋时期发生的这两次铸造事件在法制史上具有何种意义,学界多有争论。笔者认为,两次铸造事件有一个共同载体不可忽视,那就是鼎,而鼎在中国文化中具有特别的意义和地位,从这一事物的文化内涵以及一些细部特征入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认知春秋时期两次铸造事件的真正意义,也可藉此澄清相关的一些认知。
鼎是中国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器物,其历史最早甚至可以追溯至新石器时代。作为烹饪食物的炊器,鼎自身的原始功能非常日常化。但所谓“器以藏礼”(《左传·成公二年》),我国最早的礼则就是从人们日常的饮食活动中产生的。《礼记·礼运》有言:“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后来伴随着祭祀活动中的频繁使用,鼎开始被赋予超越其原始炊器功能的神圣意义,而由于家国一体,统治阶级的祭祀需要更是进一步使得鼎这一原本日常化的器物具有了象征国家权力的政治意义。
鼎的诸多意味集中体现在列鼎制度上,所谓列鼎是指“王公贵族在祭祀、宴飨、丧葬等礼仪活动中使用的形制、纹饰相同,而尺寸大小依次递减或相同的成组的奇数的鼎。”[1]据《春秋公羊传》所载,我国在西周时期即已形成十分成熟的“列鼎”制度了,即“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由此,鼎在以礼法为制度核心的古代,首要的价值功能可以说就是“明贵贱,辩等列”。而拿鼎这一特殊事物做文章显然是会具有特别政治意味的。叔向和孔子反对铸造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均意识到将“刑”铸于鼎显然别有用心,这是对传统礼制的大不敬和公然挑战,意味着某种程度的“礼崩乐坏”。同时,这一行为也“提示出诸侯争霸的野心,进一步反映出当时整个大的政治体系的行将崩塌。”[2]这是铸造行为在古时被反对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古代的重要典籍《周易》中,六十四卦仅有一卦取象于日常器具,那就是鼎。《易·序卦》曰:“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杂卦》则进一步讲:“革去故也,鼎取新也。”这两句话点明了鼎卦的基本意味,即创造新事物,建立新秩序。这一意味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源自长久以来的实践做法。铸鼎行为在上古时期常常发生在新君即位之时,君主藉此以昭示新的统治秩序的开始。所以,《周易》中对“鼎”的解说是对实践的反映和对观念的提炼浓缩。由此,我们再来看春秋时期的两次铸造事件,郑、晋二国的用意就昭然若揭了。在周天子式微的时代背景下,群雄争霸,诸侯国虽不敢公然挑战周天子的法律地位,但借助铸鼎这一行为或明或暗地显示自己的政治野心,还是相当普遍的。同时,对于当时正值国内改革的郑国而言,铸鼎更表明了执政子产的决心和抱负。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鼎卦的“大象”曰:“君子以正位凝命。”对此,有学者解释为,鼎的天命是“莫之为而为,莫之致而至的客观必然”,是“适应规律而尽人事的意思”。[3]由这一解读再来看子产的改革和郑晋二国的铸鼎,显然别有意味。
春秋时期郑国在子产主持下所铸刑书,载体为何?《左传》并未言明。但后来杜预认为郑国应当也是“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一猜测得到了广泛认可,以至于几乎成为公论通说。只是在近现代才开始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子产所铸刑书,载体未必是鼎,也可能是其他青铜器物。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结合前述鼎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的地位和象征意义,再考虑子产主持国内改革的时代背景,遍查当时存在的诸多青铜器,唯有将刑书铸于鼎才能使这件事的政治意义最大化,这是鼎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假如子产只是将刑书铸造在青铜盘或鼎以外的其他器物上,那么这件事的影响力和意义也就大打折扣了,而这也许是当事人并不想要的效果。同时,从铸造行为遭到反对的激烈程度来看,以鼎为载体的可能性也最大。
以往学界通说认为,春秋时期的两次铸造事件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律从秘而不宣的神秘主义走向公诸于众的公开主义。尽管对于公开的内容是否为成文法尚有争论,但对于“公开”则无疑义。对此,笔者认为,结合鼎上铭文的细节特征以及古代王室用鼎通常所处的空间来看,春秋时期的两次铸造行为是否构成“公开”是值得重新评估的。
自商周以降青铜器物上铸有铭文已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结合春秋的两次铸造事件来看,有三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铭文与识字率的问题。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众的识字率是极低的。尽管今天缺乏足够精确和有权威的统计数据,但从文字本身、教育制度以及社会阶级状况等因素来考查,古早时期的中国社会,识字和受教育是贵族统治阶级的特权,普通民众基本处于文盲状态这一事实还是能够得到基本确认的。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刑鼎是面向民众而公布的法律无疑是有偏差的。识字率的问题揭示出铸刑鼎的一层真实状况,那就是,刑鼎所面向的对象是统治阶级中的部分人。从人口比例的角度来讲,是少数人中的少数人。而这进一步衍生出一个关键问题——何谓公开?笔者认为,所谓公开,其基本的涵义就是要向不特定的大众揭示某一事物的真实状况。在这个概念的内涵之中,“公开”(揭示)这一动作指向的对象至为关键,也即是说,假如仅对个别人或极少数群体做揭示,那这一举动就不符合“公开”这一语词的基本意义,而只有无差别地面向不特定对象做揭示,才能称之为“公开”。在确认了这一认识前提之后,笔者认为,春秋时期的铸刑鼎并不符合“公开”的基本条件。换句话说,刑鼎面向的绝不是社会大众,而只能是统治阶层中的部分人。
其次,铭文的位置问题。从目前出土的重要青铜鼎实物来看,文字较多的铭文一般皆见于青铜鼎内侧,鼎的外壁则多以各种图案装饰。这几乎成为古代青铜器铸造的定则。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即观看者假如想阅读鼎内铭文的内容,就必须将鼎置于较低的位置,采取俯视的方式来观看。而这一“人——物”的空间位置安排显然与鼎所承载的政治、祭祀价值相冲突,因为无论是象征国家权力的国之重器,还是具有祭祀意义的神器,都应该处于高高在上的位置,至少须被人平视,而绝不可被众人俯视之。这样一来,通过铸鼎来将铭文内容“公开”就站不住脚了。铭文的铸造位置决定了铭文的内容只能被少之又少的人所知悉,而绝不可能像西方的十二表法一样被展示。
最后,铭文的内容问题。商周时期是我国青铜器文化发展的高峰期,这一时期铸造的青铜鼎目前出土的已有多个,比如著名的毛公鼎、大克鼎、小克鼎和大盂鼎等。这些青铜鼎内的铭文字数从几十字到几百字不等。但从铭文内容来看,基本大同小异,即首先记述重要事件,然后以祈福收尾。从这个角度再结合鼎本身的功能价值来看,笔者认为,无论是郑国还是晋国,所铸刑书内容在整个铭文中所占的比重都是极为有限的,而将一部刑书完整地铸造在鼎的内壁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做出这一推断还需考虑到当时法律观念的成熟程度与法律形式等问题。一如有学者指出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表现形式多样而分散,人们“虽然在使用法,但他们还没有掌握建造基本法典、建立法律体系的技能。”[4]因此,认为春秋以前,我国“有法无典”,而“最初公布成文法典者,为郑子产铸刑书”[5]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妥当的。
事物通常所处的空间场所与该事物所具有的功能价值往往有着直接的关系。对于鼎在中国古代社会早期的空间与功能关系,著名美术史研究专家巫鸿有这样的考察和描写:
“商周时期的重要青铜礼器常保存在位于城中心的宗庙之中,而宗庙是统治者家族举行重要祭祀活动的法定场所。在古文献中,宗庙常被描述成‘深邃’和‘幽暗’的地方,其建筑形态赋予庙中举行的礼仪活动以特定的时空结构。这些礼仪活动引导人们,特别是男性家族成员接近和使用深藏于庙中的礼器。外人不得靠近这些宗庙重器,因为这种‘僭越’就意味着篡夺政治权力。这也就是为什么作为政权象征的九鼎在夏、商、西周时期没有被如何提及,只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王室的式微它们才成为纷争中列国兴趣的焦点。”[6]
这段话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鼎的功用价值非常重要。这其中有一个关键点,即鼎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染指的东西,更不是摆在通衢广场供人围观的东西,而是具有极端重要意义的国之重器。其本身的物质价值(即烹饪器具的功能属性)早已被其负载的政治法律意义所超越,进而,使其成为了抽象国家权力的具象化表现。这一点对于理解子产铸刑鼎的真实意义至关重要,同时也再次证明春秋时期的铸鼎行为并不是为了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开”。
总之,鼎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特定的文化政治意味,因此,在评价春秋时期的两次与鼎有关的铸造事件时,必须立足于当时的时代条件。由此方可看出,郑铸刑书与晋铸刑鼎的行为,其公布成文法的意味并没有现代学者们想象得那么强烈,而更近乎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表达政治态度和期望的一种特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