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可否反悔?

2017-08-12 19:02
家庭百事通 2017年8期
关键词:时向林某抚养费

女儿8岁时,李女士和林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女儿由李女士抚养,林某一次性给付女儿10年抚养费52000元。女儿读初中后,学费、生活费等每月超过1000元,李女士又无固定收入。因此,李女士与林某商量,要求林某适当增加抚养费。林某认为,当初双方是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法院判决。既然是自愿的,且已经一次性给付,想反悔没有法律根据。请问,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上述法律表明,无论夫妻是自愿调解还是法院判决,都不能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约定的数额之合理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增加。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級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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