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钱,一分都没敢动……”

2017-08-09 22:11江舟冯敬
方圆 2017年14期
关键词:公开招标硫酸钾检察院

江舟+冯敬

退货已是不可能了,因为梁有豪已收了何仰昭的部分好处费,不退货装糊涂,强行让工作人员验收发放,将来一旦东窗事发,免不了要被追究责任。反复思忖,梁有豪侥幸地认为,即便日后事发,大不了承担一个失职责任。

“那些钱,一分都没敢动……我怕用了到时候还不清,所以就不敢花,而且心里越来越害怕。特别是听说检察院开始调查的时候,心里就更害怕了。” 海南省陵水县扶贫办原主任梁有豪对办案检察人员说。

“我怕用了到时候还不清”——“到时候”,到什么时候?一早就感到终究是要东窗事发吗?既然担心还不清,既然知道早晚都要“还清”,又何必当初呢? 不管梁有豪有没有花过那些钱,收钱的事实和性质都是无法改变的。

化整为零 规避招标

2011年初,陵水县政府决定向陵水县扶贫办下拨645万元专项扶贫资金,用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采购化肥,发放给贫困户种植使用。

陵水县提蒙兴农种子化肥店老板何仰昭(另案处理)闻听消息欣喜若狂,他觉得,政府投入巨资采购扶贫化肥,一是机会难得,二是获利丰厚。何仰昭觉得此事要及早下手。

经商多年的何仰昭精明而奸猾。一天晚上,他想办法邀请到县扶贫办主任梁有豪到酒店吃饭。席间,何仰昭道出了自己的目标:“听说县扶贫办要采购一批化肥,梁主任,这笔生意能不能给我做?”

“恐怕不行,因为政府采购法及《陵水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都明确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何老板若想做这笔生意,也必须参加公开招标。”话毕,梁有豪起身要走,何仰昭急忙递上一条软中华香烟,笑脸相送。

第一次试探,何仰昭吃了闭门羹,回到家里,他一连几天闷闷不乐,反复思忖后仍然觉得,无论如何,决不能让这块肥肉落到他人之口。何仰昭绞尽脑汁地思索着如何拿到化肥这单生意。当然同时,他始终也没有忘记思考如何破解公开招标这个所谓的必经程序。最终,他还是觉得,“有钱能使鬼推磨”。

深思熟虑后,何仰昭再次邀请梁有豪来到酒店包厢吃饭。酒足饭饱后,何仰昭开始言归正传:“找梁主任还是想参加县扶贫办采购化肥的事,您是在政府工作的人,肯定懂得招标的政策,如果能想办法变通处理,让我中标,决不会让您失望的,必有重谢!”此话一出,梁有豪心中窃喜,要的就是这句话。

“难得何老板有如此诚意,懂得人情事理。不过,这件事非同小可,你先回去,我再想想,等我的消息。”话毕,二人匆匆离开酒店。

如果能让何仰昭中标,必然能得到重谢。这话确实诱人。怎样能确保何仰昭中标呢?梁有豪着实费了一番心思,经过一番苦思冥想,他想出了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便可规避公开招标程序。随后,他急召何老板见面,二人一番窃窃私语后,彼此面带笑容离去。

次日一早,何仰昭便将三家化肥经销店的相关投标资料送给了梁有豪。

强令验收三无化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对此规定,梁有豪当然是了解的,若按规定公开招标,何仰昭很难中标。所以,梁有豪就让何仰昭提交了三家经销化肥的公司作为邀请招标对象,采取分批邀请招标采购化肥的方式。在梁有豪的精心运作下,何仰昭一举中标。

中标的喜讯很快传到何仰昭耳中,他首先拨通了梁有豪的电话,“梁主任大恩不言谢,我对您的承诺过些时日一定兑现”。紧接着,何仰昭通知其生意伙伴沈礼亮:可以大胆放心地批量进化肥了。

案发后,据沈礼亮证实:他是从一个叫王志明的男子那里进了一批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2012年至2013年间,沈礼亮通过海南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化肥单,为何仰昭供应的是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

当第一批化肥运抵陵水县扶贫办仓库时,负责验收化肥的县扶贫办工作人员龙仕学等二人惊奇地发现,所购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化肥的备案登记证等相关备案材料。再查验还发现,这批化肥包装袋上所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太平洋品牌”均为虚假信息。

对于这些重要情况,龙仕学立即向梁有豪做了详细汇报。听了汇报后,梁有豪惊出一身冷汗,该怎么办?此时的梁有豪突然感到如坐针毡,骑虎难下,退货已是不可能了,因为梁有豪已收了何仰昭的部分好处费,不退货装糊涂,强行让工作人员验收发放,将来一旦东窗事发,免不了要被追究责任。

反复思忖,梁有豪侥幸地认为,即便日后事发,大不了承担一个失职责任。一不做,二不休。当日下午,梁有豪用十分严肃的口气告诉龙仕学,化肥之事,还是按照惯例去验收发放,不可节外生枝,发生什么纰漏。就这样,不合格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分9次源源不断地运来,又源源不断地发放给贫困户。

与此同时,何仰昭按照梁有豪的授意,也源源不断地给梁有豪的儿子梁干送去好处费,前后一共送了65万元。每次梁干都心安理得地笑纳。事后,再向其父梁有豪报告。

欲逃罪责急退赃款

当梁有豪还沉浸在轻而易举通过儿子之手,收取65万元不義之财而得意忘形之际,2013年11月,海南省审计厅对陵水县扶贫办采购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进行审计。

闻听审计,梁有豪再也坐不住了,他感到事情早晚会败露,灾难恐怕即将降临到自己头上,但他又不愿坐以待毙。最终,他决定将何仰昭送的65万元好处费全部退掉,意欲破财免灾。

梁有豪将儿子梁干叫到身边说:“当务之急是将何仰昭给的65万元好处费找机会全部退掉!告诉何仰昭,无论在何时何地,无论什么人找他都必须一口咬定在销售化肥问题上,从来没给过任何人一文钱的好处费。不然,一旦出事,他肯定会受牵连。只有这样做,我也许才能躲过这一劫。”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梁干将65万元全部退给了何仰昭,并将其父交代的话一字不漏地转告给何仰昭,让他切记守口如瓶。

退出了65万元受贿款,对梁有豪而言,实在是一种解脱,他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接下来,他只能是静观其变了。

那一段时间,审计人员对采购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的程序等情况进行紧锣密鼓的审查。审计很快有了结果:陵水县扶贫办违反规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采购化肥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化整为零。三年间,县扶贫办通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购买了价值654万元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

这一审计结果引起了海南省审计人员的警觉,为什么对本应公开招标的采购化肥项目,要有意违反规定,人为地拆分成多个项目,且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标?审计人员怀疑,这个采购化肥项目很有可能存在权钱交易之类的贪腐问题。几天后,审计厅将审计报告送交海南省检察院。

很快,海南省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陵水县检察院。该院对案件线索进行了评估,认为线索可查性强、价值大。2015年3月11日,陵水县检察院决定展开初查。

办案人员经过半年多的缜密初查,终于有了发现。

经初查证实:陵水县政府扶贫办公室违反规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扶贫化肥采购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化整为零,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被分了批次的化肥采购,均为化肥经销商何仰昭一家中标。陵水县财政局也已经将化肥采购款645万元全部支付到何仰昭所提供的公司账户上。

而县扶贫办从何仰昭手上购买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的包装袋上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太平洋品牌”均为虚假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后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县扶贫办所采购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是不合格产品。

走投无路只得自首

初查结果说明,身为陵水县政府扶贫办主任的梁有豪,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在此时,梁有豪也得知了检察院对此事已进行初查,并调查了涉及采购、验收化肥的相关人员。梁有豪的思想斗争也非常激烈。是坐等被抓,还是趁检察院没有立案之前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最后,梁有豪选择了后者。

2015年12月5日,梁有豪终于鼓起勇气,来到陵水县检察院投案自首。他承认自己是因为工作疏忽大意而采购了不合格化肥,让政府蒙受了经济损失。

是疏忽大意,还是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并不是自己说了算,最终要由法律来判断。

梁有豪自首当日,陵水县检察院决定对其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案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6日,梁有豪被执行逮捕,关押到看守所。

次日上午,梁有豪被两名法警押往办案区审讯室接受审讯。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梁有豪对自己滥用职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自己受贿的事实却只字未提。

“既然你是来投案自首的,就不应该有所隐瞒,应该彻底交代问题。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你绝不只是滥用职权。如果不彻底交代,怎么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办案人员提醒他。

最终,梁有豪丢掉幻想,开始交代问题。他不但交代了自己收好处费的始末缘由,还交代了退回赃款的全过程。

根据梁有豪的交代,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深入有关部门侦查取证,另一路则迅速传唤了证人及行贿人员,核实固定相关证据。

办案人员了解到,其实,梁有豪对所收受的65万元分文未动。梁有豪说:“我怕用了到时候还不清就不敢花,心里越来越害怕。听说检察院开始初查采购化肥的事儿,心里就更害怕。”

2016年7月12日,陵水县检察院以梁有豪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很快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梁有豪辩称:自己收受何仰昭的65万元后,本来早想还给他,可他不愿接受,直到2014年春节前,他才接收了65万元退款。他恳求法院念及自己退还受贿款的行为,不要以受贿罪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

面对梁有豪的辩解,公诉人当庭进行了以案释法:被告人梁有豪在2011年至2013年间,陆续收受何仰昭送的65万元贿赂款。后来,审计厅开始审计采购化肥项目,这让他担心自己受贿事实败露,才于2014年春节前将此款退还给何仰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

因此,梁有豪在时隔受贿行为近两年后才退款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及时性”,故其辩解的意见不能成立。

庭审法官支持并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根据梁有豪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自首、退赃等情形,作出从轻判决。

2016年10月28日,陵水县法院宣判:被告人梁有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梁有豪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规范监管势在必行

案卷资料显示:采购不合格化肥的梁有豪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定罪科刑后,陵水县检察院将为推销不合格化肥从中行贿的何仰昭及沈礼亮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串通投标罪线索,移送陵水县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随后,陵水县检察院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案发原因后,向该县政府扶贫办发出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实行跟踪监督,以防此类犯罪再次发生的检察建议。3月初,县扶贫办将整改情况向陵水县检察院作了反馈。

此案虽已告一段落,但是认真反思其中的缘由,吸取教训还是非常有意义的。去年以来,海南扶贫领域发生了10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扶貧领域职务犯罪为何屡打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扶贫部门的领导干部利欲熏心,将上级下拨的扶贫资金当成为个人牟利的目标,在侥幸心理作用下,明知违法犯罪,也要铤而走险。除主观原因外,一些地方对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只注重扶贫资金的划拨,疏忽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致使个别领导干部有机会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是防止扶贫领域贪腐案件发生的先决条件。

检察官建议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既是人民赋予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建设廉洁政府的基本要求。要筑牢扶贫资金使用的“高压线”,加强审计,严惩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确保扶贫资金充分惠及扶贫对象。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除了加大审计等监督外,实施扶贫项目应该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包括扶贫项目的规模、目标、申报、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效果,都应公开,让贫困群众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对扶贫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按照法律办理。对于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检察官给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加强各级扶贫干部队伍建设。扶贫工作政策性强,资金量大,服务面宽,没有一支好的干部队伍是无法搞好这项工作的。扶贫相关部门应将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纪律作风、业务素质教育培训,要通过暴露出的问题在干部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律观念和宗旨意识。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各种谈心帮教活动,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其次,检察、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严厉查处,并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坚决予以打击。以严肃法纪,警钟长鸣。

最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扶贫工作透明度。扶贫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政策、法制观念。同时,应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扶贫资金及扶贫物资发放工作应采取上门办理、集中公开等方式,严禁代办代领、杜绝掮客,防止刁难盘剥贫困户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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