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薄弱环节 强力推进专项整治
——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7-08-08 11:38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7年7期
关键词:尾矿库头顶采空区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宋智慧

突破薄弱环节 强力推进专项整治
——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宋智慧

今年1-3月份,全国非煤矿山领域共发生事故82起、死亡102人,同比分别增加15.5%和32.5%,其中较大事故4起、死亡20人,去年同期未发生较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2001年以来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40起重特大事故,其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重特大事故共26起、死亡855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总数的65%。《通知》要求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矿山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督促企业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涉及国土等其他部门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建立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要积极推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头顶库”1425座,下游居民43.4万人。其中,四、五等库占78.3%,这些小型“头顶库”防范事故能力弱、安全管理水平普遍不高,一旦发生险情,特别是溃坝时,会对下游居民和设施造成巨大危害。《通知》要求,一是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二是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积极推进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全面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

采空区是诱发透水、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因素。目前,部分矿山企业忽视采空区治理,特别是历史遗留采空区得不到及时处理;一些中小型矿山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按设计施工或无设计施工,矿柱留设不规范,造成采空区重叠、交错现象比较普遍。《通知》要求:一是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采空区基础档案,积极协调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认真开展排查摸底,全面细致摸清采空区规模、分布特征、稳定性状况等情况。二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重点区域、重点矿山,2017年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完成治理石膏矿等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三是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采空区治理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四是督促企业根据采空区的实际状况、开采技术条件,开展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程设计和综合治理工作;对无法及时治理的采空区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员安全。五是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督促企业规范采空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及时处理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另外,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对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和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以“以奖代补”形式予以支持,2017年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根据事故统计分析,严防中毒和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和边坡坍塌等六大类事故,是有效减少非煤矿山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关键。因此,《通知》强调了防范这六类事故的关键措施:

针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要求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针对防范火灾事故,要求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

针对防范透水事故,要求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针对防范冒顶片帮事故,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

针对防范边坡坍塌事故,要求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虽然经过为期3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小、乱问题仍然突出;二是设备设施落后问题仍然突出;三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偏低问题仍然突出。《通知》要求:一是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引导缺乏资金无能力整改隐患,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以及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小矿山关闭退出,进一步降低矿山数量。二是要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并加强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管,严禁非法违法擅自生产。三是推动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督促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布局,严格执行优势矿种开采总量控制,严厉打击非法转让采矿权和“假整合”等行为。四是严把矿山规模门槛。进一步提高矿山开发规模准入标准。五是对仍在使用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目前,随着部分矿产品市场回暖,近2万多座停产和4千多座停建非煤矿山可能将逐渐复工,安全风险凸显。《通知》要求:一是严格停产停建矿山报告制度。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情况。二是对停产停建矿山要和正常生产矿山一样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三是复产复建矿山企业必须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提交复产复工报告的矿山企业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责令停产整改。对长期停产停建、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结合整顿升级要求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着力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随着煤矿不断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部分煤企开始改头换面以开采非煤矿产品的名义开采煤炭,并按非煤矿山的标准进行生产建设,极易导致事故发生。《通知》要求: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源头把控,严格确定开采矿种;要开展联合执法或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资源的打击力度;要完善案件线索移交机制,发现相关问题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二是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煤矿标准进行建设和生产;积极引导与煤共(伴)生矿山企业关闭退出,对达不到煤矿安全标准的,坚决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编辑 / 宋智慧 / 25137372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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