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模式研究

2017-08-07 13:42张大鹏王凤忠谢鑫鹏
物流技术 2017年7期
关键词:军民器材车辆

张大鹏,王凤忠,谢鑫鹏

(军事交通学院 军用车辆系,天津 300161)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模式研究

张大鹏,王凤忠,谢鑫鹏

(军事交通学院 军用车辆系,天津 300161)

从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模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加以研究,就推进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提出相关举措。

军民融合;器材保障;模式

1 引言

随着新军事变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自成体系、自我封闭、条块分割的车辆器材保障体制、保障模式等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保障资源浪费,保障效率低下。自第三代车型列装部队以来,车族化、系列化成为车辆装备发展的主流趋势,车辆器材的通用化水平越来越高,打破传统的军兵种自我封闭的保障模式,建立军民融合的车辆器材保障模式成为车辆器材保障的必然选择。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与地方保障力量实行全系统、全要素、全过程的融合,应确立骨干在军、主体在民的思想,充分发挥地方保障力量的优势,达到信息化战争对车辆器材保障快速、准确、及时、高效地要求。

2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持续推进,我国军民融合发展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深入开展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同时也要看到,涉及国防科技和部队装备器材保障的许多深层次矛盾,触及器材保障管理体制机制、管理方式和利益调整,目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还很多,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2.1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

现行装备器材保障法规,面向的对象主要是军队内部的装备器材保障关系,但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涉及军地双方的车辆器材保障关系,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已成为制约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发展的主要障碍。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相关的顶层法律,尤其是缺乏对地方政府、军队、企业在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中的地位、作用、责任和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当出现军地矛盾或纠纷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来进行评判和调解,军方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大量的尖锐问题长期搁置,得不到有效解决。

2.2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管理体系还不完善

管理体系中既包括了管理的机制,也包括管理的主体和客体。一定意义上说,管理体系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最主要的“瓶颈”。

(1)军地之间未形成互为补充的保障体系,导致了车辆器材管理条块分割、资源浪费。我军现阶段的保障模式主要还是以军队自给自足的保障为主,地方保障力量辅助加强,军地之间的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对接和互为补充。地方在器材保障方面缺少柔性化建设,往往是一个车型一支队伍。在批量大、分布广、多个方向同时需要实施保障时,疲于应付,甚至难以完成应急性保障任务[1]。这种以军队为主的保障模式能够确保政令、军令的畅通,保证平战时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但军地之间没有形成衔接融合、互为补充的保障体系。军地双方装备保障自成一体,各类保障资源重复配置,浪费问题突出。

(2)军地之间没有统一的管理协调积构,导致了车辆器材管理的临时性思想突出。目前,军地之间还没有统一的融合式保障管理协调机构,军地双方车辆器材保障自我运行,缺乏有效的目标牵引和有力的整体协调,导致车辆器材管理中的临时性思想比较突出。军队车辆器材保障机关通常根据自身保障能力的不足,向国家或地方提出某一具体任务的车辆器材需求,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动员部门下达任务,地方政府或军工集团组织落实[2]。地方难以根据军队车辆器材需求和装备发展情况,主动地对车辆器材保障方式、保障规模、资源利用、发展速度等进行长远谋划、统筹建设。

2.3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风险挑战还很严峻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目前还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在增强军队车辆器材保障能力、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风险挑战。

(1)地方单位参与车辆器材保障使得保障任务的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实践证明,在将车辆器材交由地方制造企业进行研发、生产、维修时,由于承研承制单位其他生产任务冲击、与配套厂家之间协调不畅等多种原因,经常影响任务进度,甚至不能如期完成合同任务,而军方缺少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手段。就高新技术车辆器材形成和维持战斗力的周期来说,地方保障力量的存续时间可能小于车辆器材的使用保障期。一旦开战,如果这些企业在战时经济萧条的情况下无力支撑其自身运行,那么则更无力量来完成对军队的车辆器材保障任务[3]。战时一旦出现地方保障力量拖延执行合同,甚至拒绝执行合同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军事行动的完成。

(2)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中不合理的价格模式增加了保障经费控制难度。长期以来,承包商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往往刻意隐瞒自己能降低成本的信息,并将许多额外开支列入成本,以获得计划成本的扩张和利润的增长。这种不合理的价格模式往往造成车辆器材保障项目拖进度、超预算等问题的发生,增加了核查费用,降低了保障效益。大量车辆器材保障任务交由地方后,由于竞争不充分,具有垄断优势的企业可能会借机提高价格。

3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模式构建的基本思路

3.1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可行性分析

车辆器材军民融合式保障是否可行,主要从军事、技术和经济三个方面的可行性加以检验,通过系统分析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以及军事上的操作性,为军民融合应用于车辆器材保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其可行性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组织机构图

(1)军事可行性分析。从美军军事实践来看,美国一贯积极实行军民一体化的理念。其军民一体化的理论和应用实践为我军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对我军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实施的可行性有着很强的启示作用。从我军军事实践来看,我军车辆维修社会化保障等工作的实施,为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提供了必要的实践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军对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的实践探索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加速展开,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方面开展了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实践。军队直接从地方承制单位采购专用车辆器材,减少了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开展了一系列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演练。结合应急作战车辆器材准备,组织车辆器材使用部队和车辆器材供应商开展了一系列军民融合保障演练,探索了路子,提高了军民融合保障水平,为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的全军推广提供了指导。因此,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在军事上是可行的。

(2)技术可行性分析。随着我军第三代轮式车辆装备的定型列装,军用车辆的车族化、系列化、通用化水平越来越高,形成了军队专用车辆与军地通用车辆两大车系,作战车辆与乘坐车辆两大类别。军地通用车辆器材市场资源丰富,这一特点为车辆器材借助地方保障力量和保障资源,实行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奠定了技术基础。因此,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3)经济可行性分析。经济可行性分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目前的基础设施能否满足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的需要;二是军队是否有足够的经费保障军民融合保障的运行。在基础设施方面,我国的车辆生产企业和物流产业经过几十年的蓬勃发展,已经形成了覆盖铁路、公路、水运及航空的物流体系,而且信息化水平高,物流技术先进。在经费保障方面,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是装备保障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车辆器材各级管理部门从切身利益出发,非常支持军民融合保障工作的推行,有足够的经费支撑。因此,车辆器材军民融合保障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3.2 构建军地一体化的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体系

构建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体系,将军方的车辆器材保障需求推向地方市场,由市场机制驱动车辆器材保障服务的供给,实现车辆器材保障服务市场的供求平衡。车辆器材保障需求方即军方,主要包括负责车辆器材保障决策和通用车辆器材保障的总装通保部;车辆器材保障承包方主要包括一些军工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与我国无利益纠葛的友好国家的企业,如图2所示。

(1)设立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办公室。负责统领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实施以及开展军队标准化建设、核心能力建设等工作。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协调机构。负责承包方资质认证,建立承包方保障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对承包方保障能力和军方保障需求进行评估。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监督机构。负责对通用车辆器材和专用车辆器材保障合同的管理工作。此外,监督机构内部设立纪律检查机构,负责处理车辆器材保障服务市场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对寻租行为的约束和查处。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动员机构[4]。负责车辆器材保障力量的平时积累工作。

(2)设立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军民通用标准,完善军民通用标准体系,促进军用标准与民用标准的有机融合。

(3)设立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核心能力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车辆器材保障核心能力标准,界定车辆器材保障核心能力,确定核心能力业务范围。

(4)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信息系统。以计算机及其通信网络为平台,通过充分开发车辆器材管理信息系统,广泛利用军用与民用、有线与无线等多种通信手段,使车辆器材保障指挥与协调、军内保障与军地互保实现有机融合,从而对车辆器材保障活动进行实时、有效的指挥、协调和监控。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信息网络分布结构,如图3所示。

图2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组织机构图

3.3 建立健全高效顺畅的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运行机制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迅速发展,首先要明确军方的主体地位和核心作用,在保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军方的主导作用,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来打破传统保障方式的壁垒,积极培育军用车辆器材的社会化竞争环境;建立和健全对车辆器材军民融合式保障的评价机制,提高车辆器材保障决策的科学性,降低车辆器材保障风险;完善和补充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市场准入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顺畅、快速、高效地运行。

(1)竞争评价机制。通过竞争评价机制可以提高车辆器材保障承包方的竞争意识,规范承包方的竞争行为,优化车辆器材保障服务市场供给主体,降低引入地方力量参与车辆器材保障的风险。有利于激发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服务市场活力,有利于有效地配置车辆器材保障市场资源,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车辆器材保障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提高车辆器材保障的经济效益与军事效益。

(2)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良好运行的约束条件,有效地保证车辆器材保障合同的落实敦促承包方对车辆器材保障质量实施管理。在实施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过程中,必须对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特别是对车辆器材保障服务市场中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车辆器材保障服务质量和保障任务完成时限等进行监督。

(3)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机制用来确定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承包方参与车辆器材保障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包括法人资格、企业经营信誉、财务资金状况、以及专业技术资格等其他内容,而给予承包方资质认证,以便从事车辆器材保障工作。有利于提高车辆器材保障承包方整体素质,有利于军方规避车辆器材保障过程中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地方车辆器材保障服务市场的稳定[5]。建立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资格审查制度,对承包商的保持状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保证承包商的资格连续有效。

图3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信息网络结构图

4 全面推进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关键性措施

推进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深入发展,是关系车辆装备保障和车辆装备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为有效地解决当前车辆器材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打破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推动器材保障由“规模型”向“效能型”转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车辆器材保障新路子。

4.1 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理论研究

要继续深化对习主席重大战略思想的学习,深刻领会其思想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基本目标、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要着力深化对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从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总结以往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车辆器材保障实践经验,针对阻碍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集智攻关,拿出对策。要及时吸收借鉴国外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理论成果、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积极探索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发展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我军实际,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理论体系。

4.2 选准发展方向,确定正确的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指导原则

力求实现主战车辆器材与配套车辆器材相协调、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协调具体要确立以下两个原则:

(1)以军为主原则。在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工作中军队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保障的核心必须紧紧围绕部队的战斗力。一切服务于打战的思想应该始终贯穿着保障工作的全程,任何时期都不例外。核心保障能力是保证车辆平时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战时完成车辆抢救抢修任务的最基本能力,军队必须始终保持[6]。

(2)军地两利原则。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长远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军地两方面的利益诉求,只有建立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之上,军地才能建立稳固、长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互利共赢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军队要充分利用利用社会经济技术资源弥补保障能力的不足。也就是说,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首先要“利军”;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实体的经济利益,促进社会化保障力量和国家经济发展,就是说,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也要高度重视“利民”。

4.3 建立健全军民适用标准体系,保证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协调顺畅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然要涉及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从物质技术层面看,推进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最大的难题是国家层面军民融合的工业基础尚未形成,军事工业与民用工业体系之间还存在明显的技术壁垒,使得军民融合保障的基础比较薄弱,在车辆装备上,融合的范围有限,融合的进度缓慢。而判断一个国家军民两种工业是否融合的重要依据,应当看军民两种产品是否共用一个标准体系[7]。因此,只有加紧构建军民通用的标准体系,打破军事工业与民用工业之间的技术壁垒,逐步建立一个无缝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才能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

4.4 完善法规政策,构建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良好政策环境

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涉及面广,对法规政策的依赖性较高,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推进保障工作的坚实保证。推进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必须首先着力完善法规政策,切实做到使各项保障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我军必须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着力解决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军民融合式车辆器材保障的积极性问题。完善准入、退出机制,鼓励民企和其他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到军事保障的工作中去。完善税收等政府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尽可能地减小民营企业和国防工业的生产经营风险。对重点军民融合项目和战略性合作项目实现长效激励,有效地建立军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保国防工业的有序长久发展。

[1]游光荣.坚持军民一体化建设和完善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J].中国软科学,2006,(7):70.

[2]张慧军,刘洁.浅析各大国的军民一体化之路[J].现代军事,2007,(4).

[3]沈志华.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4]张春宇.产业组织视角的军民融合及其规制研究[J].长沙: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9,(6).

[5]杨越.积极推进军地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J].国防科技工业,2007,(5).

[6]吕海军,甘志霞.我国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创新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11):98.

[7]王纪彬,杨涛.浅议军工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基于“军民融合”的思考[J].当代经济,2006,(12).

Study on Military-civil Integrated Vehicle Equipment Support Mode

Zhang Dapeng,Wang Fengzhong,Xie Xinpeng
(Department of Military Vehicle,Military Transportation Academy,Tianjin 300161,China)

In this paper,we studied the major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military-civil integrated vehicle equipment support process as well as the basic lines of think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ilitary-civil integrated vehicle equipment support mode and at the end,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in this regard.

military-civil integration;equipment support;mode

E234

A

1005-152X(2017)07-0168-05

10.3969/j.issn.1005-152X.2017.07.036

2017-06-05

张大鹏(1980-),男,军事交通学院军用车辆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军事物流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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