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电商“错价案”探讨网络销售中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格式条款的效力

2017-08-03 09:31:43◎赵
辽宁经济 2017年7期
关键词:下单条款订单

◎赵 磊

从某电商“错价案”探讨网络销售中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格式条款的效力

◎赵 磊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各类电商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那么在网络销售中买卖双方如何缔结合同?电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本文通过某电商平台的“错价案”探讨了网络销售中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格式条款的效力。

电商 网络销售 格式条款

一、案件主要事实

2013年某日,因供货商上传的价格错误,导致原本价格应该为几千元的电视机在某电商网站上被错误标为100多元。错误标价上传后一周内由于该商品错价在网站显示并不明显并未产生太多订单。一周后由于商品推荐网站将该错价商品推送到网络上,导致大量客户跟风下单。10分钟后台系统开始报警提示“单品订单量异常”,并自动将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而10分钟内产生了近万个订单。该电商公司相关团队获知此事立即着手调查,由于仓库确实无货,电商公司随即向客户发出了无法满足客户订购意向的通知,并迅速退款至客户的账户。涉案电视生产商已出具证明,表示已经不生产涉案商品。之后大约有2000多名买家委托了同一位律师分不同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电商公司,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交付商品或者按照商品的市场价和错误标价之间的差价赔偿买家损失,并要求某电商公司支付每个案件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二、买卖合同是否已成立

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中国的法律下,合同的成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构成要件。例如,甲对乙说:“我把我的表1000元卖给你吧”(要约),乙说:“好的”(承诺),则合同就成立了。要约作为一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内容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还有一种意思表示叫做要约邀请,是指邀请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仅表示表意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愿,是一种缔约的准备行为。

那么,在互联网上展示的商品,到底构成要约还是只构成要约邀请。笔者认为,购物网站的商品展示一般来说都属于要约邀请,是为吸引消费者对特定商品产生兴趣而发出购买意向而设定的,在消费者下订单之后,双方的交易关系并未进入合同关系之中而加以稳固,因为卖方可能因为缺货等原因无法作出承诺,而买方也有可能改变意向或不付款等,双方仍然处于合同的缔结阶段。只有当买方下订单发出要约、卖方明确回复承诺将履行合同发货时,合同才正式成立。在本案中,电商公司因供应商及网站价格系统导入产品信息错误,将应为几千元的电视产品标价为一百多元错误上线,从而引发大量客户下单订购。该电商公司立即着手调查,并因仓库缺货而立即向客户发出了无法满足客户订购意向的通知,迅速退款并致歉。可见,网站用户下单发出要约之后,某电商公司并未进行承诺,因此购物合同并未成立,双方在缔约磋商阶段即行终止。

三、本案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应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该电商公司存在事先约定的合同缔结规则,约定网站上的商品展示仅为要约邀请,在客户下单后电商公司确认能够发货之后会发一份发货的邮件或短信,合同方告成立。这个合同缔结规则分别在客户注册的过程中,以及下单之后系统自动回复的邮件中都会有明显的告知。具体流程如下:按照该电商网站的交易流程,消费者通过电商网站购物之前,必须首先注册成为电商网站用户并接受和同意相应的交易规则。消费者在注册时,电商网站向消费者公示了交易规则,即“使用条件”,其中详细约定了“合同缔结”规则:“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要约。收到您的订单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封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该确认不代表我们接受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我们已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才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接受,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并且在每一个客户选择商品点击下单后,系统会自动回复一封邮件或短信给客户,其中也会再次重申上述“合同缔结”规则。

在本案中,这些规则由电商公司单方出具,客户只能接受,属于明显的格式条款。那么,格式条款是否当然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格式条款中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时,该格式条款才无效。也就是说,普通的格式条款属于有效合同,特别是在互联网交易中大量运用,因为电商公司每天面对数以亿计的客户,无法一一去协商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电商公司事先草拟的格式条款能够极大地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

本案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本案中的格式条款即“合同缔结”规则,规定的是合同的订立时间是在电商公司确认有货向客户发出发货通知时合同方才订立。这个规定是否免除了某电商的单方责任、加重了客户责任、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了呢?笔者认为,该电商公司制定这种格式条款的目的最主要的在于有些商品生产商停产或缺货未能及时在网站上更新,当然也有电商公司由于技术问题和人为上传商品可能存在的疏忽,会有类似本案的这种错价发生。因此,每个大型电商公司都会有类似的格式条款,以便出现前述缺货或者错价的情况可以取消该笔订单。

在实践中,因错价或缺货由电商公司取消订单的只是个案,而消费者因后悔自行取消订单的则远远多于前者。由此可见,该格式条款实际上是一个对双方均有利有弊的条款,并没有过分偏向一方加重另一方责任或免除另一方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该格式条款应该被认定为有效。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责任编辑:司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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