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对策研究

2017-08-02 16:04阿布都瓦力.阿布列孜
中国绿色画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原则

阿布都瓦力.阿布列孜

【摘要】:近年来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和进步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各旅游景区也都倡导生态旅游,但现阶段社会体制中缺乏一定的法律体系的保障和科学的管理机制,导致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平衡、协调发展的关系失衡,从而影响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文章通过阐述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确立我国生态资源保护的原则,从而对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立法进行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现状;原则;立法探讨

【引言】:生态旅游为了享受和欣赏历史的和现存的自然文化景观,它是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的旅游,并辅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也是旅游产品中增长最快的部分,更是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保护环境并提高当地居民福利的一种旅游行为。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注重原生文明的建设、开发和维护,同时为了保护有限的生态环境和迫于巨大的环境压力,国家也出台并实施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例,但由于法律体系在该方面的不完善,导致了在具体的实施执行过程中达不到预定的要求和目标,因此完善生态旅游保护的立法机制,全面加强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对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利于改善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进而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得我国的民族特色的文化得到传承和发扬。

1、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现状

1.1缺乏具体的立法以及规范的体系结构。现有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且呈现出滞后的特点,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纵观我国的法律和执行力度来看,很多法律的规章、制度、细则和办法等都处于最基础的、暂行的状态,从而致使与该行业相关的业外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远远大于行业本身的专门的法律体系。

1.2缺乏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法律监管力度不够。首先目前在我国的旅游体系中同一旅游胜地却采取了不同的管辖原则,比如一座山林景区,山上是一部分,山下是一部分,分别归属于不同的部门,致使景区的过渡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其次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中旅游涉及到了环境,自然人文等方面的内容,在不同方面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章,从而使同一个景区要遵循不同的法律依据,造成立法和执行的混乱;第三,政企不分是现阶段所有行业的通病,旅游管理机构功利性较强,甚至发生景区垄断、出让等行为;最后由于法律的不健全, 管理和保护的过程中监管不力,造成生态旅游资源的滥用和过渡利用。

2、确立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原则

2.1可持续利用原则。自然资源是经过长期的沉淀逐渐形成的,一旦破坏在,在短期内是无法复原的,甚至是永久性的缺失。因此在进行保护资源时首先要遵循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以优化生态环境为先,以科学的发展发展观为宗旨,对生态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以便该资源能够有足够的旅游承受能力,同时结合本地区的特色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景区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控制游客量,维护好生态环境。

2.2预防为主,因地制宜原则。对景区而言,提前进行合理的规划,是对该景区进行保护的基本手段,同时也可有效的对景区建设的成本进行控制,从而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也预防了资源开发和利用潜在的隐患,另一方面,景区都具有自己的独特性,需要对特殊区域特殊对待,因地制宜,用更加严格的手段和措施进行保护,有效防止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破坏。

2.3公众参与原则。生态旅游与国家、社会、从业人员以及景区当地的居民都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为旅游行业的共同主体,因此一定要结合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进行决策和部署的参与,从而最大限度的使资源得到合理科学的利用和开发,保证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探讨

3.1建立并完善健全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保证立法力度和执行力度。首先明确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地位,并对资源的建设规划列入相关的条例内容中从而对旅游从业人员及相关部门的行为起到了了法律的约束作用,将规划的主体和执行程序进行具化,促使立法、执行结构的具有合理和科学性,同时结合本地区的经济人文、景区特点以及旅游淡旺季等方面将资源赋予科学性的内容,将原生环境以自己独特的面目呈现在公众面前,其次通过加强立法力度,提升立法的层级,整合并优化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使该体系更具系统性和完整性。

3.2分层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生态旅游的经营权,注重政府的引导,保证生态旅游资源物权化。首先根据景区动物、植物、人文以及该景区资源是否具有再生性,是否具备商业价值等,适时的开设不同的管理部门,哪些景区属于观赏性,哪些属于互动性,哪些可以进行商业经营,从而利于游客的观赏利于景区的保护;其次,将生态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进行政企分离,落实市场的主体地位,强化政府的审核监督职能,加强政府的正确引导,使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上位法律紧密联系我国经济法体系和行政法体系双管齐下,建立完善的经营权制度,从而将生态资源的管理权力集中化,从制度和资金上予以了强劲的支持,以此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3.3加强景区居民对资源保护的参与性。景区的开发,受影响最大的还属当地的居民,其对景区的认知远远大于政府和社会其他公众,在景区的建设和保护中最具发言权,因此应该鼓励并支持其参与到景区建设的决策中,认真听取意见,合理规划景区与此同时景区收入作为景区居民的主要来源之一,也要科学合理的斟酌利益分配问题,以期实现居民利益与景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步发展。

结语

生态旅游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新型的旅游方式,对自然原生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加强,因此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进行,要有国家的绝对支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专项法律制度,加大保护力度,科学合理的对资源进行建设,综合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努力創建和谐的社会,保证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边涛《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对策研究》

【2】汤春琳《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3】刘睿文《中国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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