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川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201)
摘 要: 19世纪中后期清政府华侨政策的调整、清末新政的展开与清政府对华侨认识的变化等因素推动了清政府华侨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具体表现为: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引进侨资;积极采取兴学措施,强化相关教学内容;增设领事,颁布《大清国籍条例》,等等。这一时期清政府的华侨政策产生了一系列积极影响,主要有:拉动更多华侨开展国内投资;华侨教育事业得到较大发展;推动华侨管理的法制化发展;加强华侨间的团结,促进其民族意识的增强。
关键词: 清末新政 清政府 华侨政策
1.新政时期清政府华侨政策变化的背景
清朝前中期继承了明朝对海外华人的政策,把华侨视为“弃民”。鸦片战争后,华侨归国往往因得不到合法的保护而受到地方莠民及官绅吏员的百般欺压。他们“或因积有资财,恐被本籍绅民寻事勒索,或因往来货物恐被各处关卡藉端留难,遂改入洋籍,以冀外人保护”①。殖民政府一向奉行殖民主义政策,历来不允许殖民地的被统治民族与宗主国臣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在荷属南洋群岛,1854年荷兰殖民当局把当地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而华人被列为第四等。等级不同,在纳税、交通等方面华侨都受到殖民政府的歧视和严格限制。因此,华侨往往被迫改籍以躲避殖民政府的法律歧视。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清朝统治者面临内忧外患,不得不逐步改变其华侨政策。从清朝初的“逃犯”、“逆贼”经过“苦力”到“华人”、“中国绅商”的发展,显示了清政府对华侨态度的转变。
1.1 19世纪中后期清政府华侨政策的调整。
随着鸦片战争的战败,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五口通商口岸的开放,清王朝封闭的大门被打开了。清王朝内外交困,已无力对华侨的进出国境进行有效限制和管理。与此同时,因为西方列强殖民地范围不断扩大,急需大批华工参加海外殖民地开发和建设,所以西方列强强烈要求清政府放弃传统的限制出洋及进出国境的政策。
到19世纪60年代,由于中外联系不断加强,清政府开始改变其一些传统观念,并开始按照国际惯例处理一些内政外交事务。如清政府在华侨的最大聚居地之一的新加坡设立了领事,这表明清政府已把外交注意力转向了华侨聚居地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南洋各地的华侨,清政府于1891年将新加坡领事馆升为总领事馆,并相继设立槟榔屿和菲律宾等领事馆。清政府对华侨的主要聚居地区南洋和美洲各地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政策。清政府还严令“闽粤总督,出示严禁虐待回籍之华民,复照会沿海道府,转饬州县,妥为保护,务使内地官长与外洋领事息息相通,侨民之往来其间者,无冤亦无枉纵而已”②。至此,清政府的华侨政策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1.2清末新政的展开与清政府对华侨认识的变化。
为了维持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皇权,不得不在国策上做出转变,也为了拉拢民族资产阶级上层,满足帝国主义的要求,清朝政府于1901年开始实行新政,以给垂死的清廷注入新的活力。在新政实施过程中,清政府奖励发展实业,推动教育、外交等方面的近代化改革。这些新政措施带动了新时期华侨政策的调整。
由于新式人才奇缺,清廷在大规模向国外派遣留学生的同时,对学有所成的华侨子弟亦极力招揽。1901年7月8日,清廷即旨谕驻各国使臣,访求有才华之华侨子弟。其中言道:“为政之要,首重人才。闻出洋华商子弟就近游学者颇多可造就之才,著各出使大臣留心访查。如有在外大书院肄业,精通专门之学,领有凭契者或者著有成书者,准由各使臣认真访查,分别等第咨送回华,由政务处奏请简派臣,按其所学,分门考试,交卷后带领引见,听候录取,试以进士、举人、贡生各科,亦将来著有实在劳绩,既当重予擢用。”③在华侨社会,尤其是华侨上层社会,传统的“学而优则仕”和尊崇皇权的思想相当严重,部分上层华侨和“新客”普遍存在衣锦还乡的思想,清廷由过去歧视华侨到对学有专长的华侨子弟拟以擢用,委以官员,这对那些欲步入仕途的华侨无疑有很强的吸引力。
2.清政府华侨政策变化的表现
清政府为吸引华侨在国内投资,对华侨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废除了沿袭200年的海禁政策,并采取措施制止对华侨的勒索;成立商务局、保商局等机构,维护华侨经济利益;设立海外华侨商会,提高侨商的民族凝聚力;实行奖励“商勋”政策,提高侨商的政治地位。
2.1政治上争取华侨对清政府的效忠。
清政府及其驻外使领采取各种方法,极力在华侨中收买人心,甚至勾结外国政府对革命派加以镇压。清政府用封官、赐爵、鼓吹儒学等方式笼络华侨,还拉拢海外侨领加入咨议局等,在政治上争取华侨对清政府的效忠。
1903年,马来西亚侨富商张振勋向清政府捐款20万,获得三品京堂候补,后来由于他在国内大量投资兴办企业,清政府赐封的官衔越来越多,包括有头品顶戴、太仆寺卿、侍郎、考察商务大臣等;1905年10月,清政府外务部为英属北婆罗州在汕头招工一事照会英国外交部,要求按照南非招工办理,并拒绝了英国政府为北婆罗州另订的招工合同。后来清政府致电闽浙总督松寿和署理两广总督袁树勋,嘱咐他们“无论任何人,一律平权”④。清政府想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获得华侨的效忠。
2.2采取多种措施引进侨资。
新政之前,清政府多次谕令地方和驻外使领官员,设法保护华侨的安全,招徕华侨回国投资。侨资参与国内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清政府方面并未真正引起重视和形成相应的政策条规,华侨投资也多为零星举动,并不普及,更未形成热潮。虽然清政府放宽了对民间资本投资近代企业的限制,也加快了招徕华侨投资国内的步伐。但以法規形式公布政府的一系列奖励政策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采取一些切实的举措则是在1901年新政开始以后,清末新政时期政府引进、利用侨资并未制订专门的条例或办法。但从有关上谕、法规及其对侨办企业的优惠看,其吸引政策有三个方面——奖励、商勋与爵位;给予特殊保护与优惠;派遣商务考察团。
2.3积极兴学,强化教学内容。
在中国近代新式华侨学堂兴办之前,清政府和各华侨居留地政府对于华侨教育都是不聞不问的态度,任其自然发展。到20世纪初年,伴随着国内新政的展开,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和以康有为为首的保皇党人在海外华侨中的势力增强,清政府一改以往的态度,转而采取种种兴学的措施,如使臣兼负劝学使命、奖励华侨捐资兴学、派专员视学、兴办暨南学堂、强化教学内容,并且强调“忠君”、“尚武”等教学内容。
同时,清政府制定了华侨学堂规则,并准予华侨学堂在学部立案。不断派员巡查华侨学务,统筹联络侨情,劝励绅董,整理学规,培养师资,编设学科,补助经费等事宜,使华侨子弟获得经史大义和世界知识的训练和陶冶。清政府试图通过规定华侨学堂的教育宗旨,准予侨校立案,颁布华侨学堂规则等途径,把华侨教育纳入清末的教育系统之中,加强对华侨教育的全面管理。
2.4增设领事,制定国籍法。
19世纪70年代清政府开始在新加坡等地设领办侨务,但是领馆的分布远未遍及华侨的分布区域,只是局部的点缀。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对于设领表现出较大的积极态度,进一步增设一批领事馆。例如,早先在澳洲、加拿大、缅甸及在荷属东印度悬而未决的设领问题在这一时期陆续得到了解决。另外,在南非、墨西省、巴拿马等地也增设了总领事馆,在美国及新西兰、朝鲜等地也设置了领事馆或副领事馆。除正规领馆外,在意大利、法国及挪威、奥地利、葡属莫桑比克等地,还增设了由当地外商挂名,帮助照料中国的商务和侨务的名誉领事。
国籍法是近代西方法制文明的产物。鸦片战争前,清朝奉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国籍问题并不是统治者关注的话题。清末新政前,在华侨社会中亦有籍牌制度,但并未能从法律和意识上明确华侨这一“中国人”身份。1906年,西班牙驻上海领事向上海道瑞瀓提出,入籍西班牙华民“入籍前构讼情事,概不禀请管理”⑤,即根据领事裁判权的规定,改入西班牙国籍的华民的司法审判权归西班牙领事,清政府无权过问。1908年,《东方杂志》亦发表了《论改籍协约为国际最重要之问题》一文,在指出海外华侨中“其志虑忠纯,萦怀故国者,固不乏人”的同时指出:“见异思迁,生长其地,因入其籍者,亦所多有。甚至租界居民,一旦犯法,亦求改籍,藉外人之保护,抗本国之法权。”⑥由此可见,国籍法的制定是维护国家法权的需要。
由于制定国籍法采取的原则不同,在华侨身份的界定上清政府同荷兰等国发生了严重分歧,使清政府在南洋等地的遣使计划一度搁浅。为争取海外华侨对祖国的认同,维护国家主权,在广大华侨的积极呼吁下,清政府同荷兰等殖民国家进行了不懈的外交斗争,于1909年3月制定并颁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国籍法采用大陆法系一贯采用的血统主义原则,规定凡中华种族之人,不论是否出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从法律上明确华侨是中国国民,享有国民的权利,清政府具有行使保护海外侨民的权利。它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史、外交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我国侨务政策产生深远的影响。
3.清政府华侨政策变化的影响
综观清代的华侨政策,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从清初的反动走向晚清的进步。清末的主动保护和利用华侨的政策,是符合历史潮流的、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由于清末实行对华侨的保护政策,调动了华侨爱国爱乡的积极性,在二十世纪初期,海外华侨热情地投入到国内各项建设事业中。拉动了更多华侨开展国内投资,华侨积极投资近代民族工商业,使他们成为中国近代民族资产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华侨教育在这一期间确实得到了较大发展。学校数目增多,规模增大,投入经费增多,学生人数增多。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出台了《奖励公司章程》等奖励工商法律法规,还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系列法律法规,有力推动了华侨管理法制化发展。为加强对华侨华人的奖励华侨回国投资和维护华侨权利,尤其《大清国籍条例》这部法律从建议到颁布只用了一年零一个月的时间,显示了清政府前所未有的立法效率,维护本国侨民的利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主权国家神圣的权利。在清政府的推动下,各地中华会馆纷纷成立。这些会馆号召侨胞革除陋习,倡导学习中国文化,创立报刊,创办教育等,加强了华侨间的团结,促进了民族意识的发展。
注释:
①邱建章.论晚清政府国籍法的制定及其影响[J].河南大学学报,2004(3).
②黄遵楷.先兄公度先生事实述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137.
③刘利.论晚清时期的华侨教育[J].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报,2007(4).
④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5:483-486.
⑤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G].北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431.
⑥杨毓辉.论改籍协约为国际最重要之问题[J].东方杂志,1908(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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