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朋
摘要: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成为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知识产权滥用阻碍竞争和创新,甚至会引发壟断问题。我国亟需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制度,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凸显,这一领域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以不正当方式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根据《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反垄断法》第3条、第55条的规定,立法中明确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情况。
1、垄断协议是指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决定、协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横向的固定价格、市场分割、联合抵制和纵向的限制转售价格、 排他交易等多种表现形式。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包括拒绝许可、限定交易、搭售和专利联营等表现形式。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主体必须是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享有者,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但也可包括特定情形下的被许可人、权利受让人。
(二)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权利人以不正当方式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也就是说,不论权利人由于何种原因或者动机,只要其在客观上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其权利,就可以认定。
(三)损害要件
损害要件是指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损害结果且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的损害结果就是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现状
西方国家历来重视运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经过了长时间的、渐进性的摸索,在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做法。比较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尚处在初创阶段,面临着很多现实性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其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规定》,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了细化规定,提高了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但是《规定》只适用于工商总局所管辖的垄断案件,不适用于国家发改委所管辖的价格垄断案件和商务部管辖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适用范围较窄。
(二)执法上的不足
我国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方面采取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分别执法的模式。商务部管辖经营者集中案件,工商总局管辖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发改委管辖价格垄断案件,碍于职责分工,《规定》并未涉及经营者集中和价格垄断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可能涉及上述各个领域,没有统一的执法机关,执法机构权力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思考
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借鉴先进经验,制定操作指南
完善的法规是执法开展的前提,随着反垄断执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配套指南,明确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原则、执法标准和分析框架等,为反垄断执法提供可操作性依据,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规范。
(二)设立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我国应设立一个独立且权威的反垄断主管机构,打破多部门分头执法的局面,统一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积累经验,完善执法的各个环节和程序。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聘请知识产权领域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律师等组成专家小组,提供专业指导,提高反垄断执法水平。
(三)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判定标准
知识产权滥用的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坚持效果分析原则:一是看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超出了这一范围和界限,就可以认定具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中明确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情况,并规定了各自详细的认定因素;二是要看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知识产权制度旨在创造一个开放、自由竞争的有效市场,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一方面会限制竞争者的创新,另一方面会导致自身因缺乏竞争对手而丧失创新的动力,不利于相关市场的长远发展。
(四)完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情况。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应出台法律法规将价格垄断案件和经营者集中案件纳入到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之中。
五、结语
总体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尚处在初创阶段,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仅见于《反垄断法》、《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中的极少数条款,立法尚不完善,执法徒唤奈何。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体系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预防和制止垄断,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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