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磊
一、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现实困境
购买主体的选择性上,福利化趋势明显。在大多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可以看出,购买主体多为区级政府,而市级政府仅仅提供一些资金或相关的支持。在其他公共设施服务领域只有少数部门有购买服务的计划,因此购买主体的选择性上福利化趋势明显。从理论上讲,在购买服务中,购买主体大多是各级行政单位或国家管理基层组织,相关政策也已经给出明确规定,在就业、养老、残疾人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要加大购买力度,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
购买项目确定上,协商化模式主导。为了满足更多的社会需求和使社会服务更完善,我国对于购买项目的范围一直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个别部门未能认真参考给出的购买项目内容,也缺乏先见性的科学调查,因此造成购买服务较为盲目,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意图。
服务提供机构本质上官办化色彩浓烈。公共服务所提供的服務主体多是政府、企业或者个人,因此对于专业性和科学性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发展水平比较低,相应的政策和服务还不够完善,要想找到业务水平高、规模相当、服务能力强的情况较难,这也就造成了已经存在的社会组织大多具有官方背景,形成一种不合理的循环。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是来自政府资助的社会组织,而那些真正需要的社会力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这种不合理也造成公共资源的不平衡分配,长期下去会降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服务提供机构的公共性。
二、扩大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与类型的选择范围
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式,需要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境与不足做出相应的调整与改革,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目前,我国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购买主体主要集中在第三种上,同时在进一步的发展、实践中发展新的社会组织,让那些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的都以市场和社会为导向,为社会组织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然后以此为契机,让一些以政府为支持的组织逐步转化方式,逐渐向其他部门扩展。另外,在购买类型上可以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公共购买项目,实现资源和效率的最大化。
三、推动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和机构的发展
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为社会组织与公共服务的良性结合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这对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十分有益。
对于社会服务购买中内容的不足,要加强公众表达和需求,满足大多数群众的需求。在公共服务的购买中最应避免的就是主观臆断下的随意购买,没有经过科学的调查和广泛听取公众意愿,随意选择购买内容很难做到对公众负责。首先,针对社会服务购买内容的不足,应制定合理的政策,了解社会的需求,开辟搜集信息的渠道,全方位了解公众社会服务的需求,分类整理出多数人需求和目前最迫切的需求,然后根据数据分析给出的科学结论制定出合理的政策和规划,避免资源的浪费。其次,要完善民主制度在公共需求中的表达权,让人民的话语权真正落实。不同的主体和组织、团体都有表达“买什么”的机会,让人民真正参与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业中来。政府也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将他们的表达纳入实际的购买服务中,一方面满足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帮助和照顾;另一方面保证政府购买的公平和公正。
四、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的评估机制
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同时,也要完善社会服务内容的表达和参与的评估。首先,通过制度的设置和建立让群众充分参与,同时确保群众参与的透明、公正和公开。其次,评估体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外部和内部体系,再设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对评估体系进行再监督和再评估。再次,评估形式要多样化,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电话访问、吸收群众进入评估团等,让公众充分参与其中,提高评估的群众参与度。最后,政府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群众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和服务质量、服务范围的改变,确定具有政府购买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名单。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编辑部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