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睿 陈经伟
[摘要]本文首先对木质家具各细分门类下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进行测算,得到各年度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大小排列顺序均呈相同的规律:卧室用木家具(HS940350)>起居室/餐厅和商店用木家具(HS940360)>办公用木家具(HS940330)>廚房用木家具(HS940340)。在此基础上对各门类出口额排名前十的国家进行显示技术附加值与其出口额横纵的对比分析,我们认为:我国木质家具技术附加值的世界排名与其出口额位排名不匹配;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及出口额等数据一定程度上高估了我国目前木质家具的出口能力;我国应该通过专业化生产、提高技术附加值等方式来促进我国木质家具贸易由“量”到“质”的转变。
[关键词]木质家具;显性比较优势;技术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