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玉娟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是当前法學教育的最终目标,但传统的行政法学教学模式存在教材与实践的脱离、传统教学模式的单向性与短视性、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彻底等诸多问题,不能适应新时期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高校和教师必须改变传统的行政法学的教学模式,在教学中确立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理念,要完善行政法学教学机制,设计行政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模式,加强行政法学课程中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理念教育,努力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行政法学;教学模式;设计
卓越法律人才概念的提出,无疑为教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诸多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就现实情况来说,在行政法学教授范畴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育,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社会和未来时代发展的需要。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学的传统教学模式已经与崇高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相适应,对此,行政法学的教学模式必须改革,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从而完成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最终目标,为伟大复兴中国梦源源不断地输送卓越的法律人才。笔者提出一些观点或建议,来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角下行政法学教学模式的应然设计。
一、传统行政法学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技术痼疾的限制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立法过程较晚,囿于立法技术的限制,行政法缺乏统一的法典,法律规范体系比较杂乱。这一痼疾不仅在中国存在,在世界诸多国家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尽管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十分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数量比较庞大,且存在部分法条规定模糊、不易执行、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法律长时间不予修订、程序与实体混为一体的情况,这些问题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困境,也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很多困惑。
(二)教材与实践的脱离
行政法学教材篇幅无法反映行政法及其实践的全部内容。行政法律体系涉及所有的行政事务,内容十分广泛,但作为高等教育中为讲授行政法学知识而使用的行政法学教材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内容,它只是基本理论和主要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讲解。同时,行政法律知识与其他部门法律知识联系紧密,进而出现了公法同私法交叉、互融的法律现象,公法私法化情况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出现,而这在纯行政法学的教材中是不会涉及的。目前,理论界热论的行政公益诉讼并未在行政法及其教材中予以承认,而且在社会实践中事务的产生、发展因素是众多的,但为了保障行政法学本身的稳定性,行政法学的教材不能完全反映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社会实践。
(三)传统教学模式的单向与短视性
传统行政法学教学方法及手段较为单一、枯燥、落后,这显现了传统行政法学视角的单向与短视性。受制于高等教育管理机构的既定教育政策的约束,受制于既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的约束,受制于一贯的历史遗留的课堂教学模式及正常教学管理的约束,传统的高等院校的行政法教学方法及手段非常单一,普遍是“填鸭式”的教授方式,学生处于被动的接受状态,课堂缺乏讨论互动,学生缺少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发挥,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很多教师的最主要的目标仍是让学生取得优秀的卷面成绩,而忽略了对学生整体法律素养的培育,对学生的未来发展缺乏长远的考虑。
(四)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不彻底性
社会实践中的负面因素影响了学生对行政法学的认可度和学习行政法学的积极性。当前,网络十分发达,信息流通十分迅速,社会实践中发生的很多事件很快地被发布于网络并传播开来,学生能很轻松地获得其中正面或是负面的信息。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乃至法律规定的情况层出不穷,但为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些官员违法犯罪后得不到及时的追究,或是根本没有得到追究,或是变相调离,或是处罚力度偏轻等。另外,现实中民告官案件的经常性败诉,这些事件极大地打击了学生在行政法学课堂中学习的兴趣、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在行政法教学中确立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理念
(一)“卓越法律人才”之于高等法学教育的诠释
“卓越”被解释为“非常优秀的,超出一般的”。对于卓越的追溯,可以回源到著名的“钱氏三问”,为了培养卓越人才,我国首先提出了“卓越工程师”的口号,接着又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的概念。2011年12月,国家教育部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一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优秀、卓越法律人才进行了解释,“卓越法律人才是指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它不是一般的、大众化的,而是优秀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这也是今后10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的行政法学教学模式必须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导向,有针对性地予以设计实施。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理念与行政法学教学的结合
《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1998)对“理念”一词这样阐述:“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是行动的前提、先导和指南,只有确定一个恰当、准确、优良的理念,才能保证其后行动的成功,反之行动是很容易散乱无章,以失败告终的。因此,在行政法教学中确立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理念是行政法学教学模式的中心环节,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关键。当然,这个理念只有真正渗透到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师和学生这两大行政法教学过程参与主体的思想深处,建立一种新的教与学的范式,才能让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教学和学习行为的指导和坐标,让培养和成为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教与学中的一种惯性,并能作为一种长期有效的机制确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推动教学和学习的革新,培养出适应社会时代发展需求的卓越法律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三、完善行政法学教学机制
(一)机制一词的学理解释及文理解释
《现代汉语大词典》对“机制”一词的释义如下:“第一,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第二,有机体的构造、功能特性和相关关系等;第三,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方式;第四,指用机器加工制造的。”
结合笔者的研究主题,机制可采用第三种解释,即一个有机的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一个积极有效的机制能够保障工作系统正常、有机地运转,并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行政法学教学机制是指在行政法学教学工作的有机系统中,各个组织、参与主体或影响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它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方式。我们只有建立这样的一个有机的行政法学教学机制,才能保障整个行政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成功。
(二)完善行政法学教学机制的内涵
首先,高校和教师要完善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增加行政法学课程课时的比重,并在其中明确理论授课与实践性教学的比例,且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与该实践教学环节所占学分的比重。当然,不能因噎废食,我们还要注重对学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的培育,只有为学生打牢坚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构筑更为坚实、高耸的“大厦”,让学生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其次,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导向,建立健全对行政法学课程教师授课的考核机制,对其教材的选用、教案、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内容和质量进行检查、评比,奖优惩劣,促使教师站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高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改进行政法学教学的手段和方法,加强自身对社会实务的了解,积极参与行政法律实务,获取更多、更好、更直接的教学材料,努力使自己首先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学教师,从而提高整体的师资队伍素质,以更好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再次,可以在法学院系设置卓越“法律人”班,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制作有针对性的授课教案、授课教学计划及纲要、课件,并配备专门的行政法学教师。高校要根据法科学生的高考成绩和面试的综合表现,选拔部分学生进入本班,然后每年采用优胜劣汰的方式,更换部分学生。对于进入卓越法律人才班学习的学生的行政法学课程的成绩可以分为理论、模拟实训、思维、论文发表等几部分,从而着重提高其实务操作及研究分析能力,同时可以采用提高基点的方式,使其有越来越多的时间从事理论学习之外的训练、实践。
最后,对于各级高等教育管理机构而言,不能简单地以一时一事或单一的就业率来评判行政法学教师教学的成败,而应在恰当范围内给行政法学的教学过程中的改革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加强政策、场所及资金倾斜和人员培训,以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为管理政策及活动实施的指导思想。
四、行政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设计
(一)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特征
案例教学法,其最直接的定义主要是指在行政法教师的引领下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理性地辨析、思考和论证,使学生融会贯通与案例相关的理论法学知识的教学方法。而将这种教学方法运用到实际的法学教学,就是通过法院中具体的案例和实例,让学生用归纳或演绎的方法学会、掌握与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法,在被兰德尔引入法学教育后得到了大力推广,进而成为了近代以来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但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一直都是薄弱环节,因此,高校和教师在行政法教学中必须予以重视。所谓行政法案例教授法是指在行政法课堂中,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掌握现行行政法内容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手段与教学技巧。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几个特征:第一,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而非教师;第二,行政法案例教学重在讨论,而非传授;第三,行政法案例教学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深刻的启发性。
(二)行政法案例的“质”与“析”决定了行政法教学的效率
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起点,也是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确定好的行政案例的来源是必要的,《人民法院公报》《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等登载的典型行政法与行政司法案例的裁判文书等都是非常恰当的案例。这些案例特别是“指导性行政案例”能够为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优质的材料。此外,各大媒体报道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的及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现实、典型的行政案例都可以作为选择对象。学者还指出,这些案件不仅是典型的,还应具有代表性、时代性或指导性,经过认真遴选的行政案件才可进入教学过程。在案例被遴选之后,对其进行专业有效的分析就成了行政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中的关键环节。在案例分析中,教师要全面展现案例的发展过程,揭示案例中涉及的行政法的关键问题,详细地分析案例背后的行政及行政法背景,当然,要取得分析的成效,还必须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逻辑分析、比较分析、个案分析和引申分析等有效的方法。
教师还可以在此过程中,不预设标准答案,进行教师与学生或学生与学生的互相促动的论辩,让课堂气氛和学生思维更加活跃。为了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加深学生对行政法学相关理論的掌握,教师也可以设计授课案例的角色,模拟案例中的相关情景,并在不同案例教学中进行角色互换,使学生体验不同的角色,增进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这也能增强学生在处理行政法律事务中的能力。总结评议在案例教学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绝不是单纯地总结评价和纠偏纠错,而是要通过这个环节,引导学生正确地运用所学的行政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要通过案例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实践总结,深入发掘行政法案例背后的行政法理论和蕴含的规制和政策,使学生在教师对案例的总结评议中真正受益。
五、行政法课程中的法律职业教育
英国著名的法官柯克爵士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美国著名法学家本杰明?长多佐也提到“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最终还是要进入法律实践领域,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发展,才能成长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一)法学教育中应加强与法律实务联系的必要性,要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高校应该注重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以提高学生的素养教育和根基教育为主要内容,以法律思维为引导,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传统的教授法学的方法不仅发展动力匮乏,而且会失去前进的动力与指引。因此,如何进一步审查并发现法律思维的基本要求,重新架构行政法体系和行政法课的内容,寻找多种实用、创造、高效的教学方式,契合法律职业要求的教学模式,就是摆在法学教育及管理者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发达国家都走在了我们的前面,比如,英国的法学实践教育探讨趋向于如何与职业教育相联系,法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注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美国倾向于培养学生的主动性以及与律师协会的合作等,这其中的先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二)加强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育,促使学生以法律视角观察社会行政现象
法律思维是学生将来进入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之一,这里的法律思维,也可以被称为“像法律人一样思维”,它意味着一个人在面对社会现象时,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既包括非法与合法的思考,也包括从何种角度进行应对,还包括促进问题解决的立场和出發点,也就是前面谈到的认识、决定。作为学习行政法的学生,除培养有利于法律思维教育的共性外,还要为将来从事行政工作培养良好的、惯性的、理性的行动方式,全面地思考行政法律关系。鉴于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高校和教师必须从宏观角度培养学生对行政法基本问题的思维角度,建立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建立和培养他们行政权服务大众、受限公众利益运行模式的思维方式,培养他们行政权“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律思维理念,培养他们守法、服务和责任的理念。
(三)法律职业教育还要从职业行为上对学生进行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在行政法的学习过程中,高校和教师需要结合社会行政现象对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目前,模拟法庭、引进行政法学教学模拟系统,进行法律实验教学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方法不失为良好的教学方式。在行政法教学方式上取得显著改革成效的要数2012 年西南政法大学的“双师互动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改变了以往法学教学的常用方式,不再使用“满堂灌”的授课方法,使得行政法学教授方法中的教与学进一步贴合。这种教学方法以素养教育作为宗旨,以接纳引进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论为切入点,切实改变了历史行政法学授学的框架,激发了学生上课的动能,让他们快速进入主动学习的状态。特别是开放式的、新的教与学的技术和措施,越来越习惯系统的“双师互动式教学法”,正是在此种行政法学教学中行之有效的稳定形态。“双师互动式教学法”体现的是一种主体性的教育教学的人文关怀,注重对学生创新性、创造性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主要通过对话方式,创造了一种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健康的教与学的心理环境。选择与运用法学实务课堂是“双师互动式教学法”的实践与延伸,同时它又是“双师互动式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师互动式教学法”是由多种教学方法元素构成的教学法体系,是以素质教育理念的灵魂为基本的逻辑趋向,形成了整体的结构性的体系。它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以及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使学生职业技能得到培训,职业伦理道德得到培养和提升。与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相比,它是一种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主要是要赋予学生一种本能,即“学习和适用法律,探索和深入触碰新的思考点;是以主动性学习为基础,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主体性;体现了教师与授课生之间的地位;以学生为主;和谐的课堂教与学的同步等”,充分发挥了法学实务教学的优势。
(四)法律职业教育必须突破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多维度渗透
学校或院系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法院的观摩庭审,了解实际的规范行政法律案件审理,并与法官就案件及法律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还可以邀请行政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或各级各类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到学校开设专业讲坛;也可以组织学生在教师的带领指导下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熟悉整个司法流程,让学生自己动手写作相关诉讼材料并与当事人交往,真正地去做法律实务。学校或院系应积极与公检法司或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单位联系,让学生能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案件讨论或法律制定,了解行政法律制定的背景、目的及考虑要素;组织学生到公检法司或人大、纪委、仲裁委或其他行政机关参加法律实习,切实到从事行政法律工作的一线中,向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行政法律实务的操作处理;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法律服务活动,深入社区和群众中,了解社会实际对行政法律及实务的看法及具体情况,不但可以巩固学生行政法律知识,还可以获取第一手的法律资料。
学生也应积极地通过多种方式,理性地参与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履行作为一个公民正当的法律权利(如申诉、建议和监督行政主体或对法律草案的意见表达等),他们提前与社会实践接触,践行行政法律理论,了解并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当然,这就需要高等学校和各法学院积极主动地盘活学校既有的设施或营造硬件及司法实践部门的资源储存,开发、建立诸多校内、校外的法学挂牌实践、实战的场所,为法律职业教育提供场所的保障。
六、行政法课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
(一)卓越法律人才不仅体现在职业技能方面,而且体现在职业伦理方面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养的全面培育,不仅体现在职业技能方面,而且体现在职业伦理方面,即这些人才不但能做事,而且能“做人”。因此,高等法学的行政法学课程也必须注重对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的教育。首先是要遵守并严格执行宪法和各级法律法规,认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去,在处理各类行政法律事务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公平、公正。同时要认可权力要受法律约束的信念,权力是低于法律的,任何权力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思想观念;其次是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各类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规定,在实习和实训交流中,也要注意了解各个单位既定的职业道德规定,将职业道德作为自己行为行事的底限;再次是要有奉献的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不谋私利、不以己欲,以在工作中的奉献及为人民群众考虑、服务为思想导向。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还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只有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培养众多合格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作为新时代法治化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课程的授课过程必须注重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培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为此,作为培养法学人才的高等院校更应进一步把高等法学教育作为一项课题,把新法治教学素养教育贯彻到法律人才培养过程的始终,加大智慧启动社会主义法治素养走进教辅、走进讲堂、走进内心,深层次激发学生贯彻落实新时代法治素养的积极性和持久性,深层次激发学生服务当下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七、结语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气候和总体规划下,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兴未艾的大背景下,行政法卓越法律人才的输出在沉淀我国法学精英培养一以贯之取得的成绩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行政法学教学必须结合自身的学科特点,以卓越法律人才的培育为动力和方向,大力完善教学方法和手段,构建一个良好的教学机制,设计一个准确的教学模式,为行政法教学的改进提供动力源泉。行政法学教学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养,要着重重构法律职业群体在中国法治环境下的职能和市场需求,按需定培,培养出能够直接为社会所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方面,“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重视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另一方面卓越人才培养要尤为重视理论来自于实践的理念,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法律理念的指导,通过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多视角切入”分析能力,以公正、公开对待法律争议,树立正确的解决纷争理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探索社会、省悟人生,对社会问题形成独到、深刻的看法。法学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只有兼具洞察社会的眼光和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才能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需求,才能被称之为“卓越”法律人才,才能为美丽中国梦的实现源源不断地输送优秀的建设人才,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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