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明代是乡约施行最为普及的朝代,由于资料有限对明代乡约的论述往往各有侧重,并不能将乡约的真实面貌呈现出来。通过对明代乡约的一次简单梳理,回顾目前可见乡约的制订和乡约的实施,旨在说明不应在没有弄清乡约真实实施情况之前,过多的重视它对现实社区治理的指导性。
关键词:明代;乡约;教化;士大夫
一、 乡约的渊源和明代的教化
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应是北宋士绅吕大钧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在陕西蓝田制定和推行的“吕氏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礼俗相交”四项为纲领,每纲之下有要求约众实行的细则若干。如若违规,则由约众推举的领导人负责判定和善后。约众自由入约,定期聚会,彰善瘅恶,不守约者听其出约。乡约的设立是在地方士绅的主导下,通过礼教的方式规范和约束社区民众活动,保证社区内部和谐和持续发展的自治组织,其中有儒家理学“致用”思想下的现实践履的成分。吕氏乡约施行了5年有余,至吕大钧病殁而终。
延至明代,太祖皇帝出于全面加强国家统治的考虑,致力于推行教化。皇帝主导的敕撰劝诫书的编写就是一个突出体现,仅洪武一朝就占明代全部敕撰劝诫书的一半以上。敕撰劝诫书并不单单针对一般民众,更指向皇太子、宗藩外戚、妃嫔公主、文臣武将及其子弟等等统治阶层内部。终洪武一朝就形成了一个从上至下的教化氛围,故太祖皇帝在地方推行的里甲制度中,也有一套由其自己设计的教化系统与之配合进行。这个伴随里甲制而推行的教化体系,实乃明代之约之滥觞,虽无乡约之名,但确是整个明代乡约设立之范本。
二、 明代乡约的实施
明代乡约分为官办和民办两类,官办较民办居多。概括来说:既有民众自愿参加,地方精英以蓝田吕氏乡约为蓝本设立规约,约众共同遵守,彰善瘅恶、灾祸相恤,体现道德规劝为主的地方自治特色;也有官方主办,制定规约授权地方精英参与管理,强制民众参加,与保甲制有紧密关联,彰善瘅恶、平息诉讼,体现辅助官方行政的特色,而尤以后者占據明代乡约的主流。当前明代乡约的研究,囿于资料有限,最为著名的当属正德13年(1518年)王阳明在江西实施的《南赣乡约》。
官方对乡约的青睐主要源自于它的工具性。一方面,有利于帝国政府的行政直达社区和对地方的有效控制,占有并改造地方精英主导的乡约组织成为一个官方介入地方的理想着力点。另一方面,乡约也是明代帝国文化整合中的一环。在民办乡约倾向礼仪教化的基础之上,明代继续推行德育上的普及和日常生活礼节的规范。官方背景的士大夫可以通过建立教育机构来推行礼仪,如嘉靖朝的吕柟、张良知、湛若水等人。特别是家礼,它的举行可以不分等级,官宦和平民之家都有举行,只是仪式细致程度有所不同。这也就使这个工具的应用性极高,虽在范围和实施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在教育机构、神庙寺院还是田间场域,都可以施行。这使社会在礼仪上有一种趋于一致的可能性,尽管事实上并非如此,但也颇迎合了士大夫们对大一统帝国下皆行礼教的憧憬。比如乡约仪式中宣讲圣谕的前后要进行叩拜仪式,就是普通小民和高高在上的皇帝的一次跨时空的正式接触,使广大普通乡民被整合在一个庞大的、层次多元的国家礼仪之内。
纵观明代乡约,无论官办民办,皆以地方精英为实际实施人。深具治世情怀的他们,对安抚民众、恢复往日农村生活和敦行礼仪充满希冀。无论是以宗族领导乡约还是以个人权威领导乡约,乡约施行较好的地区无一不是士大夫们参与程度较深之地。他们的积极作为补充了官方治理的盲区,对社区道德和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中坚作用。
三、 乡约的现实
乡约,从字面看只是乡村才有的组织,其实乡约在城市里也得以推广和施行。乡约仅为组织名称,并非一定要在乡村,只要有一个邻里或是一群邻里,就可以订立乡约,无需在意这个社区在城市集镇还是乡村郊野。它们都是一个出于道德上的改良和物质上的互助而设计的地方组织,一个为了社会秩序得以“再生”而设计的组织。而至于乡约具体是社会自治组织的工具,还是用作控制社区的工具,则要看是谁在主导和监督这个组织。其实,地方精英和官方目的是相同的。和谐崇礼的生活和秩序井然的图景,统一于皇帝、官僚或是地方精英们为之不懈努力的儒家思想里的那个理想社会的实现。只是他们一个处于庙堂之高,一个处于江湖之远,在不同的地方实践而已。同时作为一个善俗教化的系统,其涉及面颇广,并且因地域、因风俗等特点在设计和实施上有所变化增损。所以在研究乡约时我们应当注意,一方面是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地方治理模式在所有地区都可适用。那么,在许多乡约拟议和乡约实践——乡约记录和乡约解释没有辨明之前,以及在放弃乡约和接纳乡约的原因之合理论述得以建立之前,还不能跨越时空和地域的限制直接去做宽泛的概括与总结;另一方面很多已知的乡约施行时间并不长,一个核心的问题——乡约的实施效果——在某地施行的某种乡约的效果到底如何,目前看来可以参考的文献资料并不是很多,所以存在缺乏继续深入了解乡约真实情况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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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仝慧云,山西省太原市,山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