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君
摘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四种形态”的提出,更为今后执纪审理工作的重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做好当前的纪律审查工作,加强执纪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准确适用。
关键词:执纪审理;新要求;规范化
案件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新要求,执纪审理工作就需准确把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严格运用党纪尺子衡量、用纪言纪语描述,进一步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有效提高纪律审查的质量。
一、执纪审理工作的地位和意义
(一)执纪审理工作在纪律审查工作中的地位
主要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三是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重要环节;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五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二)执纪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纪律审查工作中,一方面要努力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惩处违纪,清除腐败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就是要特别注意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的质量,使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执纪审理工作是做到这一点的重要保证。
二、当前执纪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審理工作理念难转变
目前执纪审理存在惯性思维,在审核内容上没有突出党内审查和全面审查的特点,在事实认定上审理中存在贪大求多,审查重点放在违法上,而不是违纪上,在量纪上存在从轻处分的观念。
(二)审理工作职能难发挥
按照纪检监察现行工作体制机制,案件审理与案件检查同为纪检监察部门的内部机构,案件审理部门独立性、权威性不够,不利于案件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职能一定程度上被弱化。
(三)审理工作水平难统一
随着反腐败的深入,违纪违规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往往涉及到多个业务领域。执纪审理人员目前没有专门的从业资格认证,法律科班出身较少,有的对党纪条规等专业知识的掌握运用有欠缺,工作中存在对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和定性量纪把握不够准确,纪律依据适用不适当、处分决定文书不够严谨规范等问题。
(四)审理工作质量难提升
由于执纪审理不是标准化作业,审理质量、结果与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指导思想、主观意见等关联度很大,往往会出现同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及运用党纪党规不一致,产生对纪律审查工作“同事不同罚”“工作随意性大”等不良反响。
(五)审理工作定性难平衡
一些党纪条规对违纪情形、情节后果的表述比较原则,抽象、笼统,缺乏统一的量纪尺度和标准,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实践中不易把握,影响执纪平衡。
三、执纪审理的新要求
(一)提升运用政策纪律水平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重要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和举措,也是执纪审理工作的尺度和依据。因此要加大对新修订条例的学习和运用,科学定性量纪。
(二)用党规党纪做好纪法分开
牢固树立纪律审查首先是审查违纪行为的理念,将主要违纪问题对照六大纪律条规进行审理,在审理报告中运用纪言纪语,突出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更加注重审透定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纪行为,实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三)快审快处助推快查快结
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兼顾及时性和稳妥性,能及时尽快处理的要及时尽快处理。一般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在一审判决之后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条规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四)准确定性处理恰当
在执纪尺度的把握上,转向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深入研究在执纪审理中如何具体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各种形态的具体适用条件,规范执纪标准和尺度,准确把握定性处理与违纪数额、违纪后果、对待组织审查态度等情节的相互关系,确保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推行丰富问责处理形式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抓细、抓实,突出抓问责,单一的党纪处分已不能适应需要。为此,在准确适用党纪处分同时,要强化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意识,用足用好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权,做到优势互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稳妥处理,寻求最佳处理效果。
(六)正确使用纪言纪语
在审理文书的制作过程中都要正确使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尤其是在在审理报告的书写上要突出执纪审理特色,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违法问题分开表述,使审理报告真正成为党内审查报告。
四、执纪审理工作规范化的思考
执纪审理过程中,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于践行“严管就是厚爱”这一执纪理念,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审理路径,积极探索建立执纪审理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审核监督职能作用,保证纪律审查发现问题定性、处理的公平性、一致性,防止事实认定不严格、量纪处理不到位、移送不恰当、掌握口径不一致、自由裁量随意性大等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个方面的内容,审理过程中要对“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作出审理意见,因此要准确地作出审理恰当性意见,除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外,还需要建立审理标准口径,规范审理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结论的一致性,规范审理工作标准。
总之,执纪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谨慎、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结合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工作前沿,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