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梦君��
[摘要]社工在病患处理中常常会遇到某些亟待解决的伦理困境。文章以新生儿病患处理为例,探究了病患处理中可能出现的三类伦理困境,包括福祉优先问题、权利冲突问题以及社会资源分配问题。最后,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条病患处理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病患处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268
1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医疗技术和卫生保健体系也不断发展成熟,人们对健康的重视日益提高。与此同时,工业文明的发展也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疾病,科技的进步使我们可以检测出更多原先无法测量的疾病。这些变化都给社会工作者进行病患处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伦理难题。因此,想要更好地开展这方面的社会工作必须清楚认识到工作中所涉及的伦理难题,并且厘清这些伦理困境的解决思路。
病患处理工作涉及人群十分广泛,我们的研究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不同类别的病患处理问题其解决思路具有一定的相通行,因此这里我们选取新生儿病患为例,分析其病患处理过程中包含的伦理困境,并寻找解决思路,对其他类型的病患处理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文献综述
由于专门针对社工在病患处理中的伦理困境的研究文献还比较少,因此在这里我们选取几本主要著作和相关文献从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工作三个层面进行相关文献和理论成果的综述。
生命伦理学指出,“二战”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尤其在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领域。因此生命伦理学应运而生并提出了相应的指导原则。在由翟晓梅和邱仁宗主编的《生命伦理学导论》一书中将其归纳为三部分内容。第一,尊重原则。尊重人包括尊重他人的自主性、自我决定权、贯彻知情同意、保护隐私、保密等。第二,不伤害和有利原则。一方面,要求我们确保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伤害的风险,另一方面,还要能够预防伤害、消除伤害和确有助益。第三,公正原则。包括分配公正、回报公正和程序公正。
在医学伦理学层面来看,也具有相应的伦理原则。医务人员为他人服务时应当遵守有利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和自主原则。其内容和生命伦理学中提到的原则十分相似,就不再赘述。此外,该领域还提出了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存在的伦理问题。第一,某些疾病在出生时通过筛查能够诊断,但是以目前的医疗水平尚无解决方法,早期筛查确诊无益于疾病防治。第二,部分疾病是由环境和遗传因素共同作用引发的,一些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儿童最终未必会发病,但筛查仍会给其带去持久的压力。第三,某些无防治方法的罕见疾病筛查是有限医疗资源的浪费。第四,基因携带者的筛查。目前,许多公众还不能正确理解“携带者”的意义,隐性基因的健康携带者仍会受到各方歧视,影响其正常的学习及就业。相关研究也给出了一些建议。
最后,在社会工作领域也有研究学者对病患处理中的伦理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休斯就在其研究中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指导性伦理范式”。首先,是生命质量原则。是指通过评估这个人未来的生活质量来决定是否采取干预措施延长生命。其次,是社会超越性原则。这个原则指出生命是神圣的,无论其将来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其生命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做决定时不应以个人对社会的用途为依据。但是这一范式任然存在漏洞,而且显然无法应对全部的问题。可以看到生命质量原则中其实暗含着在某些情况下放弃生命的态度。但是社会超越原则又要求我们无条件地尊重生命。本身存在一定的矛盾,在实际使用中很难为我们提出完全一致的指导。因此关于社会工作中病患处理方面的伦理问题和解决思路仍需要进一步讨论。
3新生儿病患处理中的伦理困境
随着新生儿学相关技术的革新,许多过去无法存活的新生儿现在也可以维持生命。但对一些孩子来说,幸存并不意味着幸福,他们可能伴有各种后遗症或残疾,这会给他们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工作者进行病患处理问题就常常会涉及以下伦理困境。
首先,是父母福祉与新生儿福祉哪一个优先的问题。很显然在这里父母福祉与新生儿福祉是不能兼顾的,要保全其中一方,必定会对另一方造成伤害。一方面,救治并抚养一个患有重疾的孩子,无疑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负担的长期持续也容易给家庭生活带来创伤。另一方面,如果以父母福祉为优先,那么此时这个新生儿很可能被放弃。
其次,是父母的自由选择权与孩子的权利问题。新生儿无法为自己发声并不代表他的权利不需要受到保护。在这里新生儿最重要的权利就是生命的权利,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也将保护生命放在首位。与此同时,父母作为案主也具有案主自决的基本权利,社工守则要求工作者尊重案主自决。此时如果社工任由父母决定放弃新生儿必然会使新生儿的生命权受到损害;但如果社工要遵照保护生命原则保全新生儿的生命权就又会和尊重案主自决产生矛盾。
最后,新生儿病患的处理还会涉及社会资源分配的问题。“有限的社会资源是该用来维系一个岌岌可危的生命,还是用于发展其他将来能为社会做贡献的孩子”类似这样尖锐的问题被提上议程。由于重病新生儿未来的治疗结果难以预测,无法预知继续投入有限的资源对其进行救治是否能产生效果。如果明知道这样的投入没有回报,那么是否还要选择继续救治,仅仅为了遵循一个纸面的保护生命原则。
4新生儿病患处理的解决思路
首先,要专业、科学地帮助案主,就要求社工对新生儿病情要有一定的了解,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测等手段评估新生儿的治愈希望和将来的生活质量情况。这并不意味着社工会建议父母放弃重病的新生儿,而是为了避免某些父母以新生儿患病和其自由选择权为借口抛弃或侵害并无严重疾病的新生儿。换言之,当遇到父母自由选择权和孩子权利冲突的问题,父母的自由选择是否有效,应基于社工与医生对新生儿患病情况的科学评估。
其次,社工要尊重案主自决。社工要明确自己的责任是帮助案主更全面地分析问题,从而使案主自己做出选择。由于价值观念不同,社工和案主难免有不一致的想法,但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观和人生经验得来的,并没有对错之分。因此,在帮助案主分析问题的过程中,社工应站在专业的、客观的视角,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判断去影响案主。
再次,在父母做出抉择后,社工應为案主链接相关资源帮助案主渡过艰难的实施过程。由于案主面对的是新生儿病患处理中的伦理问题,因此无论如何选择必然是一个艰难的执行过程。如果父母选择继续救治重病新生儿,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这时社工可以适当为他们链接一些相关疾病新生儿救治的医疗资源、经济资源等,帮助他们更好地执行这个选择。如果父母选择放弃治愈希望渺茫的新生儿,那么他们可能会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这时社工应为父母提供适当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早从悲伤中恢复。
最后,必须指出社工伦理原则的首要原则就是保护生命原则,因此无论新生儿病患将来可以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多少,其生命权利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一旦案主遵照合理的流程做出适当的抉择,即这个抉择是不违背法律不伤害他人的,社工都应帮助其实施。而不应以其社会价值去衡量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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