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漫
摘要:近年来,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的迅速普及,解决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重新定义了“共享经济”,开创出了一个全新的共享经济时代。但是,由于“共享单车”本身独特的特点,这种基于互联网的分时租赁模式也对诸如初始确认、后续计量以及押金等会计核算问题提出挑战。鉴于此,文章以ofo共享单车为例,探究共享单车相关会计核算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分时租赁模式的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关键词:共享单车 分时租赁 会计核算
一、前言
“互联网+”在各行各业渗透,社会对互联网开放性、共享性逐渐认同,随之而来的“共享经济”这一新型经济模式也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共享经济”这一概念首次提出是在1978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大学社会学教授Joe L.Spaeth在其发表的论文中首次提到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共享经济的特点是通过第三方建立的信息技术平台为共享基础,消费者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产品交易,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而共享单车就是基于共享经济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扩大共享的边界,从闲置资源的共享扩展到提供专门的资源共享服务,开创出了一个全新的经济模式。共享单车基于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即单车所有权属于运营商,借助互联网技术使得使用权可以在用户间迅速切换,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但是,这种以互联网为运营方式的共享单车的分时租赁模式明显有别于传统的租赁行业,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这种新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分时租赁模式并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指导,资产的确认、计量以及租赁押金的确认、会计处理等会计核算问题都值得思考。因此,文章在分析ofo共享单车基础上,探究分时租赁模式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ofo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概述
共享单车的概念由公共自行车租赁演变而来。2007年,真正智能化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才引进我国,主要是以政府主导、分城市统一管理的模式;2010年到2013年,安永行公司的成立以及承接政府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的成功标志着由企业主导、把控自行车运营环节的承包市政单车的模式形成;2014年,依托于互联网思维的ofo共享单车成立,共享单车的概念也孕育而生。ofo共享单车所属公司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其经营模式本质上是一个分时租赁问题,ofo通过自行车的购置,带动了上游自行车生产制造业,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实现下游用户自行车使用权的实时切换,新车造价每辆300元,使用周期短,用户通过缴纳99元押金注册、扫码解锁使用,收费方式为师生用户每小时0.5元,非师生用户每小时1元,此外,ofo还允许用户将自己的闲置单车共享到ofo共享平台,以1换N,获得ofo共享单车终身免费使用权。但是,总的而言,共享单车本质上仍是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移,属于分时租赁模式,部分会计处理仍需遵循租赁业务的相关会计准则。
三、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模式会计核算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共享单车行业界定及适用准则不明确。共享单车行业是互联网经济时代所产生的一种资源与服务的新型经济生态,是一种“共享”商业模式。尽管共享单车本质上属于租赁业务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共享单车有着独特的行业特点:单车不同于传统的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实时转移,经营者维护困难以及资产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德心等,此外,共享单车又有着与网络零售业的B2C电子商务模式,属于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服务,这些都使得新生的共享单车行业明显有别于传统的租赁行业。因而,共享单车行业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网络零售业或者传统的租赁行业。为了促进共享单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对于共享单车行业的界定以及会计核算时所适用的准则规范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二)资产归类确认存在模糊问题。目前的共享单车市场,几家企业所投放的单车造价大不相同,如ofo共享单车的成本不到300元,在单车的使用群体广泛、重复使用率高以及缺乏政府及社会监管,单车的偷盗、人为损坏情况极为严重的情况下,单车使用寿命多数达不到一个会计年度。按照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中所强调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共享单车独特的行业特点,使得单车界定为企业的固定资產显得不是十分合理,但是企业持有单车目的是以备出租,也不符合存货定义,不应当确认为存货。因而,单车在资产归类确认方面存在模糊的问题。
(三)押金处理问题。共享单车自2016年以来用户数量正处于爆发式增长阶段,2017年ofo共享单车宣布注册用户已达到1 000多万,而每人99元的押金也意味着押金总额达到数亿元,使得人们质疑押金的安全性以及运营商是否仅仅以单车租赁收入为盈利模式,押金问题将会是对共享单车企业的一大挑战。
四、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模式会计核算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模式会计准则和规范。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模式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同,在各大城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市场上兴起了共享单车的热潮,投资者纷纷跻身于单车市场,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会计核算准则对这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和指导,导致实际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问题,因而,政府加快制定和完善共享单车分时租赁模式会计准则和规范刻不容缓,以达到规范共享单车行业财务处理的目的。
(二)共享单车成本和费用的会计处理。共享单车的“共享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分时租赁的模式,是一种由产品所有权到产品使用权的思想转变,消费者具有更大的主动权,能够实现产品使用权在用户间随时转换,不仅解决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而且还使得用户的出行成本大大降低,用户体验大大提升。但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运营模式也十分简单,运营商通过购买单车进行实时出租,收取租金实现经营租赁。
1.初始计量与后续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没有要求必须超过某个水平,当政府对共享单车加强监管,社会公众加强单车使用的监督,形成一个良好的单车使用环境,这时单车即使使用重复率高,使用寿命不到一个会计年度,但是其所提供的服务数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其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且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即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对共享单车而言,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相对来说更为合理。前期运营前的APP开发费用,可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及后续摊销处理。若属于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确认初始成本,若属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费用化,开发阶段可资本化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例如,由于共享单车在刚上市时的密码锁、定位系统等并非十分完善,以及单车在后期可能还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等支出,这些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都需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这一部分的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
2.共享单车费用核算。考虑到目前各地区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单车使用频繁率高,而且属于无桩共享,共享单车现阶段的损坏现象较为严重,使用周期较短,在同一地区存在多辆共享单车的情况下,用户更偏向于选择刚投放不久的单车。基于此,根据准则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此时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选择加速折旧法更为合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共享单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共享单车独特的无桩共享的行业特点使得企业需要定期将单车转移到人员密集、流量大的地方,从而发生一定的调度成本;为保持单车的正常性能,维修人员需要定期检查维修,但由于单车具有較强的流动性,使得难度大、维修成本较高,因而共享单车行业的维修成本可能会普遍较高。
(三)共享单车押金处理建议。目前市场上的共享单车的使用都是需要支付一定押金才能使用的,由于共享单车实质属于经营租赁业务,所以押金的存在本质上是一种对拥有单车所有权企业的一种担保,保证承租人履行义务,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而言,这笔收入属于预收账款,应做负债处理,由于单车用户量大,累计押金数额庞大,企业可专门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针对社会公众所担心的押金安全问题,各地方政府作为监管方可借鉴《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要求投放车辆的企业必须开设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退还期限;企业作为运营方应当严格遵守政府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押金的安全;社会公众作为需求方也应当提高自身素质,维护社会公德,爱护租赁资产,共同创造一个绿色健康有序发展的共享单车使用环境。
五、结论
互联网的发展,颠覆了我们对传统行业的认识,其开放、共享、包容、创新的特质也成为了共享单车行业分时租赁模式的基础,人们的思维方式发生了转变,资源的使用价值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非对以往所有权的争夺。因此,近年依托“互联网+交通运输”理念而生的共享单车日渐风靡,绿色环保、方便共享,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极大追捧,也吸引了众多投资,使其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但是,共享单车在颠覆传统行业的同时,其独有的行业特点也使其在会计核算上遇到难题。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针对互联网行业的会计核算的统一规范并结合交易的特殊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营方、监管方和需求方需共同努力,不断探索适合企业发展的会计核算方法,以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X
参考文献:
[1]董力为,刘英,郭阜平,张大中.企业会计准则解析与应用[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2]蔡余杰,黄禄金.共享经济引爆新一轮颠覆性商业革命[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5.
[3]孙宏阳.共享单车押金设专用账户管理[N].北京日报,2017-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