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律方法的契合

2017-07-19 22:07孙蔚
卷宗 2017年15期
关键词:契合困境法治

摘 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然而成文法与司法实践之间并非无缝衔接,还需要司法参与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与实践之间架设桥梁。司法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在多大程度上能真正反映法律的本意?如何能让司法实践最大程度的契合法治的理想追求?还需要用科学的法律方法来引导司法实践的行为。

关键词:法治;法律方法;困境;契合

法治是现代政治追求的理念,建设法治社会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之意。我们已经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钓鱼式执法、暴力抗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如何将既定法律消化吸收到社会运行的血液中?对法律方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选择。

1 法治与法律方法的概述

1.1 法治概述

法治一词,在两千多年前的东西方文明中曾同时出现过。在《晏子春秋》中有“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的论述,这里的法治更多的是君主“垂法而治”的手段。千百年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深入人心,然而君主本人的行为是高于法律的规制的,这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治。西方法治思想的演进发展是现代法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并阐释了法治所应包含的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其本身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二是良法之治。笔者认为,所谓良法,就是法律的制定要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即所制定的法律要遵循正义、道德、公平、正当程序、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理念,并且在现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加以贯彻。

1.2 法律方法概述

近些年来,法律方法的研究在我国逐渐兴起。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理论日渐成熟的体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对法学研究的急迫要求。学术界对法律方法的定义不一而足。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技术和方法的统称,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以及法律发现、漏洞补充、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方面。

2 实现法治所面临的困境

法治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很多现实问题也不是靠几十部法律就能解决的。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我们还面临着许多困境,需要我们正视并解决。

2.1 法律确定性与滞后性的冲突

法律是社会普遍遵守的准则,引导着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判断标准,这就要求法律是确定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追求的目标。法律又具有滞后性。对于成文法国家,对社会变化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只能相对完善,因为社会生活是活的,法律有滞后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是稳定的,这就导致了法律在当下社会生活中的相对落后性,而为了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使法律始终能够起到引导作用,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确定性与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始终会存在于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法治的进程。

2.2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对整个社会来讲,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主要受程序是否正当,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方法运用是否恰当,裁判理由是否充分,权责分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是否考虑了个案中的特殊情由等等。仅仅依靠暴力的强制性手段已经无法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裁判者必须学会找到正确的法律条文,通过自己的精准理解,来确保裁判的正当性,从而让裁判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3 法律方法与实现法治的契合

法律方法与法治是天然契合的,法律方法不仅是指导人们理解法律的技术手段,也是破解法治实现过程中存在的困境的有效手段。由此可见,法律方法的应用,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1 法律方法有助于解决法律确定性与滞后性的矛盾

想要在保持法律的确定性与满足社会对法律与时俱进的要求方面实现平衡,就必须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寻求最能代表成文法律稳定性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等。实现由法律的滞后性到法律灵活运用适用实际的过渡,这不仅是法律方法研究的任务之一,也是解决确定性与滞后性冲突的宝典。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漏洞补充等法律方法的应用,一方面确保了法律的确定性,保证了法律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克服了法律滞后性带来的消极影响,最大化地减少法律的空白区域,做到有法可依。

3.2 法律方法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司法公信力的确立,需要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以及公民发自内心的尊重与认可。

1、法律方法可以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一方面,法律方法让法官可以更精准地使用法律。法官利用法律推理,可以很清晰地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从而找到处理案件的方向;对于一些没有明文规定的领域,法官可以利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的方法来为案件的解决创设符合法律理念的规范。另一方面法律方法可以使普通民众更加认可裁判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司法裁判者的监督和制衡。

2、法律方法可以提升法治信仰。没有法律信仰的法治只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制,是没有强大生命力的。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转化为民众内在的心里认同,从“他律”走向“自律”,都离不开法律信仰的确立和培育。

4 结语

法律方法虽然为法治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法律方法的运用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实现法治。法律方法毕竟也只是一种中性的工具,作为一种中性的工具极可能是被异化的,一旦异化它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产生一系列的危害结果。因此,我们国家还应该在法律方法的研究上下真功夫,明晰概念、确定方法种类、树立基本原则,构建科学的法律方法体系,让法律方法真正成为法治实现的推进剂。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陈金钊: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意义,载《求是学刊》2008年第9期。

[3]陈金钊:关于法律方法与法治的对话,载《法学》2003年第5期。

[4]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北京日报,2012年10月15日第019版

[5]雷磊:法律方法、法的安定性与法治,载《法学家》,2015年第4期

[6]魏胜强:拯救法治—法律方法对法治的意义初探,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1期。

[7]石茂生:論法律信仰,载《南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2期。

作者简介

孙蔚,孙蔚,北京化工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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