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用的现实困境

2017-07-18 20:27曾秀
商情 2017年22期
关键词:审理人民检察院犯罪

曾秀

摘要:国家基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先后规定了诸如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规定的不够具体以及对这一制度立法目的理解上的偏差,导致这一制度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这一制度在具体的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國实际,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运用的现实困境

1.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犯罪记录处理的不完善

2013年2月19日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个女事主的报警,声称其于2013年2月17日在酒吧喝醉酒后,被李某等5人轮奸。随后2013年2月22日,北京多家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网上顿时一片哗然。作为同一案件当事人王某的代理律师更是在其微博上贴出了此案的判决书。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其满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所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条件。但由于本案是共同犯罪,判决书的内容是一致的。而对于成年人的判决在进行公开时,是否应考虑作区分处理,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从本案笔者不禁反思,单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是否就能达到这一制度的实施目的,值得我们思考。无疑这一漏洞阻碍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李天一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处罚,接受刑事处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但试想网上铺天盖地的言论是否有助于对李天一的教育,是否会阻碍李天一以后的人生?《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1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与成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案起诉。《高法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本案是否可以考虑运用分案处理原则,分别审理、分别判决,这样是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的成功践行。就算本案满足可以不分开起诉的情形,分案处理不利于整个案件的审理工作,但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判决,是否应规定相应的特殊处理,以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被架空。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范围、时间界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高法解释》第490条、《高检规则》第503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2条、《公安部规定》320条第一、三款,对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刑度要求都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高检规则》第507条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这里的不起诉决定包括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刑度的前提下,笔者不禁会思考,为什么作为犯罪的记录都被封存,但诸如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这些记录并不会被封存。有人可能会认为一般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的时候,只是会明确规定不适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其必要性,对诸如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就没有封存的必要。但实际上,类似于行政拘留这样的记录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工作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而“举重以明轻”,笔者认为是否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仅作字面意思的文义解释,而应该考虑到其立法目的,作出扩大解释。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时间都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那么对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阶段,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如何做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值得思考?

3.五年的刑度条件是否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背离

国家基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思想还不够成熟,还不能对自己所做的事情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对大至国家,小至每个家庭的重要性,而且为了促进未成年人自身生活的正常进行。但试想两个同样都是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一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一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前者的犯罪记录会被封存,后者的犯罪记录不会被封存,但作为同样都是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其实他们在从事犯罪的时候,思想都是不成熟的,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很好的理解、控制能力。刑度条件的设计是为了更好的兼顾国家和未成年人的利益,那我们是否可以思考以另外的方式去平衡好国家与未成年人个体的利益,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5条规定:“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犯罪记录就会被解除封存。笔者认为是否可以从类似这样的制度设计中去寻找思路。综上,笔者认为不应该以刑罚的轻重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否应该被封存的标准,而是以未成年人本身是否具有悔罪的态度,其本身是否对社会还具有危险性来衡量是否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二、结语

国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希望他们改过自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态度。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结合具体的法规和实践运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运用中存在的一些困境,希望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尽到自己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刘立杰.少年刑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樊崇义主编.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读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项目名称:中央高校优秀学生培养工作项目,项目编号:2017ZYXS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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