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闯
摘要:本文以自由、选择、责任为线索勾勒出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并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自由地选择生活、独立地承担责任。通过论述自由主义的个人基础、哲学基础与归责基础,探讨自由主义作为法律归责的伦理基础与个人行为的评价机制的内容和价值所在。文章亦介入了中西文化之比较,对自由主义在中国语境中的困境提出反思。
关键词:个人 归责 集体主义 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5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3-0172-02
一、自由主义的个人基础
首先,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此处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相对。自由主义认为集体是个人机械的组合,而非有机的结合。集体并无自身的利益,所有的利益必须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或许这与我们本身的实践有所出入。的确,生活中的集体是有自身利益的,但真理却不一定导致好结果。自由主义不承认集体有其自身利益,在于对其集体的不信任,集体利益往往压榨个人利益,危害个人生存。另一方面,无论是社会集体还是国家集体,皆为个人选择的结果,是经过个人彼此间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的基础必须是个人的,政府的权力也应建立在个人的授权之上。可以说,没有个人就没有国家,国家必须把每个人当作目的本身,而非达到目的之手段。
个人主义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基石,我们在分析自由主义的众多观点时都会发现,其出发点,其结果论,最终都归结于个人权利。这种观点与中国古代政治观念相对立。中国古代政治的架构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个人完全被隐藏在家庭之中,无个人选择之自由,也无个人利益之诉求,即使是法律责任也往往不是个人的。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由于对待个人的态度不同,也就导致了“天人分立”与“天人合一”的不同哲学倾向,从而发展出了不同的文明模式。[1]大体来讲,西方社会是“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中国社会是“家庭”存在于“一国”之内。如此文明差别,中西公民思考政治、法律的方式也就截然不同。故而,我们在引入西方自由主义时,一定要注意其个人主义的倾向。如何协调“个人”与“家庭”,如何平衡“社会”与“国家”,也是我们建构政治制度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其次,自由主义承认每个人的个性,并努力保障之发掘之。这个社会为什么需要个性,并不全做创新的考虑。其实,个性意味着多样性,多样性方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有一观点认为人类处于“物种战争”之中。细菌、病毒繁殖速度超强,传播速度极快,但它还是没有击垮人类。原因在于人类还以更厉害的武器——多样性。不同的男人与不同的女人带着不同的基因,造就不同的人类,从而抵抗数量多但相同的病毒。设想一下,若有一村庄,有一人不喜群居。若瘟疫到来,他便可逃脱,从而保存该村的基因,这便是多样性的意义。
二、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
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有三种基本自由概念。其一,自由意味着不干涉,我之权利止于你之鼻尖。此为柏林之“消极自由”。其二,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世界是处于普遍的因果关系之中的,而只有我们自身成为“因”,我们方为自由。例如,你十分饥饿,你看到他人的食物并抢之,你就受到了因果关系的控制,便不自由。这种自由往往与能力相关,一般来讲,财产越多,年龄越长,获得自由的能力也就越强。故而,法律要讲“行为能力”,以便更好地促进法律下的自由。其三,卢梭式自由。卢梭提出了“公意”假说。每个人把自由让渡给“公意”,而后,服从“公意”,那么每个人其实也就是服从自己的自由,所以他便是自由的。
对自由主义者来讲,更为注重的便是第一种自由概念。柏林这样定义所谓的消极自由:“政治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在不受他人阻碍的情况下活动的空间。如果我被别人阻止去做我本来可以去做的事情,那么这个程度上,我是不自由的;如果这个空间被别人压缩到某种最低限度之下,那么,我就可以说,我受到强制或奴役。”可以看出,这种自由观念是近代的概念,它关注的核心是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活动空间。并且,它强调政府的控制范围,强调政府的不干涉,而与政府权力的渊源无关。[2]
另外,自由主义式的自由概念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哲学上的。自由主义是不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力的,不相信建构性制度是可能的。他们认为,自己才是对自己最了解的人,其他人,无论多么富有智慧,也没有自己了解自己。很多时候,我们会受到“那是对你好”的家长式教育,这其实是对自由的干涉。或许有人认为,人是感性动物,很多时候会受到感性的控制而无法作出正确的选择。诚然,人往往如此,但是我自己都无法了解自己,他人又何以了解?或许每个人的理性能力不同,但你的理性又如何了解我的处境?再者,我为什么一定要作出正确选择呢?人只有在一次次选择下才能长大,掌握自己的命运。而不相信这一点,只会把自己的孩子或者公民培养成巨婴。当然,在关键问题上可以听取他人意见,但选择也必须是自己自由独立地作出。
三、自由主义的归责基础
自由意味着选择,而选择意味着压力。这种压力几乎无法避免。自己自由独立的选择,无形中必有压力的存在。选择此,便无法选择彼,而且,你无法知道你选择的道路将通向何方,你的选择会不会带来责任。这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就业、结婚、生育等均需要自己去选择,而他人无法感同身受也无法提供直接帮助。对此,自由主义认为,你需要勇敢地踏出第一步,选择自己的生活,而后由你选择所导致的种种责任,你必须承担起来。比如你今天不去上课,后果便是记旷课。你知道这一结果,便要承担这一结果,你就是正确的。但绝不允许你逃避这个后果,利用欺骗的手段获取请假条这种方式便是错误的。这样,既对自己不负责,对来上课的同学亦是不公平。总之,人作为理性的个体,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此外,选择还涉及多元社会對各种行为方式的评价问题。多元社会必定存在多元价值观对立的问题,那么我们应如何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呢?首先来说,我们还是以自由主义为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选择和价值观。其次,我们可以从目的与结果对一个人的行为去分析。从行为目的来讲,一个人的行为应该是善意的,他不能充满了恶意,不能以伤害他人为目的。从行为结果来说,善意并不一定会导致好结果,如果造成了坏的结果,行为人努力承担起责任,我们也应该肯定他的行为。总之,一个好的行为或者生活方式,尊重他人,不干涉他人的生活是必要条件,
带有善意是充分条件。我们在关注结果的同时,亦不能忘记“善”之目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自由主义思想对我们有两大启示:其一,自由主义思想是法律归责的伦理基础。每个人有选择的权利,也有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自由主义者将个人从集体中孤立出来,便是承认每个人的理性能力。而当个人行为违反法律规范,干扰他人自由时,我们便预设了个人对后果的“清楚明白”。其二,自由主义思想是个人行为的评价机制。这主要是从目的与结果两方面对个人行为进行评价。一个值得肯定的行为应首先是出发点为“善”的行为,他不能以“损人”为行为目的。并且一旦造成了恶的结果,行为人只要勇于承担责任,也应得到社会的正面评价。“损人”的出发点与逃避责任的行为是我们应该否定的行为,除此之外,无论行为人行为如何怪异、不合群,我们都不应该予以干涉,这便是自由主义的“自由”之所在。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商务印书馆,2016.
[2]李强.自由主义[M].吉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07.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