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对策

2017-07-18 14:55沈悦吴壤西
商情 2017年20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食品安全农村

沈悦+吴壤西

(南京农业大学)

【摘要】农村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苏北地区农村食品安全的调查表明,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形势虽有所改善,但仍不容乐观。农村整体食品消费水平的限制、农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和维权能力的不足,国家相关立法的滞后等都是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隐患,应采取加强相关立法、完善食品安全的执法和社会监督体系等法律措施,从而全面保障农村地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 食品安全 原因 法律对策 苏北地区

早在去年,备受瞩目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就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的放心。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食品安全问题更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的问题。但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隐患更是突出。

江苏苏北地区的农业社会环境较好地保持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特点,其食品的消费水平和生产流通模式也和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相同,其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等为研究内容,选取盱眙县兴隆乡和穆店乡等地农村食品安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与访谈从村民和政府工作人员处获得了大量资料,总结出目前我国农村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对策和立法建议。

一、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管方面抓得比较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另外,农民食品卫生观念也较以往有了较大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调查表明大多数居民能够注意到食材的新鲜及安全性,尽量避免了剩菜剩饭及隔夜菜,以免由此可能引起的食物中毒现象。在农村地区,卫生意识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农村居民能对食品安全能有如此广泛的关注已实属不易。应当说,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原因在农村地区所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和较大规模的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率已有所下降。

但在肯定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保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农村地区在食品安全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少数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差,甚至有个别企业造假。例如盱眙县肉皮加工大多在小作坊,环境、卫生条件非常差,个别有造假肉皮的现象,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很大危害。有些地方有生产“地沟油”现象。个别超市把过期食品改换包装。也有的保健食品宣传夸大其功能,骗取老百姓钱财。还有菜市场少数个体户卖肉有注水现象,群众反映强烈。

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与城市地区不同,农村地区的食品来源和食品生产消费模式存在其独有的特点,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也有其特有规律。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一)农村地区食品消费水平较低,劣质食品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调查显示,农村居民在选购食品时,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价格等因素中,最关注的是价格。显然,其消费行为呈现“价格优先”取向,即购买食品首先考虑价格和数量,这为不安全食品创造了市场。

(二)农民食品安全相关权利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

农村居民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仍然是当下农村社会普遍现象。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带来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不足,同时又受现实收入水平的限制和传统节约消费观念的影响,消费水平偏低,以至造成农民缺乏食品安全相关的权利观念,维权意识淡薄。例如作为食品安全重要保障措施的QS标志的的相关知识并未得到完全普及。虽然农村居民对食品安全时刻保持关注,但因农村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农村居民很少关注产品标识,容易形成对假冒伪劣食品的认知缺陷。此外,因维权成本大,经常出现农村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而食品安全投诉率却很低的反常现象,这无形中助长了生产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三)农村食品安全立法相对滞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虽然制定有《食品安全法》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很多是基于城市相对完善的食品生产条件和消费市场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能完全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我国农村地区的食品来源以集贸市场为主,另外在农村地区存在众多小作坊式的食品加工点,它们大多条件简陋、卫生环境堪忧,既缺乏保障食品安全的生产标准,又没有足够的检测设备。相应的小食品店星罗棋布,流动的食品小摊贩更是不计其数。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执法体系尚不健全,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与我国目前城市地区存在相对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情形有所不同,农村地区往往缺乏专门的执法机构和完善的执法条件。目前盱眙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已经主要集中到了食品药品监督局,而卫生局已经不再具备食品安全这一方面的监管职能。而这些职能能够延伸到乡镇基层的只有工商部门工商所和卫生乡镇医院的防保组,其他部门在乡镇一级均没有专门的延伸机构,监管力量薄弱,執法监督难以到位。除了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缺失以外,农村地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往往只是处于轻微的罚款,难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起到有效制约。

(五)司法制度不完善,农民进行食品安全相关司法诉讼存在诸多障碍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司法制度尚不健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度较为繁琐、僵化,在农民因为劣质食品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如果通过诉讼主张自身权利,不仅旷持日久,而且需要消耗较多的财力和精力,其诉讼成本是普通农民所难以承受的。加之食品安全的侵权,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举证过程,而食品作为小额易耗产品,很难保留相关的证据。农民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不仅无法说明食品的来源,也无法证明食品所存在的问题,更无法确认食品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在诉讼中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三、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路径与法律对策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既有整个社会工业化过程中食品生产工业化本身的原因,也有我国社会自身体制的原因,既有政府监管的缺失,也有农民众安全意识不足和非法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的原因。对此问题的解决,不仅要科学技术层面的提高,也要社会监管制度的改善,更需要整个社会体制本身的规范性扭转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这将是个长期的系统问题。

(一)健全農村食品安全相关立法

逐步健全和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充分整合农村食品领域各种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形成一部指导性法案,明确农村食品领域中监管者、生产者、销售者、市场经营者、消费者甚至研发者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同时,应加强与农村食品安全、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的执法和社会监督体系

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生产、经营户点多且比较分散,食品安全监管难度较大。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必须构建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一个由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合作机制。政府各监管机构之间应做到分工明确、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发挥行政主导作用,与其他农村食品安全主体共同合作,逐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终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针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空白以及监管过程中分工不严、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等问题,应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并建立有效的行政首长责任追究机制,达到从源头到餐桌每个过程和环节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加大对农村食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鉴于目前农村一些地区食品安全违法现象仍较为猖獗,故在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立法、完善监督体系的同时,还必须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首先应对农村食品生产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制,实施高标准的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农村食品安全责任追求机制,加大对农村食品违法行为的个体和组织的处罚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其次,各行政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还应密切合作,对于应当接受司法审判的食品安全案件不能仅执行行政处罚,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最终还必须以农村经济发展为基础条件。提高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才能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奠定经济基础。根据帕森斯的功能系统理论,任何社会都具有某种程度的自给自足的功能,这依赖于社会内部的整合以及社会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的和谐关系,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是社会制度的子系统。因此,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应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之中,从经济基础、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文化价值的引导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参考文献:

[1]张俊瑶.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4.

[2]郗芙蓉.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与路径[J].安徽农业科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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