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
摘要:盘活农村土地,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对于实现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关键作用。在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基于产权制度等因素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受到诸多阻碍。该文章选取农业人口较多的山东省作为代表,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解构,着重分析三权分置下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困境和现实阻碍。
关键词:山东省 三权分置 土地财产性收入 困境
一、三权分置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构成要素
基于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认识,研究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收路径还需要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构成要素。在三权分置下,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构成要素主要源于土地产权的不同让渡条件。本文采用计量方法,对土地所有权收入和土地使用权收入进行分解。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让渡主要体现在村集体让渡土地所有权,使其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依据各地方法律法规补偿征地费用。假设土地补偿费用总额为C1,集体赔偿金额为G1,集体村民人数为N,则农民人均获得的土地所有权转让收入I1=(C1-G1)/N。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让渡主要有三种:置换、转移和占有,分别假設三种权能均可正常让渡并取得合理收入,记为I21、I22、I23,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I2=I21+I22+I23。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是指在土地征收或流转过程中对宅基地或农用地的置换。对宅基地和农用地置换的补偿()属于区位价补偿,即对原有宅基地和农地的区位条件进行分析与置换后的比较,根据不同的区位条件确定不同的补偿价格。则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收入I21可由表1表示。
我国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是土地使用权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表示宅基地或者农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移给他人手中,即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同时保留承包权为农户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了失业退路和土地保障。将社会保障考虑在内,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收入可以继续分为宅基地和农用地使用权转移收入()两部分,沿用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剩余法计算,由表2所示。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占有收入主要是指农民未将土地置换或者转移,继续在土地上耕作获得的出租、入股、抵押流转和国家补助等收入,出租、入股和抵押流转同样适用于宅基地的分析,但国家补助一般只有农用地才可获得。鉴于入股、抵押流转因形式和对象收入计算方法不一,山东省对农用地耕作补助也因各地区的政策有所差异,因此不再单独计算。
二、三权分置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现实阻碍
基于上述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组成部分的解构,结合当前三权分置的现实政策依据,将重点探讨三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和收益权以及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带来的影响。
当前,农村集体所有主要分为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三种形式。集体所有的组织形式使得土地所有权多数情况下掌握在村集体组织手中,使个别干部不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于资本的谈判中偏袒资本一方,损害了农民土地所有权权益。在农村土地从事业化生产时,其收益较低;当农民流转承包经营权时,由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不明确性,不能保证土地所有权转让收入的合理分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根据上述I1=(C1-G1)/N,G1即集体留存的比重往往较大,使农民收入分配总额减少,体现了集体所有权占据主导地位;第二,不能保证所有农民的平均分配,即N无法包含所有的土地所有者。
三权分置规定了农户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包土地的权利,拥有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的权能。但是当前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不是完全自由的,受到承包期剩余期限的限制,即超出承包年限的土地无法通过置换转移获得财产性收益。根据上述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补偿遵循一方面,一次性的补偿往往使农民丧失了长期享有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另一方面,宅基地转移收入(C3)和农用地转移收入()往往因集体占比较高使其基数较小,农民分享到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较少。此外,在征地补偿方面,我国现实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国家拥有集中分配土地的权利,集体不能购买国有土地,国家却可以强制征收集体土地,这就造成了国家和集体的权利不平衡,农民拥有的土地财产收入权利被忽视,从而导致了当前山东省城乡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不断扩大:在地产价格不断攀升的沿海城市,其房产拥有者财产性收入不断提高;而农民残缺的“弱产权”、较少的征地补偿进一步加大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均的现实。
三、结论与展望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面临着巨大挑战,山东省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有增无减,而农民增收的途径主要来源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如何发挥农村土地的最大效用,实现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关键在于农村土地产权的安排与保障。未来伴随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三权分置将会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逐渐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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