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远
摘要: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进行税收转型,率先提出了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而客运行业作为交通运输业的重要一部分,又有自身运营机制,在营改增的实际操作中遇到很多问题,我作为此次营改增的亲历者浅谈自己的体验。本文根据“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一系列重大影响,并探讨企业在“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影响以及进一步帮助完善“营改增”。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收类型
一、 “营改增”时间表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山东省于2013年8月1日开始“营改增”。
二、计税的变化
(一)计税税基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个重要的流转税,针对客运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是按总额缴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收入。例如我公司2013年7月份营业收入200万元,缴纳营业税是以200万元为税基计算,即200x3%=6万元;同年8月”营改增”,为增强对比性假定A客运公司8月营业收入也为200万元,缴纳增值税为200/1.11=180.18万元,以此为税基计算所缴纳增值税。
(二)计税方式和计税税率
根据国家执行“营改增”财税[2013]106号文 交通运输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11%税率,那么年应税销售额不满500万元即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3%税率。
(三)账务处理模式的变化
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模式繁杂,以本公司实际操作为例,说明在“营改增”过程中账务处理的变化。“营改增”前我公司2013年7月营业收入为150万元,缴纳税额150*3%=4.5万元;附加税为4.5*13% = 5850元;“营改增”后,因为是交通运输业客运行业当时“营改增”37号文有特定解释,实行简易征收方式税率3%;缴纳税款为150/1.03 = 4.36万元;附加税4.36*13% = 5680元。
三、“营改增”改革给交通运输业带来的直接影响
(一)避免重复征税,缩减税负
交通运输业一直面临重复征税经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如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变化如下:公司“营改增”前7月份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成本为800万元中有600万元应该交营业税,此环节发生了重复征税,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3%的税率等于30万元;“营改增”之后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000万元*11%等于110万元,可成本中进项税额800万元*11%等于88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等于110万元减去88万元等于22万元,显而易见税收改革后税收减少了8万元。
(二)成本项目和费用的降低,利润的增加
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成本中的购买的车辆、汽车维修、燃料等都不能抵扣,车辆保险、路桥费由于没进行税制改革也不能抵扣。“营改增”后,可抵扣这一部分进项税,这样减少重复征税在总税负明显降低的同时还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的经营成本一旦降低了,也就说明企业的利润有所上涨。
(三)利于调整企业内部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作为第三产业存在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降低了重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这无疑是降低了企业缴税的负担。“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因可抵扣购入固定资产设备而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更新固定资产的同时也使企业设备更新,随着设备的更新对技术水平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同时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完善并延长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抵扣链条,交通运输业就有了向大规模发展的基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竞争力,使企业向着更大规模发展。
四、“营改增”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由原不含税收入3%税率提升为11%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应税额,因税率的提高导致税负增加了。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不全面,交通运输业客运行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抵扣范围太小,占成本比重较大的部分路桥费、保险费、人工成本等均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同时交通运输业中最重要的固定资产车辆也不可能月月购置的。这些都造成稅负的增加,如果形成整个产业的循环尽快全部实行增值税。同时小规模和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行业都是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种设计与增值税税制是冲突的。
五、对“营改增”改革的建议
众所周知交通运输业进项可抵扣范围有限,所以建议把占用交通运输业成本比重较大的路桥费、保险费等规划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使得企业税负减少,有利于交通运输业长期发展。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税务主管部门应在不增加纳税人税负的基础上,根据交通运输业不同特点采取适用的税率进行征收。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行业,因可抵扣项目少,如果一般纳税人税负会大大增加。国家主管部门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中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在“营改增”2013年106号文中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文献:
[1]财税106号文、“营改增”试点实行办法政策指引.
[2]蒋明琳,舒辉,林晓伟.“营改增”对交运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15(03):68-77.
(作者单位: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