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模式探索及发展策略

2017-07-15 08:05叶文辉杨婷
金融理论探索 2017年3期
关键词:投贷硅谷股权

叶文辉++杨婷

摘 要:在分析投贷联动模式和借鉴发达国家投贷联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投贷联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提出应通过完善顶层政策设计,引导银行建立与投贷联动相适应的运营和风控机制,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成立中小科技创新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措施促进投贷联动业务健康发展。

关 键 词:投贷联动;股权投资;科技创新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17)03-0057-06

Study on the Operation Mode and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Commercial Banks Investment Loan Linkage

Ye Wenhui1, Yang Ting2

(1.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ongling Central Sub-branch, Tongling 244000, China;

2. The China Radio and Television Network Ltd., Beijing 100032, China)

Abstract: The paper analyzed the operating mode of investment loan linkage and referred to experien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Then the paper proposed that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guided to establish operating and risk control mechanisms which are compatible to investment loan linkage,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strengthen cooperation with external investment organizations and establish small and medium-siz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enterprises equity rights investment fund so as to promote sound development of investment loan linkage business.

Key words: investment loan linkage; equity invest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enterprises

一、投贷联动试点的产生背景和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涌起,国内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迅猛发展。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已突破10万家,达到10.4万家[1],其中,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成为“众创” 浪潮中最为活跃的市场主体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 科技创新企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对现有银行信贷结构和模式也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与银行传统信贷中重企业资产、重抵质押物的要求不同,科技创新企业具有轻资产、高成长性和高风险的特征,这就使得现有银行的信贷制度与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模式、资产结构并不匹配,广大科技创新企业由于无法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往往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另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 传统依靠利差的盈利模式难以为继,国内银行业机构综合化经营步伐明显加快,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动力明显加强。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股权+债权” 相结合的投贷联动模式引起各方广泛关注。2016年4月,银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技创新型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所谓投贷联动,简单来说是指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还通过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或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银行通过“信贷投放+股权投资”,为创业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相比传统银行信贷模式, 投贷联动在缓解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具有明显优势。一是在相关制度安排下,科技创新企业能通过企业未来股权增值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来补偿贷款风险,获取在成长期所需资金,这极大缓解了科技创新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二是银行通过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在债权收益之外获得股权投资收益,并补偿了银行信贷风险,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有利于提高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此外,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后提升了资本实力,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也有助于企业进一步从银行获得贷款。

二、投贷联动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

投贷联动作为银行参与企业股权投资的金融创新,最初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并于上世纪80年代以后在发达国家快速发展和普及,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贷联动模式。本世纪以来,投贷联动日趋专业化,在引导风险资本进入科技创新产业、助推银行综合化经营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硅谷银行”模式以及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模式。

(一)美国实施投贷联动的经验

美国是最早开展科技创新企业投贷联动的国家。一方面,美国拥有以纳斯达克为代表的专门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二板市场,并建成了多层次场外交易市场, 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充足的渠道;另一方面,早在上世纪70年代,在科技创新最为活跃的硅谷就产生了全美第一批风投机构,为开展投贷联动提供了实践和经验支持。

1. “小企业投资公司”模式

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项目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1958年,美国政府通过《小企业投资法案》,正式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授权和监管下,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私营管理投资基金,专门面向合格的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此外,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还出台多项政策优惠措施,为商业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发放“小企业投资公司”执照,激励银行面向小企业发放由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的贷款,即开展投贷联动。“小企业投资公司”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一方面利用政府的担保激励商业银行面向小企业贷款,并推动私人资金对处于创业期的小企业开展投资;另一方面也填补了风险投资机构不愿涉足的“投资缺口”,为高风险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的主要特征如下:(1)风险资本投资占比高。虽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额在美国风险投资总额中占比仅有2%, 但对小企业的风险资本投资却接近全美风险资本投资总额的20%。并且全美有近半数的小企业接受过小企业投资公司的风险资本投资,这对科技创新型小企业获得种子期、 初创期的关键资金意义重大[2]。(2)投资方式多元化,除了股权投资以外还包括参与企业发行证券等。(3)主要面向位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小企业开展投资。

2. “硅谷银行”模式

成立于1983年的硅谷银行是科技银行投贷联动模式的创始者,也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投贷联动成功模式的典范。截至2015年末,硅谷银行资产规模超过50亿美元,拥有27家美国办事处和3家国际分公司。经过30多年的发展,硅谷银行占有全美风险贷款70%左右的市场份额,为超过3万家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过投贷融资支持, 其中包括思科、推特、脸谱等当今互联网企业巨头[3]。

硅谷银行的投贷联动模式具以下特点:(1)市场定位少而精。硅谷银行所服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主要集中在高科技、生物和医疗、高端葡萄酒以及风投四大行业。 除此之外, 硅谷银行极少涉足。此外,硅谷银行的贷款对象客户集中在处于初创期和扩张期的中小企业, 并在企业进入成熟期后就退出。(2)融资方式成熟。硅谷银行以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直接投资包括股权直投和债权直投。其中股权直投是硅谷银行以风险投资的参股比例为上限直接入股科技创新型企业, 一般情况下与风投基金同时进入目标企业;债权直投是向已获得风险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但贷款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类企业贷款利率2~5个百分点[4]。在间接投资模式下,硅谷银行先将资金投给风投机构, 再借道风投机构向科技创新企业投资。(3)风险控制机制精准。硅谷银行建立了一整套与科技创新企业投融资相适应的风险控制机制。首先,硅谷银行要求接受其贷款的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必须在硅谷银行开户,在对贷款企业的现金流进行监控的同时, 硅谷银行还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此外,硅谷银行还要求客户企业将硅谷银行位于债权申请人第一清偿顺序,以充分保证自身利益。其次,在投贷联动过程中,硅谷银行十分重视与风投机构的合作。硅谷银行以风投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甄别和筛选为基础,只向接受过风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这种风投机构先“投”而后再“贷”的方式,充分发挥了风投机构的专业优势,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贷款风险。最后,硅谷银行隔离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并严格区分创业投资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基金。专门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风险类型、不同行业的科技创新項目进行投资组合,进一步分散风险。由于风险控制措施精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硅谷银行的平均资产回报率高达17.5%,而平均贷款损失率不到1%,取得了在全美银行业中的骄人业绩。

(二)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模式

2011年4月,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巴克莱、汇丰、渣打、苏皇、劳埃德等英国五大银行联合成立了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BGF),专门为具有发展潜力和国际化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5]。目前, 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总资产达到25亿英镑,累计向超过100家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总额5亿英镑的融资支持,已成为英国最成熟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

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吸收了政府部门、银行、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等多方力量,是英国以私募股权基金开展投贷联动的成功典范。(2)BGF只投资中小科技创新企业10%~40%的少数股权, 不决定企业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但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诸如股权分红、对外并购等需经过BGF同意后方可实施。(3)专注于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中长期和大额投资。BGF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提供200万到1000万英镑的投资基金。 从实际情况看,BGF对单户企业平均投资额超过500万英镑, 并且投资最高年限可达10年[6]。此外,BGF对何时出售投资额不做时间限制,根据企业成长情况,BGF还会追加投资额。(4)监管部门为推行BGF模式, 对其予以了多项政策支持。 如英国金融监管局允许银行向BGF的投资列入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而非直接扣除资本,这有效激励了银行参与BGF投资。此外,允许银行利用杠杆工具投资BGF的项目,BGF在股权投资时,也能使用混合股权工具向企业投资。 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降低了BGF在开展投贷联动时的资金成本。

三、我国投贷联动试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现有投贷联动模式

目前,投贷联动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指导意见》 允许试点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但此类模式尚未普及。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限制, 国内银行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开展“股债结合”“投贷联动”业务。

1. 正式持有股权投资机构牌照模式。在《指导意见》公布的试点银行机构名单中,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特批获得首张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并专门成立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开展投资业务,实现了银行信贷与股权投资的联动。2016年8月,国开行与北京中关村委员会签署投贷联动合作机制,由国开行北京分行负责贷款,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投资, 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1月,国开行与中关村内北京仁创生态公司签订“投资+贷款”合同,标志着首单投贷联动支持中小科技创新企业项目正式落地。受《指导意见》限制,此类持牌模式仅能在试点银行中推行,短期内难以在银行机构中推广复制。

2. 设立境外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模式。为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国内银行往往采取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再通过境外子公司“绕道”对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如国内五大行和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均在香港设立了全资投资子公司,并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面向企业开展投贷联动。 工商银行的工银国际(香港)发起的鄱阳湖产业投资基金,农业银行的农银国际(香港)发起的无锡股权投资基金等均属于此类模式。

3. 银行+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模式。当前,国内部分中小银行通过与风投(VC)、私募股权基金(PE)等股权投资机构合作,签订投贷联盟协议,间接实现投贷联动。此类模式又可细分为两种:一是跟贷模式。银行向风投机构提供一定授信额度, 当风投机构投资的企业需要贷款时,银行在授信额度范围内配套提供贷款,实现股权投资之后的贷款“跟进”。如试点银行上海华瑞银行联合29家外部投资机构,实际跟踪投贷项目178个。二是选择权贷款模式。在此模式下,银行事先与风投机构约定将客户企业的贷款转换为一定比例的股权期权。在企业因IPO等实现股权溢价时,银行可以要求风投机构抛售企业对应股权来实现收益[7]。如光大银行在2015年就与风投机构合作, 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发放“认股权贷款”,通过行使“认股权”,将贷款转化为企业相应股权,帮助企业增资扩股,并在企业上市后银行退出实现收益。

4. 借助创投孵化器模式。高新园区内的创投孵化器在扶持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现阶段,部分银行还通过与创投孵化器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一是银行直接向创投孵化器发放贷款支持其运营, 并由创投孵化器向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投资。二是银行在创投孵化器担保下,向已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满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

5. 产业投资基金合作模式。在此模式下,政府协同银行业机构、相关社会资本成立产业投资基金。 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政府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较低,但设立审批要求很高。具体运作上, 一般是先由政府建立产业投资母基金,在政府资金的引导下,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募集社会资金,并吸引投资机构加入共同成立产业扶持基金,以实现向目标企业的股权投资。此外,银行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产品设计来控制投资风险。如天津银行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LP),金额为16亿元,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目标企业投资。

(二)投贷联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1. 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投贷联动面临诸多限制。一是对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有限制。《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 中对银行向企业投资或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都有限制。二是对银行业务的风险隔离有严格约束。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2010年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 三是目前国内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加上国内知识产权市场尚不发达,导致中小科技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

2. 商业银行现有运营机制与发展投贷联动业务不相适宜。“投”和“貸”两种模式在风险偏好等方面存在冲突。银行信贷是低风险、低收益的审慎经营,对信贷项目的估值是建立在充足抵押物的价值衡量和企业稳定现金流基础上,而投资业务介入的都是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项目,项目估值一般建立在企业未来现金流和项目前景的预测和判断上。因此银行现有运营机制并不适应投贷业务发展, 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信贷评价主要基于企业抵质押物和经营情况的评估,而投贷联动中的投资决策侧重于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评估。二是信贷产品定价包括资金成本,并覆盖根据信用风险计算得出的风险溢价。在投贷业务中,产品定价还需要考虑企业未来价值增值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这往往超出了银行的经验范围。三是银行信贷质量考核按照每笔信贷业务来开展,存在“不良贷款一票否决”的现象,这在当前金融风险多发,银行加大审慎经营要求下表现得尤为明显。而投贷联动运用风险大数概率,追求投资收益总体覆盖风险。四是投贷联动在客户营销、 项目管理等环节均需要投贷一体化的综合判断,需要熟悉科技创新领域发展并精通股权投资的专业型人才,而目前银行中这类人才储备不足。

3. 投贷业务的风险隔离与风险控制措施有待完善。投贷联动资金主要投向高风险、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投资银行业务,在投资决策、风险隔离和防控等方面与传统信贷业务存在较大差异。一是目前银行的风险控制主要针对传统有抵质押品的企业,而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缺少相应抵押物,银行在开展投贷业务时如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授信期限与投资退出期限如何匹配、信贷政策如何适应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等方面准备不足。二是目前银行业机构普遍将科技金融企业纳入小微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内,没有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业务和贷款业务,以实现与一般性授信业务的风险隔离。三是与信贷风险仅限于客户对象或项目不同,投贷联动还要关注投资机构的主体风险,以及在股权投资中可能发生的股权变更、股权质押等风险,这对于银行的风险防控来说都是新的考验。

4. 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机制和平台建设尚不完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创投机构、风投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换与业务交流,合作共享机制还不成熟, 这增加了投贷联动的实施难度。中小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投资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业务,无论是设立子公司自行开展还是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 银行都需要股权投资机构在企业管理、资本运作、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若不能实现上述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过程中就会出现资源整合不足、投资对象选择困难、风险难以分散等问题,从而降低投贷联动效率,增加违约风险。

四、促进投贷联动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投贷联动的顶层政策设计

现阶段, 应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创造适合于投贷联动的政策环境。一是以《商业银行法》修订为契机,废除关于银行股权投资的禁止性条款,同时配套取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流动资金贷款禁止用于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二是以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为契机,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资金投资标的范围,缓解资金“期限错配”困境。三是改变现行银行风险资产和资本金计量方法,将股权投资作为风险权重资产计量,而非直接扣除资本。四是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和银行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充分发挥试点机构的示范作用。可按照“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顺序,分步骤扩大投贷联动的试点机构和地区,并在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此外,监管部门要理清银行传统信贷和投贷联动的风险特点,在减少监管阻碍的同时完善监管措施,杜绝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引导投贷联动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二)推进商业银行运营改革,建立适应“股债结合”的业务体制机制

在某种程度上,投贷联动代表了商业银行未来转型与发展方向,应注意借鉴发达国家投贷联动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推进自身运营机制改革。一是建立并完善投贷联动的工作機制, 重点涵盖项目筛选、外部调查、协议签订、投贷风险隔离、收益抵补等全部流程。二是探索契合科技创新企业“轻资产、弱现金流、高成长性”特征的信贷评估标准,转变基于抵质押物融资的传统信贷模式,完善投贷联动产品定价,开展贷款模式创新。三是建立适合投贷联动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对银行贷款和股权投资整体收益进行考核评价,力求收益总体覆盖风险,允许单项业务出现个别损失。四是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根据投贷联动需要和不同类型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特点开发不同的信贷产品和解决方案。此外考虑到投贷业务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建议适当提高科技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和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容忍度,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8]。五是加强投贷业务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一支熟悉科技行业创新情况, 精通科技信贷和股权投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强的复合型专业团队。考虑到现有银行薪酬与投行薪酬之间差距较大等制约因素,短期内商业银行通过大规模招聘高水平专业投行人才来开展投贷业务还存在很大困难,商业银行应立足于自身人力资源储备, 建立和培养对股权并购、公司上市、股权投资等投资银行领域具有经验的跨专业复合型人才储备,充实投资决策和评估力量。

(三)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与投贷联动相适应的风险控制体系

英美发达国家的投贷联动实践表明,实现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之间的有效隔离是保证投贷联动稳健运行,杜绝风险传导的有效措施。应引导国内银行在“投贷分离、稳健经营”前提下开展投贷联动。一是在银行内部设立有风险隔离机制的科技信贷事业部, 专门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支持,实现独立审批,单独核算。二是推动商业银行树立并坚持信贷投放和股权投资的独立审批原则,在内部控制上严格实施投资和信贷在业务、资金以及人员等方面的风险隔离,建立有效防止风险传染的防火墙。具体来说,在当前银行综合化经营趋势下,对符合条件的银行,鼓励其成立独立的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并严格区分创业投资和一般性投资业务。此外,股权投资子公司与银行之间应设立防火墙,股权投资子公司和银行信贷事业部也应各自独立审核项目,避免风险传递和利益输送[7]。三是在投资项目选择上,应借鉴硅谷银行经验,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风险类型、不同行业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并设定股权投资金额上限,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

(四)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从硅谷银行投贷运行的实践来看,硅谷银行十分注重与风投机构的合作,借助风投机构在客户甄别和筛选方面的专业优势,通过先投后贷,始终保持了投贷业务较低的贷款损失率。 应借鉴国外经验, 加强银行与外部风投机构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与决策协同。一是建立客户名单合作机制。 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共同制定客户准入标准,对客户名单定期审核,实施客户“清单制”动态管理,完善项目筛查和运营管理的合作机制。二是建立投贷业务重要决策联席会议制度。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定期会晤,围绕重点客户和项目研究制定投贷联动总体解决方案, 提高投贷联动的成功率。三是建立风险事件协同应对机制。监测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情况并定期评估其存在的风险,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阻断债权和股权之间的互相传导。

(五)建立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

从英国实践看,由监管部门支持、主要银行参与的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在扶持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和自身运营中都取得了较大成功,我国可在借鉴BGF经验基础上,尝试建立由政府主导、银行业机构参与的中国版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并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门向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这一方面通过有效募集社会各方资本并投入实体经济,可以改善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也能探索投贷联动新型模式,开拓出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多方共赢的投融资发展路径。在具体操作模式上,建议可先由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国内主要银行业机构参与,建立专门用于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政府基金,同时以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此外,还应注意借鉴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专家化团队运作的成功经验,聘请国内外银行、投行机构高管、相关金融领域专家担任公司咨询顾问,负责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申请中筛选优质项目, 并向公司提出股权投资建议,最后由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基金管理公司决定是否通过并具体实施投贷联动。

参考文献:

[1]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逾10万家 科技成果转化成交额首破万亿元[N]. 经济日报,2017-02-23.

[2]冯彦明,李欧美. 美英投贷联动业务的可借鉴模式[J]. 银行家,2016(7).

[3]刘澈,马珂. 我国投贷联动运作模式、障碍及对策研究[J]. 西南金融,2016(9).

[4]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研究课题组. 探索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新模式——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启示与借鉴[J]. 中国银行业,2015(7).

[5]朱柯达.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实践研究[J]. 浙江金融,2016(7).

[6]娄丽丽. 投贷联动业务运作组织架构思考[J]. 中国银行业,2016(6).

[7]曾颖. “投贷联动”新模式的障碍与突破[J]. 中国农村金融,2015(17).

[8]王刚等. 投贷联动监管制度框架[J]. 中国金融,2016(5).

(责任编辑:李丹;校对:卢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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