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即时通讯软件,受到人们热烈追捧。而微信朋友圈更是以其便捷性与私密性得到广泛普及。微信朋友圈中的隐私信息作为私人生活秘密的一部分,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键词:朋友圈;隐私权;法律保护
微信朋友圈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社交圈子,由于朋友圈的信息只能被自己的微信好友看到,因此其私密性要比QQ空间等其他社交空间强。2015年5月,北京外国语大学老师乔木因为举报知名艺人何炅吃空饷,导致其遭到网络人肉搜索,而乔木私人信息被人公开,就是因为其微信朋友圈被人截取后传播到网上。在此类事件中,原本具有私密性质的朋友圈信息从个人空间进入公共领域,使得当事人遭受了巨大的外界压力与精神痛苦。因此保护微信朋友圈的隐私信息势在必行。
一、微信朋友圈应受保护的隐私信息范围
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庞大复杂,因此有必要划定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信息范围。在笔者看来,以下几种朋友圈信息可以作为个人隐私信息:第一,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图片,以及与其他好友互动交流产生的内容。由于微信朋友圈的私密性,此类信息一般是微信用户基于其对好友的信任而发布的,因此内容上往往包含个人隐私信息。一旦这些数据信息被人侵害,扩散到公共领域,极易对微信用户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并诱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些信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遭到非法侵害。第二,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朋友圈时,附带产生的各种数据信息,包括地理位置信息、网络购物喜好、个人社交网络等。这些数据存储于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但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微信用户,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律授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搜集利用。
二、微信朋友圈隐私权侵权主体
微信朋友圈是相对私密的社交网络空间,因此侵犯朋友圈隐私权的主体在实践中主要是微信用户的好友,如朋友、同学、亲人等。这些圈内人员主要通过以下两种行为妨害微信用户的隐私权:第一,私自转发微信朋友圈信息。比如将微信用户发布的心情、照片或者短视频发送到微博、微信群组等公共网络空间。第二,为了经济利益,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广告或其他营销活动。这种情形目前在微信朋友圈十分常见,很多人为了增加收入,兼职做起微商,每天都会在朋友圈发布推销产品的广告,严重影响了微信用户的心情,是一种典型侵犯他人安宁权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方或者其他第三人也有可能侵害微信用户朋友圈的隐私权。比如微信的运营公司腾讯,掌握了微信用户的姓名、手机号、活动轨迹、社交网络、职业爱好等数据信息。在当前科技迅猛发展的形势下,腾讯公司难免会对朋友圈的各类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这种未经微信用户同意就擅自使用的行为,极易构成对微信用户朋友圈隐私权的侵害。对于第三人侵害朋友圈隐私权的情形,主要是陌生人利用微信的某些漏洞或者利用自身技术手段窃取他人朋友圈信息。比如在微信中有一项“允许陌生人查看10张照片”的功能,这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成为侵犯微信用户隐私权的工具。
三、微信朋友圈侵犯隐私的过错表现
由于网络的复杂性,因此微信朋友圈隐私权侵权与传统侵权相比,其在主观过错方面具有多样性。在一般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一般基于故意的心态,而对于微信朋友圈隐私权侵权其在主观过错方面不仅包括故意,还包括过失或者未经许可等情形。
(一)故意侵权
故意侵犯在朋友圈隱私权侵权中占据绝大多数。综合实践中各种故意侵权案件,笔者认为其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由朋友圈圈外人员如黑客或者其他第三人基于获取微信用户个人资料引发的,此类侵权绝大对数都是在侵权主体故意的心态下实施的,多具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第二种则是微信朋友圈好友故意泄露微信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其动机往往是由于生活中与微信用户产生矛盾,基于报复心理,故意将微信用户的隐私信息传播到公共领域。
(二)过失侵权
微信朋友圈是以熟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因此好友之间如若没有什么根本性的矛盾,是不会发生恶意侵害他人朋友圈隐私权的行为的。所以现实中一些朋友圈信息遭到泄露,是由于朋友圈好友无意的分享或者转发引起的。这类侵权其侵权主体的过错表现为过失,当微信用户提醒其行为已经影响到自己生活时,绝大多数人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道歉。
(三)未经他人同意利用
除了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之外,还有一种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侵权过错形态,即未经他人同意就利用微信朋友圈的各类信息。如网络运营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服务商,未经微信用户同意,就将其朋友圈信息,用于商业目的的数据分析。再有就是上文提到的一些微信好友从事微商经营,在朋友圈大量发布一些商业广告,扰乱朋友圈和谐稳定的秩序。
四、微信朋友圈隐私权法律保护思路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微信作为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中介工具,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因此,微信朋友圈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目前,我国已经出台诸如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社交媒体隐私权的保护却缺乏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一方面,这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宏大的法律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基于此,笔者认为以法律手段保护微信朋友圈隐私权,可以从近期和远期两个时间段采取不同的措施。
首先,面对微信朋友圈隐私权侵犯现象频发的情况,国家工信部、网信办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履行自身职责,采取诸如出台行政法规等措施,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法律相比,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简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很好的填补相关法律出台之前的漏洞。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开展对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行政法规虽然具有一些优点,但毕竟只是应一时之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出台专门的规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J].人大法律评论,2009(01).
[2]赵跃,廖天虎.论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保护[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
作者简介:周艳凯(1990-),男,汉族,山东济宁人,上海大学,2014 级法律(非法学) 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