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民环境权益保护

2017-07-13 13:18邓晨雨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环境污染农村

摘 要 当代中国经济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日渐被人们重视,各种环境保护法规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些环境问题,但是在污染最为严重的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的形式仍十分严峻。因此,本文旨在浅层分析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状况,农民环境权益的缺陷以及如何更好的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 农村 环境污染 环境权益

作者简介:邓晨雨,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5

一、 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

环境权的最早是一位德国医生在1960年提出的。此后,1970年的《东京宣言》中就提及了环境权,其第五项就明确指出:环境权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福利,应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自然遗产。而环境权在世界上得到正式确认是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将环境权看作是新的人权则是在1973年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大会认为环境权是对人权的一种新的补充。

由此环境权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各个国家开始对环境保护给予极大重视,很多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权予以承认。作为环境法理论基础的环境权,一直以来学者们对其极为重视,关于环境权的学术研究也颇为可观,而农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权的子系统却鲜少受到关注。

农民环境权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它指的广大农民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中生产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享受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农民有权享受健康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基于精神层面的需求,农民也有权在健康的环境中过上宜人舒适的生活。

2.环境知情权。知情权是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主要是指农民依法享有获取和了解有关农民利益的环境信息的权利。

3.环境参与权。该权利具体是指一方面农民有权参与与自身有关的环境开发活动;另一方面有权对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4.环境请求权。该权利有两个层次,一是农民有权请求政府部门对自己生产、生活环境予以保护使其免受破坏;二是农民为追求更为舒适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可以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加以改造和保护。

5.环境诉讼权。农民的生存环境遭受损害时农民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二、我国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现状

农村环境与资源问题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息息相关。实际上,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和实现中,农民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环境权益常常被忽视甚至受到侵犯。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环保立法缺位,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此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在环境保护法下又衍生了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法、海洋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规。乍看之下环境法规数量十分可观,但具体关系到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却少之又少。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其规定基本都是针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但是对农村的大气污染却未有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于农村方面的规定仅有少量的提及;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对于城市的水污染设专节说明,并有具体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农村的未有具体规定;更甚至农村的土地污染的防治法律基本上是空白。

(二)农村环境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

现阶段,以辅助性原则为根据,我国建成了一个多部门、多层次的统分结合的环境管理执法体制。在中央设有国家环境管理总局对全国环境进行统一管理,在地方则设置了具体责任部门,省、市、县甚至是较大的矿工企业都设有专门的环保机构。但此机制也存在较大问题,执法部门之间权利分散,权责不明大大地阻碍了环境监管的执行,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滋生,则降低了解决环境纠纷问题的效率。

目前,我国主管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是县级及以下政府工作部门,但目前这些部门还存在很多问题,致使环境监管力量薄弱。根据有关资料表明,全国约有十分之一的县级政府没有环保机构;至于乡镇一级管理力量更是薄弱,甚至只安排了一人监管环境保护工作。环保机构不健全、资金投入不够、人员少且能力不足,是当前农村环境管理工作难以实施的主要原因,这极大地影响了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农村的开展落实。

(三)农村环境权的保护机制不健全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有着明显的倾向性,主要解决的是城市与工业的环境保护问题,在农村地区和农业生产方面有所忽视。特别是其中关于农民环境权、监督权、参与权的机制建设忽略了农村和农民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适应性,因此农民在农村环保中的参与性也大打折扣。

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缺位。我国现有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具有以下缺陷:首先,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过于宽泛没有针对性。目前,环保部门主要公布的是本省市范围内的环境信息,缺乏针对乡村的环境信息,对农村环境保护意义不大。其次,信息公开的方式不适应。目前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是电视、报纸和网络公开,但有些农村地区由于相对闭塞或农民知识水平的局限无法通过以上途径獲取信息。最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过于专业,其用语一般晦涩难懂或避重就轻,村民并不具备解读这些专业术语的能力,进而影响了农民对于环境信息真实含义的理解。

农村环境监督机制也存有缺陷。现阶段许多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督制度面临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督程序不完善。我国当前的环保法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检举权和控告权,但是对于上述权利公民如何使用以及怎样使用仍然存在问题;此外,环境监督机制的运行程序也存在疑问。更何况农民因为自身经济文化水平的限制更是难以行使上述权利。另一方面,农民在环境监督中力量薄弱,面对政府或排污者这些“强者”,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即便农民有心维护自身权益,但也因种种因素无法与之抗衡。

(四)农民的环境权意识不高,参与程度低

在当前农村居住分散或人口流动频繁的状况下,大部分的年轻人都在外地务工或经商,留在村中的多是老弱妇孺,其参与能力、参与热情以及參与效果都存在问题。特别是农村中农民的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对于其自身权益没有深入认识,在涉及侵犯自身环境权益的情况下,并不能很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况且,在农村中“厌诉”的传统仍然存在,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农民是不会到法院进行诉讼的。

三、我国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针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具有的特殊性,应适时调整环境保护立法,扩大农村环境保护的对象,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环境污染的防治的力度;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对其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也要加以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弥补现有农村环境保护法规方面的不足,针对其不易操作的缺陷,逐步制定和完善农村各类污染的防治法规,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农村环境保护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机制

首先,建立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对农民环境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对于农民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在这方面有三点要求:一是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向村民公布其掌握的有关村民自身权益的环境信息;二是企业的相关行为在影响环境时,应该主动减小对环境的伤害并向农民公开其环境信息;三是村民自己应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对于关系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信息应主动了解。

其次,完善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机制。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条、五十七条分别对公民的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实践中公民如何行使上述权利未有明确规定。我国有部分农村地区人口分布不集中,组织比较分散,如何让这些村民在环境决策中发挥力量,需要日后根据具体实践经验制定出更加有效的制度。

再次,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农业生态补偿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体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实际中对于农民环境权的侵害,仅依据《环境保护法》中的单薄法条是无法弥补农民受到的损害的。如果农民的损失没有得到有效弥补这是违背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然而,是否赔偿、赔偿多少、怎样得到赔偿,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无法回答。对于这点笔者认为具体的保障、补偿及救济措施,尚需进一步研究。

最后,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政府的环保部门是现行环保工作的中坚力量,主要通过环境监督和环境管理机制开展环保工作。一旦政府的不当行为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损害农民环境利益时,就需要公民对政府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予以司法审查,才能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近些年来,环境侵权事件频发,人们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在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中规定到公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条件相对落后,环境公益诉讼很难实现,因此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应归根于农民落后的生产生活观念,因此,提农民的环保意识是当务之急。为此可以开展与农民生活贴近的宣传活动和科普教育,引导农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幸福、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道路。同时,以村为单位在村民活动中心经常性开展知识教育课堂,教授村民一些环保小知识和相关环境权益的法律知识,使村民能够了解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提高其环保意识、环境公德和法制观念。促使农民勇于与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监督政府的环境执法活动,积极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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