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跨界污染问题是全球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罪魁祸首之一。跨界污染指的是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或者在其管辖下的其他地方从事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全球公域的环境、人身、财产等造成的损害,主要由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国际环境罪行引起,承担跨界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其中国家是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主体。出现了跨界污染问题,国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国际仲裁、国际司法途径解决。
关键词 跨界污染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
作者简介:赵倩倩,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43
一、跨界污染概述
(一)跨界污染的概念
跨界污染问题由于影响的范围广、造成的危害严重,并且由于往往难以确定责任的承担问题,使得追偿的难度较大,因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要探讨跨界污染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跨界污染”这个概念的涵义。
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为“跨界污染”的概念做出过界定,相比于以往对“跨界污染”的定义,这一界定较为准确,不足之处在于,从字面含义来看,这一概念将污染的范围界定于“某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或其他处于事故发生国管辖下的地方”,却忽略了不受某组织或者某国管辖的“全球公域”的污染问题,这一概念的表述还是不够全面。
“全球公域”通常指的是人口密度较小以及无人居住的区域,比如外空、南极、海底空间以及公海等区域。它不属于某个组织或者某国家所有,而是由全人类共有,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进行利用、开发。“全球公域”也是全球环境的一部分,对“全球公域”造成污染,同样会影响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污染主体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许多国际条约对“全球公域”造成的环境污染如何处理也作出了规定,因而,“跨界污染”的范围也应包括“全球公域”。可以看出,“跨界污染”的外延很广泛的,要明确这一概念必须弄清以下问题:第一,“跨界污染”指的是环境污染。第二,“全球公域”也应当包含在跨界污染的范围之内。第三,跨界污染造成的损害,除了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还应当包括对国际公民的人身、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跨界污染指的是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或者在其管辖下的其他地方从事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全球公域的环境、人身、财产等造成的损害。
(二)跨界污染的特征
从“跨界污染”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征:
1.污染后果在客观上表现为有形的、物质的,并且是人的行为导致的。这种污染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比如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财产、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破坏,这种损害应当是有形的、物质的。同时,这种污染必须是人在生产、发展过程中的实际行为引起的。
2.污染具有跨国界的特征。“跨界”很明显指的是某种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超出了一国管辖的范围,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造成了污染。从字面含义来看,“跨界污染”将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活动造成的未超出本国范围内的污染排除在外。
3.污染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对于跨界污染必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追究国际责任,目前并没有法律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国际社会大多赞同“严重污染的标准”。
二、跨界污染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一)跨界污染的现状
1.一般不法行为引起的跨界污染。近年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量以及利益的趋势,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的途径,将一些污染严重、耗能高、成本低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这种跨国公司虽然可以带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进程,推动其经济的发展,但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些污染严重、耗能高的企业对当地的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发达国家的这种转移污染企业的做法,从本质上来说,是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其转嫁环境成本的目的,这种不法行为必须得到遏制。
2.国家行为引起的跨界污染。目前,为了促使经济快速发展,各个国家都将注意力集中于新技术的投资和研发。我们不断的看到外空物体发射升空、化学武器试验成功、原子能不断投入利用,然而这些高科技的研发使用在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生活的同时,给全球环境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危害。这些跨国性的环境污染发生之后影响严重、补救困难,引发的国际责任难以确定,因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3.国际环境罪行引起的跨界污染。战争行为和走私行为是造成跨界污染的最主要的两种国际环境罪。比如美国对伊拉克的海湾战争期间使用了大量的贫铀弹,产生的放射性物质不仅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毁灭性的危害,同时被贫铀弹轰炸过的地区,患白血病以及癌症的人数急剧增加;再比如,许多发达国家通过走私的途径,将废弃的化学产品、核废料、废弃的工业垃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给当地的环境以及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跨界污染产生的原因
跨界污染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这里我们主要从交际、社会和法律三个方面来分析。
1.从经济方面来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落后,生产能力以及城市化程度较低,再加上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較差,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降低了外企进入国内市场的标准,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一些发达国家便趁机将一些污染严重、耗能高、成本低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2.从社会环境方面来看,随着经济条件的逐步优越,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给本国居民提供较好的生活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将本国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的途径转移到国外。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环保意识还不强,经济发展的需求远高于对环境质量的重视,大量的引进外企推动经济发展,最后环境破坏严重。
3.从法律方面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不够完善。
许多国家为了推动经济短期、快速的发展,不顾环境资源的保护,使得一些污染严重、能耗超标的企业进入本国市场,这种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使得国内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同时,再加上环保意识较差,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不够细致全面,执行乏力,环境被污染之后,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理,又引起新一轮的破坏。除了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许多重污染企业周边生活的居民的身体健康也遭到了侵害。
三、跨界污染之国际法律责任
(一)跨界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1.国家。跨界污染国际责任的主要承受者便是国家,如果一国政府实施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造成了跨界污染,当然由该国家承担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造成跨界污染的也有并不代表政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此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规定,一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实施的跨界污染,如果依据草案的相关规定,属于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则国家是要对此承担国际责任的。一国政府的“不作为”也属于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某些跨界污染虽然是不代表政府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的,但是,如果该国政府默认或者纵容这种跨界污染的行为,国家也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比如,一国某公司从事跨境有害废物的交易,该国政府有义务阻止这种交易,并防止废物在运转的过程中造成污染。如果该国政府没有实施行为,放纵或者默许这种跨界污染发生,则国家应对造成的跨界污染承担责任。
2.国际组织。当前已经有不少国际条约、国际规范规定了国际组织破坏条约、规范以及违背国际法原则、规则应承担的国际责任。虽然目前的这些条约、规范关于国际组织承担国际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全面、细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发展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日益重要,国际组织也应当成为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
3.私人。国际社会有一项公认的原则:国家应当为其控制之下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国家为个人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处在国际的控制下。很明显,私人行为导致跨界污染,是处于国家控制之下的,比如,某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导致相邻国家环境污染,该企业的建立是要经过国家审批的;船舶在公海上倾倒废物导致海洋污染,该船舶是要在某个国家登记的等,因此,国家对此是要承担国际责任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国家是要对其控制之下的私人行为承担责任的,并且在国际交往过程当中,国家是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主体,因此我们主要分析跨界污染问题发生后,国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跨界污染国家责任的种类
1.一般不法行为造成跨界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形式。前文已经提到,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主要是指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出于保护本国环境的考量以及利益的驱使,将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通常采取:使侵害国终止侵害行为;如可以恢复原状,则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如污染已经不可逆转,则采用赔偿损失、公开致歉等方式,使实施不发侵害行为的国家承担责任。这里的赔偿指的是,侵害国由于违背国际义务而给他国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污染,侵害国给受害国一定的资金或者实物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在国际社会中发生的跨界污染事件,大多都是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解决的。
2.国际环境罪行造成跨界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形式。如前所述,战争行为和走私行是造成跨界污染的两种主要的国际罪行。针对这种情形,国际社会通常采用:限制侵害国主权、使侵害国公开道歉、赔偿受害国损失、使侵害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等方式,惩罚侵害国。这些方式中最受争议的是使侵害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国际制裁、征收罚金、限制主权、停止侵害等。除了针对国家的刑事责任之外,国际法还规定了个人实施国际环境罪行造成跨界污染,需承担的国际责任。
3.国家行为造成跨界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形式。前文已经提到,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污染指的是,许多国家大刀阔斧的进行新技术的投资和研发的同时,给全球环境带来的不可逆转的危害。对此,侵害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停止实施侵害行为;通过清理污染现场、清理有毒有害物品、消除污染等方式,使受害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恢复原状;给与受害国家或地区实物或资金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向受害国家或地区公开道歉等。损害赔偿仍然是国际社会中比较常用的,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式。
(三)实现跨界污染国际责任的途径
1.外交途径求偿。通过外交途径求偿是跨界污染发生之后国际社会中常见的处理方式。跨界污染发生之后,一般是一国的国民直接受到污染的侵害,一国的国民难以直接向加害国请求赔偿,而是通过其所在的国家,向加害国求偿。这不同于外交保护,如果本国国民在本国领土之外遭受别国的污染侵害,可以适用外交保护,而我们这里所说的跨界污染,一国国民是在本国领土范围之内遭受了别国污染的侵害。受害国可以与加害国通过协商或者谈判的方式,商讨赔偿事宜,也可以向加害國抗议或提出谴责,使加害国遭受国际舆论的压力,促使其尽快承担国际责任。
2.国际仲裁途径求偿。如果通过外交途径求偿不能解决问题,受害国还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处理争议。国际仲裁,指的是争议的当事国根据相互之间的协议,将存在的争议提交各自选择的仲裁员,由仲裁机构为其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的方式。对于跨界污染事件,如果加害国与受害国之间难以达成一致,可以将这一问题提交给各自选择的仲裁员,由国际仲裁组织作出处理,当事国按照约定遵守裁决结果即可。
3.国际司法途径求偿。这种求偿的途径指的是,跨界污染事件发生之后,受害国或者加害国一方将跨界污染求偿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通过国际法庭解决争议。当前,负责受理、调停国际求偿争端的主要是国际法院。跨界污染事件发生之后,如果当事国无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又不愿选择国际仲裁的方式,还可以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与通过国际仲裁求偿相比,通过国际司法途径求偿有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国际仲裁的总裁员是当事国临时选择的,国际司法机关是不可以临时选择的,是固定的。其次,国际司法机关是否审理案件是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当事国不可以自由选择。最后,作出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国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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