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审判制度之下的“辛普森杀妻案”

2017-07-13 19:37冯艳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摘 要 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司法审判制度之下,嫌疑人被宣判无罪的可能性被大大提升。律师在西方世界构建的陪审团制度的框架之下,运用一系列法的原则,从种族歧视到非法证据排除,从品格证据到超越合理怀疑,从疑罪从无到一罪不二判,充分发挥了智慧的力量,将杀妻“悬案”成功化解。在美国刑事审判制度之中体现的辩护之法以及理念的设计可以在未来吸取借鉴,加以运用。

关键词 疑罪从无 陪审团制度 辩护手段

作者简介:冯艳蓉,河北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28

辛普森杀妻案的惊天逆转的结局,令全美轰动。世人对陪审团做出的“无罪”的结论早已掩盖了这个案件事实的真相,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博弈中,控方败下阵来。这场世纪大案以这样的结尾在我们的眼前浮现,法官宣判辛普森无罪释放,他驾驶他那辆白色的豪车,飞奔疾驰消失在我们的视野……

一、轰动一时的杀妻“悬案”

辛普森作为上个世纪的美国著名的橄榄球球星,我们无法想象美国这个国度对橄榄球的热爱,一点也不亚于中国人对乒乓球的沉醉,自然也不会感到稀奇,当庭审直播这场案件时,美国各级政府从上到下都停下了手中的活,上到总统国务卿不是取消就是延迟了会议,从未停止喧嚣的华尔街证券交易市场这个时段也显得格外冷清,当飞机登机员催促观看结果的乘客赶快登机时,被乘客集体训道,“闭嘴!”直到听到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时,才肯登机,为此航空公司的各个航班集体延误了20分钟。

这是史上最为典型的“疑罪从无”的案件。在1994年的一个夜晚,辛普森的豪宅里,惊现两具尸体。尸体分别是豪宅的女主人,辛普森的妻子以及某家餐厅一位男性服务生。情杀、谋杀、还是变态杀,案件经过简单推理之后,所有的证据都大致指向了犯罪嫌疑人——房屋的男主人,辛普森。案件是发生在他的家门口,他在案发时距离现场很近且没有其他不在场证明,案发现场遗留存有他的血迹,有证人似乎看到在案发时间附近有类似辛普森身材的黑人出现,他与妻子之间一直有感情矛盾,他在案件发生之前曾对妻子实施过家庭暴力,案发之后的无缘由驾车逃跑,种种迹象表明,按照正常人的思维,99%的可能性辛普森与这起案件脱不了干系。可结局惊天逆转,辛普森金蝉脱壳,令世人大跌眼镜。可能也只有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之下才有这样的结局,让我们看看在这个案件中的美国社会的刑事审判。

二、西方世界的陪审团制度

在大多英美法系国家,像在美国社会的制度里,掌握案件的最终裁判权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杀大权的不是政府,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而是默默坐在庭审角落里的陪审团,他们被严格的挑选出来,自这个案件辛普森被指控以来,陪审团的人员挑选就提上了日程,先根据地州中符合陪审员条件中的申请中筛选,他们是从1000多的候选人中精心挑选出来,控辩双方对他们只有否决的权利,可以选择哪位不要,但不能选择一定要哪一位,就这样,再进一步排除,有种族歧视的不要,有家庭暴力的接触者不要,就这样一步步的组建好了陪审团,因为此案件的关注度与社会影响力,这被挑选出来的寥寥几人,自从选定以后的九个月以来,他们就被隔离起来再未与外人接触过,每天的生活都有专人看守。

当社会媒体外界对此案的评论猜测层出不穷时,他们却完全接收不到任何一点信息,不被任何消息所干扰与误导,以保证他们在庭审当天,可以接受到控辩双方最直观的论辩,在庭审过程中也不能相互交谈,以确保做出最公正,最客观,最符合社会伦理,法律制度的裁判。而主持这场案件的法官是美籍日裔的伊藤法官,他以“公正严明”,“不偏不倚”著称,他的妻子还是当时美国总署的警员,他能被如此挑选出来,并为双方所信服,由此可见,其威信与公平性是得到绝大多数人的公认。

三、梦之辩护律师的几张牌

在案件进行中,案件每一环节的法律依据的援引都来源于美国传统与法渊,有所依据,使其论理有说服力与具备合理性。案件的结尾之所以辛普森能被公投的陪审团所信赖,最终被无罪释放,也归功于辩护律师运用智慧把握法的原则直戳案件核心,绞尽脑汁想出的这几张扭轉乾坤的牌密不可分。

(一)第一张,种族牌

辛普森高价聘请的梦之辩护律师团首先打出了种族牌时,指控警方的“明星”警员福尔曼对黑人具有极其强烈的种族歧视,并以智慧的诱导式提问,引出来警员对此种种族观的否认,并在警员否证之后,立即将搜集了一系列此警员涉嫌公然侮辱黑人的脏话包含“黑鬼”、“肮脏”等字眼的视频和录音公布于众,且一遍遍不同场景不同时刻的重复,满座哗然,这无异于明晃晃的打脸。

其实在此时,这个案件就已有了基本的定论。

可能你会疑惑,这点算什么?如果在中国社会,这可能只构成警察文明用语的不当。可是,在美国的法律中,由于受英国普通法中的“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有此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办理辛普森案件的“明星”警员福尔曼的此举不仅引起了社会敏感,当时正值种族歧视的热潮,这种歧视黑人的矛盾在此爆发,必将构成陪审团和法官对集体警方及其警员的不信任的负面印象。

与此同时,还必须要了解到,根据美国法律的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在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证据问题的案件中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正当的重要环节。美国的警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证人,他们作为执法者的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便是普通的违规罚款案件,涉案的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这也正印证了西方司法界的那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

辛普森的辩护团队指控那些在这个案件中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警方涉嫌非法搜查,在没有经过正当合理的程序下,破门而入,进入公民的住宅,且是在没有搜查许可令,非紧急情况下的调查,搜查出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被法律所保护,不能作为呈堂证据,应被法官所排出。其实,在英美法系国家,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警员可以通过打电话给法官获得搜捕的授权,经常会的法官在夜晚接到紧急电话,以口头的形式给予警方权利,可作为办案多年,熟练掌握办案经验的我们的警员们却忽视了这一点,又令其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法官作为案件公正的主持者,以“铁面无私”著称的伊藤法官基于对案件审理的需要,认为其他部分的证据对还原案情的经过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双方妥协之后,还是听取了警方的控诉证据。

(二)第二张,伪造证据牌

首先,控方信心满满的提供了现场发现的有关辛普森的做了对比样的DNA的血液,以证明辛普森当时就在犯罪现场,有很大的可能性就是本案的真凶。可是就在这时,辛普森的律师团抛出了第二个重磅炸弹砸向了我们在法庭上说假话的明星警探,指控他伪造证据。当在拘留了辛普森之后,辛普森主动出示的自己血液的样本无故减少,且被该警察带去了案发现场3小时。而且,当律师质问到警察是否做过伪造证据的行为时,该警员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他说“我希望维持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特权”,即权利法案第五条,在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人们不得为同一犯罪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的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因此,他选择宪法所赋予他的在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米兰达案件中的嫌犯的沉默权。可这时的沉默在此种情况之下无疑于结结实实的承认。承认他自己有造伪证的嫌疑。

你不敢想象竟是这样的原因,并没有将这个人人尽信、人人尽知是“真凶”的辛普森送入监狱,而是将这位指控辛普森的警员先生投入了监狱。他也因此——涉嫌伪造证据而被判刑,锒铛入狱!无论是他立功心切,还是失误所致,法律都给了他最终的结局。

(三)第三张,反证牌

案件的审理还在继续。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当辛普森掌握橄榄球的大手无法塞进控方提供的又一本足具证明力的证据——带血迹的小手套时,现场的局面掀到了最高潮。

根据美国当时的司法制度,刑事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原则(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在法庭审判时,检方的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而且,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理解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有人将之理解为“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宁纵勿枉”,“证据要经得起一定合理质疑的推敲,要百毒不清才有效!”

由此看出,美国的法律与定罪标准大有不同,虽都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是美国的法律强调宁可放过千千万万个杀人犯,也不允许政府及其背后代表的公权力有一点点的越轨行为,任意而为,超脱程序的规定,以法律的绳子将这匹极易脱缰的野马牢牢地束缚在法律的捆绑之下。因为他们是由人民选举出的公職人员就更应该验收法律,法律对其的限制与要求也就更为严厉。而中国的自古的传统似乎正好完完全全与之相反,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可能是罪犯的嫌疑人,更多情况下是让人民处于政府的完全控制和统治之下,这或许也是现在众多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吧!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中国审判模式的优点,尽量不会遗漏犯罪嫌疑人的漏网情节,处于民族性格,给人民大众一个合理交待的心理。美国的法律像是一部“控权法”,中国的法律更像是一部“管理法”,不论这两种法律的好坏,只想说这其中是有许多我们吸收对比借鉴的内容。

四、仍未了解的杀妻之案

据说,在多少年后,案件又有了新的进展,警方发现了当年案件的谋杀凶器,但不论是否是辛普森又杀死他的妻子,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人们不得为同一犯罪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的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重审。”这即是“一案不二诉”、“一罪不二判”(Double Jeopardy)原则。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的辛普森却没有如此幸运。美国关于刑事案件规定,刑事判决采用绝对排他性原则的方式,所以刑事法官判决辛普森无罪;而民事法官是根据现场证据的常理推断得出结论,辛普森为妻子一案赔偿大笔钱财,以致破产。

可是他的故事还并没有结束,在2007年辛普森在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枪抢劫和绑架、攻击等多项重罪被捕,为此被判终生监禁。美国民众都说这是辛普森最好的归宿。

五、结语

完整地梳理完整个案件的发展经过以及脉络,案件的真相大白似乎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感慨辩护律师的智慧,欣赏美国严谨慎重的法律体制,更佩服他们在制度下无微不至的合理性,每一个环节都处理的那么细致且井井有条,如庖丁解牛一样精致,让人赏析悦目,欣赏它的艺术性。通过我们现代人的思维与眼睛,将这些优秀之处,借鉴吸收,期待总有一天将这些的优秀的“舶来品”运用到我国的司法体系中。

参考文献:

[1]郭志远. 辛普森案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借鉴意义.理论视野.2015(12).

[2]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

[3]雷苗苗. 浅议“辛普森案”程序价值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甘肃高师学报.2016,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