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 符瑞武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金融监管问责浅析
王宇 符瑞武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并强调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问责。如何有效落实金融监管问责,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首先通过解析金融监管问责的内涵,其次分析当前中国金融监管问责的现状,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金融监管 监管问责 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针对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金融监管权实质上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但是如同市场失灵一样,金融监管有时也存在失灵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治理的“经济人”假设、监管时滞问题、金融监管腐败等。所以为了防止金融监管失灵情况,必须依法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1.立法问责。通过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负责构建金融监管机构运行的法律框架。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适当的使命;明确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立法机关行使好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逐步构建监督机构和审查制度。
2.行政问责。行政部门对金融政策的总体方向和制定负有最终责任,并且政府作为规章制度的发布者,在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任命上发挥关键作用。这种上下级的行政问责对规范和约束监管机构具有强力作用。所以,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3.内部问责。关于监管机构的内部问责,一般设置监督部门,对监管机构的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进行内部问责。内部监管部门科员要求各部门就监管决策和执行过程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负责对监管机构的治理、财务、人员薪酬、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问责。
4.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群众科员举报违法行为,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我国金融行业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已形成了“一行三会”为主导的中央金融监管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格局。其中人民银行被赋予九项直接检查监督权、一项建议检查督查权和两项特殊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等监管职责。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证监会主要就证券市场进行整体监管,包括各类型证券机构和证券业务。保监会则是负责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实时监督。地方政府部门主要由金融办负责小贷公司、交易场所的审批与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与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监管。
1.金融监管问责职能缺乏法律支持。我国现行的监管实践中,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问责大多采取的是事后问责的方式。比如,立法机关向监管机构的问责通常是通过定期(年度)向人大提交报告等事后问责的方式进行的。而这种事后问责的方式难以真正实现监管金融监管机构的目标。而对于监管机构职工的问责,主要以机构内部的行政处罚为主,而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2.金融监管问责缺乏长期有效协调机制。目前金融监管问责的体制不健全,缺乏对监管机构的监管, 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致使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现象的频发以及监管效率的低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其触角延伸到经济和社会的方面, 是矛盾和风险的交汇处。在我国现行的监管实践中, 对金融监管者进行问责大多采取的是事后问责的方式,难以真正实现监管金融监管者的目标, 同时金融行业的风险传递性的特点, 促使金融监管者问责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设计一套良好的制度督促监管机构能及时发现漏洞, 避免问题乃至危机的发生。
以文件、条例、立法修改等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职能,赋予金融监管问责权力,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问责中的地位,完善金融监管问责的具体手段与措施,尤其是在政策制定、业务检查、决策权限等方面。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分工的框架,对每个机构做出具体规划。
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立国家层面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统筹“一行三会”内设消保机构行为监管,整合现有金融消费投诉、救济和追偿渠道,联合有关部门构建统一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处置机制(用于强化和监督金融信息披露的公众投诉集中收集平台可作为其子系统),既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平台,畅通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又可以形成协调各监管机构形成监管合力,还可以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监管问责机构,健全金融监管机构的问责机制,压实地方监管责任。既要避免金融管理权被滥用或干预,同时还应确保其能够坚决整治金融乱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切实承担并履行风险处置及非法集资防范的第一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群体性事件的底线。对于履职不力、严重失职渎职的,应对失职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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