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博弈分析

2017-07-13 03:06谢瑶华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9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规制商家

谢瑶华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博弈分析

谢瑶华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方支付是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涉及金融领域的中间业务,是对金融服务业务的重要补充。第三方支付机构极大地满足了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细化差异化需求。故,其在完善金融体系功能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三方支付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表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质量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影响,故需要监管部门制定合理有效地政策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业水平。

第三方支付机构 博弈 消费者保护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进入了上升通道。无论是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用户数量都在成倍的增加。而据艾瑞咨询的数据,2011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为22038.0亿元,2012年交易规模为36589.1亿元,2013年交易规模为53729.8亿元,2014年交易规模为80767.0,2015年交易规模为118674.5亿元,同比增长46.9%,2016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过15万亿。特别是,2016年“双11”完美落幕,天猫商城在11日6时54分53秒,交易额超571亿元,超越2014年双十一全天,11日15时19分13秒,交易额912亿,超越2015年全天交易额;截至11日24时,2016年天猫商城上总交易额更是超过了1207亿。可见,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相当巨大。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之后,网上交易的“囚徒困境”将不复存在。同时,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柠檬市场”问题将得到解决。若消费者发现自己在网上选购的商品与自己的期望不符,不能达到自己认为的货真价实。那么,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因此,这就不存在“柠檬市场”中,消费者不能获知商品的真实质量,而容易上当受骗的情况。因此,在第三方支付引入后,以往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商家和消费者交易过程的博弈过程已经被打破。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商家)之间的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便利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消费者(商家)选择接受服务或者不接受(拒绝)服务。

设想有人向你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你的选择是接受还是拒绝依赖于你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品质、资质的判断,假定你如果能准确地知道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优秀,你就会选择接受,反之则不接受。问题是,你可能并不能准确地知道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这时,你的决策是显然取决于你在多大程度上相信他是一个资质优秀的企业。

(一)模型假设

这里,我们假设不论第三方支付机构品德如何,只要他提供服务消费者接受,他就得到;但是,你的支付依赖于第三方支付的类型:如果消费者(商家)接受一个品德优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使你得到,而接受一个品德恶劣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使你损失-100。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你拒绝时,损失-50,这时因为还有固定投入成本的缘故。

现在假设你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优秀的概率为X。第三方支付机构也知道这个概率。那么他提供服务消费者(商家)接受时,你的期望效用为X+(-)(1-X),你不接受的期望效用为零。当X大于1/2时,你接受才是最优选择。如果X确实大于1/2,贝叶斯均衡是第三方支付提供服务,消费者接受。如果X小于1/2 ,贝叶斯(纳什)均衡是:第三方支付不提供服务,消费者不接受。

(二)博弈均衡与分析

虽然从上面的第三方支付作为中介参与到消费者和商家的网上交易过程中后,交易过程、付款过程都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其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有无承担应有的责任,其在促成交易发生的同时,有无对消费者的权利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交易促成后,交易双方中的消费者有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包括,消费者在确认收货后,发现货物为假货时,与商家沟通换货或者退货处理,而真正处理的比例是比较低的。亦或,当消费者发现所购买商品为假货时,欲与商家沟通时,发现商家已经注销了,而去交易平台投诉时,遭遇了投诉无门。

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变得优质之后,消费者将更愿意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即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实现了双赢。实际上,上述博弈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如果碰到的是品质差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者要想获得赔偿,需要进行投诉,相应地也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在其他消费者“搭便车”行为的影响下,消费者可能并不会过多的参与到政府规制中去。

当政府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规制时,如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规定,当市场准入制度出现后,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变得优质,很多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被淘汰出局。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品质。这时,上述博弈中,消费者相信第三方支付机构品质高的概率大于50%,那么,消费者将接受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服务,消费者接受服务。因此,政府规制应朝着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品质提高的方向发展,进而提升规制的效果。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博弈使得政府规制更有必要性,同时,政府规制也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实现双赢。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博弈分析对策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是保护消费者账户的安全和交易过程资金的安全。首先是账户的安全, 应该完善第三方支付相关资金赔付的操作流程。若消费者(商家)发生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被盗等问题时,有相应的一套补偿措施。可参照美国及欧盟的做法,若消费者(商家)在两天内发现并报告第三方支付机构时,其最多只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其次,交易过程的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消费者的信息泄露出去后,相当于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政府规制机构应该建立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若消费者信息发生泄漏,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其应该承担何种民事和刑事责任等。

(二)严格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着货币资金的转移支付的业务,其规模与国有四大银行无法相提并论。但是与一些商业银行的资金量是不相上下的。可见其资金规模是相当巨大的。虽然目前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没有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的行列。但是其应该享受到如银行同等的待遇。因为若第三方支付市场出现问题,涉及面广,将涉及商家、消费者众多,故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的标准英国向银行看齐,或者略低于银行的水平,才能在最大限度上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防范于未然。

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第三方支付市场上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虽未列入金融机构,但是其具有金融性、信用性、中介性等特点。要求将资质规模不大,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排除出去。这就需要建立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将不符合要求的市场参与者排除出去,优化第三方支付的市场环境,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良性发展。

1.确保第三方支付市场进入规制科学适度

调整第三方支付行业规制性进入壁垒。第三方支付行业有其特殊性,其有网络性也有金融特性,故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既不能任由其无序发展,也不能限制其正常的竞争。同样,第三方支付行业有关的进入规制也要求科学合理,即不能形成过高的规制性进入壁垒而将大量第三方支付企业拒之门外,也不能制定过低的规制性进入壁垒而起不到真正地规制地作用。本文认为正是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新的群体比较容易进入。实际上,这些在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申请,都取得了第三方支付的许可证。因此,通过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来实现真正意义的筛选。

实际上,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做出调整,即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进入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该是一个动态值。如组建全国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可考虑与商业银行持平到 10亿人民币;组建地方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可考虑与地方性商业银行持平到 1亿人民币。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可以有效地提高第三方支付行业规制性经济壁垒,有效地吸引合格的第三方支付进入者,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真正实现有效竞争。

从硬性条件上,需要严格控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金额、备付金比例、经营场所等,从软性条件上,需要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检测、跟踪等。只要各方面符合条件,从市场充分竞争的角度,应该予以准入。从风险管控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内容涵盖增资、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首先,《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若要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必须至少拥有1亿元的注册资金,若只是在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可适当地降低注册资金的规模,但仍需3千万元以上。而我们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金融机构的规定。若金融机构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需要至少拥有10亿元的自有资金,若只是成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则需要至少拥有1亿元的自有资金。相应地,若成立农村商业银行的,则需要5000万的自有资金。故,我们如果做横向比较,可以得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金要求较高。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多从事的是金融系统的中间业务,其与银行系统从事的存款贷款业务的风险,不是一个级别的。事实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进入规制应该做到差异化。毕竟第三方支付机构形式类型较为多样。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

2.健全与市场准入适度相配套的市场退出机制

(1)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降低危机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的规制性壁垒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应保障其应有的权利,比如其参与退出流程,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够进行申诉等。毕竟退出市场,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之前的所有投入都将付之东流。若作出强制退出市场的决定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进行自我救济。

(2)尽早建立消费保险制度,减轻第三方支付市场退出可能造成的社会震荡

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建立消费者保证金制度,应该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数量或者以消费者的交易规模作为基数,从自有资金或注册资金中提取而非是沉淀资金。例如美国政府规制机构明确规定,每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拿出5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存放在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账户上。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美国从事支付业务,需要分别在各个州进行申请,故第三方支付机构若需要在其他州从事支付业务。除了要申请该州的支付许可证之外,还需要另外再缴纳1万美金的保证金。故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可根据经营的规模、交易的规模等从自有资金中提取消费者保证金。

[1]赵颖.第三方支付的模式分析及问题探索[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2]杨彪.中国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3]薛丽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问题[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4]杨茵.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及改善建议[J].西南金融,2010(3):46-50.

[5]王莹.基于博弈论的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016年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一般课题“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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