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传统赘婚家庭中的赘妻角色研究
——以甘肃省西和县洛峪镇原XX大队①为例

2017-07-12 16:53:40剡自勉黎莹
理论月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赘婿儿媳冲突

剡自勉,黎莹

(1.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2.新疆巴州党校新疆库尔勒 841000)

农村传统赘婚家庭中的赘妻角色研究
——以甘肃省西和县洛峪镇原XX大队①为例

剡自勉1,2,黎莹1

(1.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2.新疆巴州党校新疆库尔勒 841000)

与相同村落中的普通家庭主妇相比,农村传统赘婚家庭中的赘妻除了承担“儿媳”“妻子”“母亲”“女人”的普通角色外,往往还承担着招赘婚姻带来的“女儿”“女丈夫”“女父亲”与“女男人”等多重角色。父母、丈夫、子女,乡村社会对赘妻的角色期待各异,因之产生的角色距离与角色冲突使赘妻群体长期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压力,从而成为农村社会“高危”人群。导致赘妻多重复合角色的根源在于家庭权力,只有将家庭权力赋予农村社会认可的户主青壮年赘婿,才能让赘妻回归家庭主妇的普通角色,实现角色松绑。

赘妻角色;角色期待;角色距离;角色冲突;角色松绑

“在我国传统社会里,男子娶妻入门是当时的主流婚姻形式,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少量的非主流婚姻,赘婚制就是其中之一。所谓赘婚制,就是男子入赘于妻家,人们称其夫为入赘女婿,或简称赘婿。”[1]1“其地位颇与通常婚姻中妻之地位相同。”[2]109“入赘婚与男子娶妻入门不仅仅是婚姻形式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牵涉到诸如赘婿的地位、子女归属、财产继承等一系列家庭关系的问题。”[1]1故“女性在赘婿与其家庭的关系中的态度和表现值得关注。与一般嫁娶婚不同,妻子需要在父母与赘婿之间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并相应承担更多的责任。”[3]1382016年8月25日,媒体报道甘肃省康乐县景古镇阿姑山村老爷湾社发生一起人伦惨案,一位80后赘妻亲手杀死自己的4个幼子后自杀。这起人伦惨案一度引起社会关注,舆论普遍认为农村传统观念偏见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贫穷是这起惨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本文以甘肃省西和县洛峪镇原XX大队29位赘妻为调研对象,旨在另辟解释角度,在保留人们将惨案发生的原因归之于贫穷与农村传统观念偏见看法的基础上,深入赘婚家庭,挖掘压死骆驼的其它稻草。我国西北农村还有许多传统赘婚家庭,关注这些家庭中的赘妻命运,是本文初衷。

1 赘妻角色

“角色”是社会学中普遍运用的一个概念,“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4]107赘妻作为家庭中的妻子角色,其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本该局限在“妻”的范围内,但她的“女儿”身份却导致了人们对她角色期待的错位。

1.1 农村传统赘婚对赘妻的角色期待

主要涉及四部分力量:赘妻的父母、赘婿、子女以及农村社会。其中父母与赘婿对赘妻的角色期待往往处于矛盾状态。父母对赘妻的角色期待通常是要求其以女儿身份照顾父母,赘婿对赘妻的角色期待是以妻子身份辅助丈夫。儿女对赘妻的角色期待是希望母亲做一个与正常家庭的母亲一样的母亲。此外,农村社会对赘妻的角色期待舆论不一,往往在赘婚家庭出现矛盾时表现出来:倾向于“女儿”角色的主张赘妻应该听从父母,倾向于“妻子”角色的主张赘妻应该顺从丈夫。除了这两种极端看法,还有两种较典型的主张:一种是领导型角色,赘妻独揽家庭大权,左右其他家庭成员,一碗水端平;另一种是却权型角色,赘妻不涉及家庭权力,只起平衡父母与赘婿之间的权力、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

1.2 赘妻表现出的角色距离

“角色距离就是一个人自身的素质、能力、水平与他所要扮演的角色之间的差异现象。……角色距离是普遍存在的。”[4]117“所谓表现出角色距离者,既包括那些其行为、品质达不到角色规范的人,……也包括那些其素质远在角色规范之上的人,”[4]118赘妻表现出来的角色距离类似前者。在婚姻家庭层面,赘妻本该表现为“公婆”的儿媳、丈夫的妻子、孩子的母亲,但现实中的赘妻却因原家庭关系的惯性而一时无法完成角色转换,父母理所当然地认为女儿应该以赘婿没有到来以前的态度与行为模式对待自己,从而导致在新的家庭关系中赘妻往往表现为父母的“女儿”角色;也由于赘妻往往被父母赋予一定的家庭实际权力,故赘妻也表现出节制、领导赘婿的“女丈夫”角色以及管理孩子的“父亲”角色。儿媳角色与女儿角色之间、妻子角色与“女丈夫”角色之间、母亲角色与“父亲”角色之间,后者角色要求要远高于前者。这种复合型角色距离,对于赘妻来说就表现为多重角色冲突。

1.3 赘妻角色冲突

“所谓角色冲突,指在社会角色的扮演中,在角色之间或角色内部发生了矛盾、对立和抵触,妨碍了角色扮演的顺利进行。……即一组由不同人承担的角色和多种角色集于一人之身,从这两种情况中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角色冲突。一种是角色间的冲突,即不同角色承担者之间的冲突。它常常是由于角色利益上的对立、角色期望的差别以及人们没有按角色规范行事等原因引起的。……另一种是角色内的冲突,即由于多种社会地位和多种社会角色集于一人身上,而在他自身内部产生的冲突。”[4]119对于角色间冲突而言,现实生活中的赘妻一般不能同时满足自己周围的人特别是父母与丈夫的要求;对于角色内冲突而言,现实生活中的赘妻往往兼儿媳角色与女儿角色、妻子角色与丈夫角色、母亲角色与父亲角色、女人角色与男人角色等复合角色于一身,角色间冲突与角色内冲突在赘妻身上同时体现,故赘妻承受的压力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角色冲突妨碍与破坏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应尽力避免。”[4]120

2 角色间冲突:赘妻外部世界的矛盾

2.1 赘妻与父母的冲突

养儿防老与传宗接代是传统的农村社会人们最朴素的一种生活理念与价值观念,没有儿子的家庭,留一女儿招赘女婿上门,也是完成这两个任务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作为留在家中的已婚女儿即赘妻,她的日常生活责任是赡养父母。新的家庭组建起来以后,原来简单的家庭关系开始因为赘婿的到来而变得复杂起来。或者说,在父母的眼中,赘妻对于父母的关爱程度开始有了参照与对比。父母一旦感觉到女儿对自己的付出不及对赘婿的关心与照顾时,父母与赘妻的矛盾便可能上升为家庭主要矛盾,赘妻与父母的冲突可能也就在所难免。

调研发现,赘妻与父母有明显冲突的个案共13例,占赘妻总人数约44.8%,即近50%人数比例。父母对女儿的失望情绪往往体现在“强拉赘妻”与“冷落赘妻”两种极端立场。“强拉赘妻”,指争取女儿朝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以“冷落赘婿”的代价作为对比。这种情况在调研对象中出现8例,其中导致“时常引发家庭矛盾”与“二次招赘”各有50%;“冷落赘妻”,指完全将女儿推给赘婿,父母与赘妻界限分明。这种情况在调研对象中出现5例,其中导致“时常引发家庭矛盾”有3例、“二次招赘”有2例,具体状况如表1:

表1:父母的立场与导向(%)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种极端结果,赘妻必须处理好角色间冲突:权衡分配对父母与赘婿的关爱,或者说,赘妻必须处理好以她自己为核心纽带的家庭日常关系。

2.2 赘妻与赘婿的冲突

在男权社会的正常家庭中,男人是家庭权力的代表,男权在家庭的对外交往中体现得非常明显,这不但关乎男人的尊严与面子,更是男人得到社会尊重不可或缺的砝码。以农业经济为生计来源的农村社会,承担重体力活的青壮年男子理所当然地是村落认可的家庭权力的拥有者。赘婿如果在公共事务中缺少发言权,他就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因此,追求家庭权力,是赘婿潜在的对自己角色的期待。招赘成功之后,家庭磨合期到来,磨合的过程是围绕着家庭权力这个核心展开的。对于赘婿来说,磨合成功的标志是接过家庭权力,由于岳父岳母对赘婿天然的不信任与防备心理,赘婚家庭中的家庭权力要么由父辈继续操控,要么由赘妻掌握,或者父女共同拥有。故完成这一步赘婿除了付出极大的努力,他还必须得到妻子的支持。但在现实中,赘妻面对父母与丈夫却往往处于两难境地,调研结果显示赘妻向着父母的占比超过70%。也就是说,赘妻与赘婿的冲突比较普遍。

赘妻与赘婿时常有明显冲突的个案共11例,占赘妻总人数约37.9%。研究主要从冲突表现形式、冲突频率两方面进行分析。从两者冲突表现形式来看,主要分为三种,即“冷战”“吵架”与“动手”;从冲突频率来看,也主要分为三种,即“偶尔”“经常”与“总是”。具体状况如表2:

表2:赘妻与赘婿的冲突表现形式及冲突频率(%)

由此可见,“冷战”成为赘妻与赘婿主要冲突的表现形式,“总是”采取该冲突方式的人数占赘妻总人数约54.5%;“吵架”是赘妻与赘婿冲突的次要表现形式,“经常”采取该冲突方式的人数占赘妻总人数约45.4%;“动手”是赘妻与赘婿最次要的冲突表现形式,“偶尔”采取该冲突方式的人数占赘妻总人数约54.5%。值得一提的是,“经常”采取“动手”方式的人数占赘妻总人数约36.4%,此比例并不低。因此,赘妻与赘婿的日常冲突由“冷战”转化为“动手”的不确定性较大,如果得不到有效根治,夫妻之间的矛盾容易恶化升级,甚至走向婚姻破灭。

2.3 赘妻与子女的冲突

一般来说,孩子出于为母亲分忧的考虑,希望母亲能够得到爷爷奶奶的理解,成为爷爷奶奶的“儿媳”;希望母亲成为父亲的贤内助,享有“妻子”权利;希望母亲成为“慈母”,疼爱自己;希望母亲免受村民指责,做一个普通妇女。一句话,孩子希望自己生活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但当赘妻扮演的现实角色与子女的认知偏离时,赘妻与子女的冲突出现。这种冲突在家庭关系中属于次要矛盾,主要表现在子女对赘妻角色的价值评判上,特别是当赘婿与岳父岳母之间爆发冲突需要赘妻出面平衡的时候,明智的孩子一般会偏向于赘婿,从而可能与赘妻对立。另外,农村教育孩子的传统责任划分是“严父慈母”,即在孩子犯错时父亲惩戒、母亲在二者之间斡旋,但当父亲因缺乏权力难以立威而教育缺席的时候,赘妻却不得不在孩子出现错误的时候惩戒孩子,这种“母亲”角色的偏离往往会给孩子留下没有母爱的失望感受,赘妻作为“父亲”的角色与子女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2.4 赘妻与乡村社会的冲突

主要来自乡村社会的舆论谴责,当赘婚家庭出现矛盾与纠纷特别是激烈冲突时,不管是否真正了解赘婚家庭的具体矛盾,乡村社会往往都会妄加评议,针对赘妻干重体力活的事实,乡村社会会鞭挞赘婿;针对赘妻不分青红皂白地向着父母,乡村社会会责备赘妻;针对赘婿所受的来自长辈的委屈,乡村社会会怪怨赘妻父母,等等。而且,这些舆论往往会同时出现,表现为人们消磨无聊时光的谈资。通常,乡村社会的即时性舆论会结束在一句俗语上:“上门汉,两年半,两年不走打着断”。这种避开具体矛盾不问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甚至具有娱乐性、调侃性的乡村社会舆论,形成了赘妻与乡村社会的冲突。赘妻对此多取隐忍态度,调研对象中计较并讨要说法者2例,占比7%,酿成打架事件者一例,占比3.4%左右。

3 角色内冲突:赘妻内心世界的矛盾

3.1 女儿与“儿媳”角色的冲突

在传统男娶女嫁的家庭中,儿媳由夫家以礼金聘娶而来,初来的儿媳实际上是以“外人”身份在新家庭中生活的,作为不稳定的“财富”,其一般都会被作为“亲戚”或者特殊的“客人”受到婆家人的礼遇。这种过程一般最起码会持续到生育以后,作为儿媳的“家人”角色才会正式光临。即便如此,儿媳在家人眼中作为不稳定“财富”的性质仍然会一直伴随到她成为婆婆。因此,为了减轻家庭震荡,夫家原人口都会对聘妻礼让待之。如果发生家庭摩擦,儿媳往往会回娘家诉苦,父母凭借生活经验与自家类似情况通常也能化解女儿的“委屈”,起到调节家庭矛盾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外在的却是义务的同时又是极其有力的家庭矛盾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保证了农村社会传统婚姻的稳定性。但在赘婚家庭中,赘妻却同时扮演两种角色,儿媳与女儿。作为儿媳,赘妻本该受到礼遇,但她却是女儿,故无此殊遇。在与父母发生矛盾时,与其她“儿媳”相比,赘妻缺少家庭以外的“娘家父母”的关心与依靠,娘家作为调节机制的缺失,往往容易将赘妻陷入“不孝”与“忤逆”的地位。如果再得不到丈夫的同情与援助,则孤立无疑,但如果与丈夫团结起来与父母闹矛盾,则必为舆论所不齿。因此,在面对与父母的矛盾时,赘妻往往感觉有冤无处伸,女儿与“儿媳”的角色冲突,是赘妻的第一道苦楚。

3.2 “女男人”与女人角色的冲突

在传统农村,招赘的现实目的是承担家庭中的男人角色特别是有关农业生产的重体力活。在男女分工明确、以人力为主要劳动形式的农业社会,干重体力活是由成年男子的体质特征决定的,而家务类琐碎活则天然地属于女人,这种自然分工形成了传统农业家庭的劳作互补,也决定了男尊女卑的家庭秩序。在正常家庭中,伴随着男子成年结婚,家庭重担特别是重体力活一般就都由父辈转交给了已婚儿子,农村所谓“男不忌苦”的真正含义实在于此,但当赘婿感觉不到应有的尊严与待遇特别是在婚姻中处于游移不定状态时,这种“不忌苦”的体力活却往往因赘婿的逃避而不得不由赘妻来干。如果父母年事已高,无力承担重体力活,赘妻则不得不超出女性身体所能承受的限度,干与男子同样重的体力活。调研结果显示,80%的赘妻有过如此经历,其中因之致病的占到一半以上。于是,与正常婚姻中的女性相比,赘妻额外增加了一道负担:干重体力活,即扮演“女男人”角色,成为农村社会真正的女汉子。“女男人”角色与女人角色的冲突,是赘妻的第二道苦楚。

3.3 “女丈夫”与妻子角色的冲突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向有‘夫为妻纲’的说法,这是指丈夫在家庭中具有主导、决定性的作用。入赘婚相对于正常婚姻是一种异变。”[1]1因为赘婿在赘婚家庭中一般都具有一种潜在的不稳定性,所以男权本该有的“主导、决定性的作用”对于他来说往往是缺席的。对内,他无力左右家庭成员,对外,他无权处理家庭涉外事宜。家庭核心权力的接力棒迟迟不能传递到他手里的结果,是赘妻不得不承担起掌握家庭发展方向、处理家庭对外关系的责任。这样,赘妻就成了家庭的主心骨、社会活动中被认可的家庭代言人,成了实际家庭权力的象征,即成了“丈夫式”妻子。这就意味着与正常婚姻中的女性相比,赘妻不但多了份脑力劳动,还多了份家庭涉外事务,这样赘妻就在实际上扮演了额外“劳形”又额外“劳神”的“女丈夫”角色。“女丈夫”角色与妻子角色的冲突,是赘妻的第三道苦楚。

3.4 “父亲”与母亲角色的冲突

作为母亲,照料孩子的日常起居,关爱孩子,是赘妻分内的责任。但当赘婿因各种原因导致父亲角色缺席的时候,赘妻却不得不扮演父亲角色,从而出现“父亲”角色与母亲角色的冲突。从家庭外部来说,农村是一个野养孩子的场域,孩子的世界往往充满了同伴欺凌,身强力壮象征男权的父亲不得不在必要的时候充当孩子的保护伞,承担起为孩子撑腰的责任。但由于赘婿的“外来”身份,赘婿对孩子世界的干涉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这样,作为父亲呵护孩子的责任,也就落到了赘妻身上。从家庭内部来说,除了当孩子出现错误的时候扮演“父亲”角色惩戒孩子以外,赘妻还不得不经常性地以男子汉的气概与理想在孩子们面前树立起榜样,担负起教育孩子成长的日常责任。“父亲”角色与母亲角色的冲突,也是赘妻的一道苦楚。

综上,传统农村社会中的赘妻实际上是一个复合型角色,作为“人子”,她除了履行儿媳的所有责任外,可能还得履行女儿的责任;作为“人妻”,她除了承担妻子的责任外,还不得不承担起作为丈夫的某些责任;作为“人母”,她除了承担母亲的责任外,还得承担父亲的部分责任;作为女人,她还得承担男人干体力活的部分责任。这样,赘妻集儿媳与女儿的角色冲突、妻子与丈夫的角色冲突、母亲与父亲的角色冲突、女人与男人的角色冲突于一身,决定了现实生活中的她们所经受的压力必然要超出正常婚姻中的任何男女,也必然要超出她所处环境中的任何单个个体所能承受的压力。

4 赘妻角色松绑

角色松绑,在本文意指“调整角色定位,使个人从复杂的角色群中解放出来。”赘妻角色松绑的关键是让家庭权力名至实归于赘婿,以此保证自己扮演“儿媳”“妻子”“母亲”“女人”的正常角色,从而从赘婚生活重负中解脱出来。

4.1 家庭成员降低对赘妻的角色期待值,让赘妻做回“儿媳”“妻子”“母亲”,解决赘妻角色内冲突的问题

父母必须知道,一旦女婿进门,新的家庭就组建起来了,女儿从此有了另一个新的身份:人妻。作为人妻,她必须尽妻子应尽的责任,因此女儿就成了“儿媳”,以前的“女儿”已经“嫁”人,故以儿媳的责任要求女儿,才是父母的正确选择;对于赘婿来说,尽管家庭权力可能迟迟不能到手,但绝不能不担男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呵护妻子、关爱妻子,特别是从体力上为妻子分忧,是赘婿的正确选择;对于子女来说,在面临有关家庭权力的纠纷与矛盾时应该坚决站在父亲一边,树立起了父亲的威望,母亲才能摆脱“严父”角色成为“慈母”,也只有成为“慈母”,母亲才是安全的。

4.2 家庭成员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为赘妻松绑,解决赘妻角色间冲突的问题

捆绑赘妻的绳索是家庭权力,不管是由父母把控还是父母与赘妻共同拥有,只要家庭权力偏离身强力壮的家内男子——赘婿,便会成为束缚赘妻的魔咒。故父母的最好做法是自赘婿进门之日起即将家庭权力如家庭收入、家庭重要抉择、人际关系的维系等交于赘婚夫妻,自己退居二线,做家庭力量的辅助者,并准备安心养老,扮演好自己的老人角色。赘妻必须做丈夫的贤内助,远离家庭权力,扮演妻子角色。赘婿要争取岳父岳母的信任,排除岳父岳母的顾虑,扮演好“儿子”的角色;主动挑起家庭重担,做合格的丈夫;主动承担培养孩子成长的任务,做合格的父亲。子女要体谅母亲的难处,切忌额外施压。

4.3 赘妻必须明确自己在家庭中的职责,清晰定位自己,充分发挥自己联接点与“双面胶”的双重作用

赘妻是赘婚家庭的关键联接点,没有赘妻,就无所谓赘婚家庭。这个关键联接点,同时又是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父母与丈夫之间的双面胶。作为联接点,赘妻必须知道,一旦关系处理不当,自己就会扮演高出自己智能与体能的角色,给自己带来极大麻烦,因此赘妻必须得使父母与赘婿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扮演的家庭角色,从而明确自己的合理职责与应该扮演的正确角色:尽“儿媳”“妻子”“母亲”“女人”之责,不扮演父母的乖“女儿”、赘婿的“女丈夫”、孩子的“父亲”、乡邻眼中的“男人”角色,即不过分承担自己不该承担的责任与角色;作为“双面胶”,赘妻必须提高个人角色扮演的技巧与能力,当父母与丈夫发生矛盾时,赘妻尽量不要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客观分析双方对错,以达到和睦相处的目的;当丈夫与子女发生矛盾时,赘妻要主动帮助丈夫树立家长威信,协助丈夫教育子女。

4.4 赘妻角色松绑的其它路径

比如当赘妻身陷家庭矛盾中时,亲戚、邻里、亲房、村老均可发挥积极的调解作用,村委会、妇联也可通过组织功能来介入事端的解决。当赘妻的合法权益受侵时,法律也可提供积极援助。通过这些途径与方式,有望帮助赘妻从家庭矛盾的漩涡中走出来,从而为赘妻松绑。

5 结语

农村社会现存的赘婚制度是农村居民“养儿防老”与“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产物,从长远看,只有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农村社会实现双赢、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养儿防老”与“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才有可能被淡化,赘婿制度也才有可能走向终结。但目前,我国传统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现实生活中的赘婚制度依然存在,与其关涉的赘妻角色尴尬当然也就在所难免,赘妻在家庭矛盾的漩涡中苦苦煎熬的情况也就不乏其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高度关注农村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赘婚家庭中的赘妻人群,重点保护这部分特殊人群特别是其中经济贫困人群的合法权利。我们只有在理解赘妻的角色难度、内心矛盾与情感苦痛的基础上,动员家庭与社会力量内外并举,才能避免文章开头所提悲剧事例的再次发生,才能把赘婚家庭的损失降到最低,我们当下“美丽乡村建设”的愿望也才能实现。

[1]郭松义.从赘婿地位看入赘婚的家庭关系:以清代为例[J].清史研究,2002(4).

[2]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影印本)[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1984.

[3]李伟峰.香火接续:传统社会的招赘婚姻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1.

[4]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梅瑞祥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6.026

C91

A

1004-0544(2017)06-0143-0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4M 550956)。

剡自勉(1976-),男,甘肃西和人,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生,新疆巴州党校讲师;黎莹(1981-),女,瑶族,广西贵港人,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生。

①大队:改革开放前公社(相当于今天的乡镇)下辖的农村生产单位,多由若干自然村组成,本文调研点包含大小共7个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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