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昌 王晓玉 王 斌
(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 大庆 163316)
浅析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徐 昌 王晓玉 王 斌
(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 大庆 163316)
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对环境的有效管理应该主要基于政府领导、公众参与的基本形式,在潜移默化的政策推行与民生协调过程中为公众搭建环境保护规范平台,最终逐渐形成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文章对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进行了探讨。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意识;公众参与机制;环境污染;自然环境;大气环境
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是整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对现如今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不容乐观的严峻形势而言,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更是所有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但实际上,若想全面提升数以亿计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并非易事,它需要一个漫长且系统的思想意识转化及实践参与演变过程。
1.1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在不同学科领域其定义也存在差异,如果从环境地理学角度来看,它就表示人类在发展环境过程中所要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及潜在环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稳定维持,而环境保护也被视为是人类自然实践的活动总称。如果从环境保护学科角度来审视环境保护,它就是指防止环境被破坏或某些环境内容变质,它站在控制的角度来注解环境保护。如果从综合角度来分析,环境保护则是人类与自然环境协调关系保持的一种复杂行为,人类必须要解决自然环境中的各种问题,才能保持自身与环境之间的和谐稳定关系。在这里,环境保护应该有三层内涵:第一层表示对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例如对水体、土壤、大气的保护等;第二层表示对人类自身人居环境的保护;第三层则表示对地球上所有生物群体的生态体系保护。
1.2 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意识所阐述的就是人类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它是人类在与自然环境交往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一种关于对环境保护的知识经验、判断观念、情感态度以及实践行为。我国从高层高端非常强调人类与自然、社会与发展的关系,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五大发展理念”的绿色发展理念均为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但对国民教育过程中却没有从环境保护角度全面细致的教育国民应该如何保护动植物、如何分类处理垃圾、如何保持水土、如何过低碳生活。所以在这种环境背景下,我国国民在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经验与情感观念明显不足,态度方面也较为淡薄,这就造成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的严重偏低,进而最终导致各种恶劣环境问题的出现。因此若想提高我国国民环境保护意识,就必须首先指出造成环境保护意识低下的各种原因。
我国国民在环境保护意识方面普遍偏低,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程度与参与效果都不甚理想,具体来讲有以下三点原因:
2.1 公众参与形式被动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与西方国家“自下而上”的方式完全不同,大多为由政府所主导的“自上而下”形式。换言之,就是政府所主导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活动,它不涉及公众个人利益,所以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立立场也不会被充分表达出来,更不能充分发挥公众协助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的良好氛围及流程。所以在我国,无论是城市规划、建设监督、环境污染抵制等行为都由政府牵头,再加之我国多年来学校教育方面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不足,公众虽然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但远远无法达到标准。他们只知道要保护环境却不知道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法,从头至尾依赖政府来解决问题,这种“政府依赖型”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客观讲是非常被动的,公众没有将其作为个人义务来履行,而认为环境保护始终都应该是政府义务。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公众对环境保护不参与、不奉献的思想行为意识就已经根深蒂固。
2.2 参与过程侧重点有误
我国环境保护公民参与过程主要侧重于末端参与,即环境问题形成后才参与治理,而环境保护预防等事前参与明显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当环境被破坏或被污染以后,公众自身利益被危害,他们才后知后觉去检举、诉讼环境问题,以维护自身权益,这就是末端参与。相比于末端参与,我国环境保护体系中公众的“预案参与”程度相当低,往往被告知情况严重程度后才选择发表观点,明确自身地位,但此时的建议可能无法得到国家重视,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控告与检举的过程就属于典型的“末端参与”。实质上,环境危害问题一旦形成,它的滞后性与不可逆性就会被凸显,此时才进行末端参与既不利于对环境危害的有效控制,也不利于公众群体及个体利益,这实际上与《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3 非政府环保组织影响力匮乏
环境保护应该基于公众组织形式展开,目前我国国内也有许多非政府环保组织,但他们的组织影响力极度有限,特别是在环境数据调查、政策监督、立法建议等方面无法得到官方认可。截至2016年,《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蓝皮书》中所显示的环保民间组织超过5000家,这其中有近40万从业人员,其中有70%为兼职人员,他们包括学生群体、退休老年人群体等。但这些民间环保组织成员群体无论在人数规模、资金还是在号召力、组织能力方面都无法凸显较大社会影响力,对国家环境政策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这与发达国家的民间环保组织相比差距巨大。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保护问题与公众参与度低下,普遍环保意识不足有直接关系。因此若想实现全国、全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就必须从多方面考量解决问题,提高公众之于环境保护问题中的有利地位。
提高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的主要建议,本文主要基于法律机制建设和公民实践两方面来谈。
3.1 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完善
环境保护是国之大事,所以所有公民都应具备环境保护责任义务。而政府方面也应该基于法律来强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内容。
首先应该强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以此来确立公民在环境权益中的主体地位,如此做法就能贯彻公众参与原则,为公民赋权,使环境权益成为公民自身权益,例如清洁权、阳光权、通风权、环境美景享受权等。另外,强化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环评审批已从法律角度确定公众参与,但还需进一步落实、完善,以保证其真实性)、环境规划权、环境信息权等方面,推进环境保护民主化进程,这样也能有效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国家要实现对环境保护信息的公开化,确保公民拥有环境知情权,这也是公众能参与到环境保护行为体系中的前提条件。为此,对环境保护行为体系中的内容做到应公开必公开,并建立公开方式、程序,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稳固根基。另外,国家也应该基于人性化、大众化信息沟通,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传播平台,借助环境公开信息增强国民环境教育,增加环境信息发布的数量、质量与形式,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建立更多更宽渠道,同时也将公众在平台上所发表的环境保护问题意见进行梳理、落实反馈,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为的积极性。
3.2 环境保护的公民实践机制改善
除常规的公众参与度及环保意识提高以外,还应该在消费模式上转变公众观念,更新他们的消费模式,为他们树立绿色消费价值观。举例来说,国家政府应该督促社会、企业以绿色营销形象出现,辅助政府为公众建立绿色消费观念,比如最基本的绿色产品设计、绿色原材料选择及绿色产品生产等。在产品上贴上绿色回收循环标识,以循环经济的标准来定义产品,提高产品生产中物质与能量的利用率。通过上述一系列方法,企业就能将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联系起来,为公众参与绿色环保、节约能源树立正向榜样,强化公众环保意识,最大限度实现自身之于社会发展的公益价值。
环境问题现实且严峻,对我国而言,提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度势在必行,这也是国民环保意识提高的必要途径。我们应该从思想、政策、行为、技术等多方面来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为国家未来健康稳定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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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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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374(2017)07-0129-02
10.13535/j.cnki.11-4406/n.2017.07.061
徐昌(1965-),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壤化学、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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