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

2017-07-11 02:18王轶
紫光阁 2017年7期
关键词:总则民法民法典

王轶

2017年的3月15日,是一个注定要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重一笔的日子。就在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98.3%的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利走完了第一步。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还决定了整个民法典的精神气质、立法体例、编排体例、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经由民法总则确立的具体法律规则,通过民法总则对人的定位和期待的表达,借助民法总则协调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国家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展现出来。

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理念

民法总则中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这些非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除了服务于自然人的需要外,无其他存在的正当理由。因而在各类“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非自然人莫属。近代以来多部优秀的民法典,昧于民族国家初步形成,资本主义蔚然成型的现实,主要还是致力于如何有效组织资源,使民族国家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取得优势,自然人当然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独立自主的主体,这使得这一时期的民法典经济理性高扬,经济功能凸显。正在编纂的中国民法典,欲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追求国家、民族在经济上的成功,继续坚持经济理性,继续发挥经济功能,都无可厚非,但绝不会止步于此。因为实现经济增长并非目的,而只是提升人民福祉的手段。因此,民法总则坚持以人为本,在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例如,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考虑到胎儿是弱者中的弱者,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民事立法对于胎儿的态度,尤其能够展现这个国家、这个地区的文明程度。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有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规则,但是仅限于财产关系,主要是遗产继承中的特留份制度。在民法总则中,胎儿的利益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受到关注和保护。民法总则明文确认,只要胎儿娩出时为活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还重视对逝者的关怀,如果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仅如此,民法总则相当多的法律条文都渗透着人文关怀的理念。这意味着,步入21世纪以及新千年的第二个十年,民法总则不是仅仅将人定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体,更是将人定位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

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是社会关系的综合,社会是人生活的场域,没有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个人。人与人的关系,既是人与社会关系的缩影,又是人与社会关系的截面。民法总则既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社会的关系,此二者须臾不可分离。就协调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即使是仅仅涉及私人利益的事项,民法总则也没有把人看作是可以脱离他人的孤立的存在,去宗奉原子式的个人主义,而是强调“仁者爱人”,倡导“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精神。面对今日的信任危机、社会失范等现象,民法总则着力强调“民无信不立”,将以信赖保护、友善和睦为主要内容的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协调人与人关系的基本原则。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化。就协调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首先,需要意识到,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优势,就是追求社会的高度成熟和发展。因此, 民法总则认可社会公共利益是得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其次,民法总则高度重视“家”在组织社会秩序中的关键作用。家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价值观念中,具有异乎寻常的价值和意义。一些社会学家说,西方一些国家所讲的家,是从两个成年人为共同生活目的走到一起开始的,家就是家庭;中国人的家,就不太一样,人是一出生就被“抛”到家里的,人在这里长,慢慢走向社会,长期和家保持着密切关系。中国人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因此,无论是家还是家庭成员的关系对中国人来讲,都非常重要。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则体现了对家的重视。如今随着社会变迁,人们对家的认识也有变化,但家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依然如故。与此相适应,民法总则在自然人领域设计了完善的监护制度,包括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制度。所有的规则设计都服务于提升家庭的凝聚力,而非鼓励利字当头、锱铢必较,造成家庭分崩离析。在主体制度中,民法总则坚持多年来形成的民法传统,将家庭成员或家庭参与商事活动的重要形式——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认可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类型。

作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时代的回应,民法总则明确认可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客体地位。未来随着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将会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在某种意义上,哪个国家率先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做出妥帖周到的法律回应,哪个国家就会在新一轮的巨大变革中占据先机,处于引领地位。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引导性规定,如果未来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能够在此基础上,基于大多数人分享的价值共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派生问题作出更为细致且具有足够预见性的规定,这将是编纂完成的民法典能够成为一部21世纪民法典的关键。我国编纂的民法典,能够超越以往民法典的,一定主要不是法律技术上的创新和发展,而是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上适应时代需求的调整和改变。站在人类社会经济变革的又一个关键性时刻,中国人能不能把握住新的历史机遇,能不能从容应对新技术的挑战,事关国家的繁荣富强以及民族的伟大复兴。对此,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在可预见的未来,民族国家依然会是一个长期的存在,国与国的竞争还将是国际关系的常态。就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民法总则确认国家是为了人的存在,国家公权力的动用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设置这些法律依据应当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国家无须出场时,不得越位;国家必须出场时,不得缺席。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此外,国家利益,如同社会公共利益一样,也可以成为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只是这里的国家利益,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经过法律认可的表决程序、遵循法律认可的表决规则确认出来的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同时,国家利益也应当可以还原为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民族国家,今天尚存在不少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形成的超国家形式,民法总则以表明对这些双边或多边协议态度的方式,回应了人与这些超国家形式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近代民法典上就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人作为权利的主体,自然作为权利的客体。土地、森林、河流、矿藏乃至动物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典关心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发挥物的效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满足人之所需。时至今日,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难以为继的自然资源,让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不是无限攫取的对象,而是人类相生相伴的伙伴。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应遵循双重价值,一是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从作为类的人的利益出发,从代际正义的角度,遵循道德的价值,以求达到“道德境界”;再是从人与其他生物的关系出发,从作为类的生物的利益出发,从种际正义的角度,遵循超道德的价值,以求进入“天地境界”。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就是对此做出的回应。

以民法总则的通过为开端,如果我们编纂完成的民法典,既能固本又能开新;既能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寻找资源,以“昌明国粹”,树立自信,凝聚认同,又能与时俱进,回应时代的要求,以“融化新知”,包容开放,推陈出新;如果编纂完成的民法典,在我们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既能做出符合中国人实际的回答,又能做出契合人类需要的回答,那么这部民法典就一定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也一定是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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