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兴彦
摘 要: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建筑企业拖欠公款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目前社会发展的稳定,还跟劳动人民的权益保护脱离不了关系。这个問题并不是现代社会最新产生的,在2003年的时候我们国家的总理温家宝就对这个问题解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而且把该对策落实到了现实生活中,但是为什么到如今都没有根除,反而有一种愈演愈烈的倾向。这都是因为我们国家一直没有找对这个问题上的根本原因,还有就使我们国家对此出台的相关措施并没有到位。再有就是和我们国家的根本国情、社会文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劳动力过于充足,行业操作违背先关法律法规,农民工对于相关劳动权益的保护意识低都导致这个问题在社会中恶化现象的产生。所以现在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的和平安定。
关键词:建筑企业;政府;拖欠工程款;策略
随着这个问题严重程度不断变大,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多。由于拖欠工程款,相关的农民工聚集到一起上访甚至是一些更恶性的群体活动,这种情况的产生就影响了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风气,更严重的是破坏我们社会的稳定性。所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而我们国家应该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从根源上制定相关的政策。
一则是现如今的开发商并没有考虑到房产剩余的问题,只是一味地投标中标去开发新的房产,就导致大量的房产出现剩余的现象,这就是导致该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二则是政府只顾着扩张自己的政绩,加大对一些建设项目的投资,这是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之二;
三是国家对于相关程序的建设的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很多建筑企业没有形成完善的诚信体系,被拖进欠工程款的工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这也是导致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所以,我们国家需要从这几点原因出发,出台相应的政策,从根源上消除此毒瘤。
一、该问题目前的现状
拖欠的工程款的定义可以解释为:工程施工的工作已经完成或者相当于完成(因某些原因终止不能继续的)之后,而且时间已经经过三个月,而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并没有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工程款发给承包人的现象。
而这种拖欠的工程款也分为几种情况:
1)竣工的工程的工程款;
2)因某些原因未完成的工程的工程款;
3)没有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的“垫资”。
这些工程款的拖欠的原因也分为几类。
第一类则是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不完善。建筑市场的发展速度尤为迅猛,而法律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法律的出台是完全跟不上建筑市场的进步的。虽然现如今也有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实践中他们的作用并没有那么规范,有时候明明案件的内容是相似的,但是得到的结果却是不一样的,所以农民工的利益并不是每次都能得到根本的保障,例如有些政府投资建立的项目就不受相关法律的约束,农民工被拖欠的公款就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了。目前我们国家缺少与工程担保保证和保险相关的法律法法规,因此就不能从法律的角度上面对工程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进行有效的保证,例如《招标投标法中》只对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的归还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工程款进项任何方面的限制。
第二类则是出台的政策并没有应用到实际。就如《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的出台,虽然在前一段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后来这个政策也就渐渐失去作用。这都是因为我们国家对于这些颁布的政策法规并没有落实到实处,原因主要有几点:
一是法律政策中涉及的执行的方式方法不明确,使得相关的政策虽然已经面世,但是却没有能够对人们发挥作用,仅仅起着指导大概发展方向的作用;
二是相关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严谨的素质,即使明知有相关政策的约束,但是仍旧熟视无睹,当做什么都不知道,继续我行我素,继续在背后暗箱操作相关细节的过程;
三就是和该问题相关部门并没有相关的改进迹象,这个工作并不是只有建设部门独自操作的,还缺少各个部门的团结合作,缺少一个整体解决该问题的实施办法。
第三类是社会的信用值大幅度降低。社会诚信包括三个部分:个人诚信、政府诚信以及企业诚信。不守信用、违背合同约定、弄虚作假等等诚信缺失的现象都导致经济秩序的严重损坏,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是很多人、企业或者政府收到损害,甚至损坏国家的声誉。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既有历史政治运动影响和道德教育极度不重视的影响,也有个人收到利益的驱使,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并不清楚等等。
第四类则是政府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政府并不仅仅是管理问题存在懈怠的问题,有时候也成为拖欠工程款的一个重要的主体,成为了这个债务链接中重要的一个部分。有些政府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有时候在工程的资金没有到位的时候,就借助工程款来实现借鸡取卵的,才导致政府不但成为欠款的主体,还是欠款主题中的“大户”。政府本身应该树立一个榜样,成为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榜样,但是这样的政府的行为,既没有起到示范的作用,反倒是加重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造成农民工讨薪困难程度加重和部分企业纷纷效仿,通过暗箱操作,达到自己所需的效益。
第五类则是我国经济秩序不稳定。我国现如今的的经济秩序是处于一个过渡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警惕体制转变的过渡期,这种过渡涉及到我们国家的方方面面,甚至会导致我们国家在经济上面的动荡。混乱的经济秩序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是经济、文化的发展的影响,所以我们国家要减小贫富的差距,改变和提高相关的传统的道德观念,这也对解决拖欠工程款有一定的影响。
第六类则是我国目前的劳动力现状的影响。处在不同阶层的人们的相同点是,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围绕利润的,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承包商。但是有时候站在企业的角度上面,并不能体会到农民工对于利润的追求。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包括建设、维修和改造城乡住房、修建基础设施等等,这些工程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资金不到位,利益涉及的人员比较复杂,更严重的就是违法的发包和转包,这就导致承包人没有响应的资格去主张自己的利益,因为他本身就是违法的主体。
二、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早规定于《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弱势施工方的利益。
1)我们国家要在这个方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精神,从根本上落实党中央的相关要求还有市委等的决策部署,坚持建设完善的动态管理、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体系,不断地规范市场经济中工资支付的行为,做到实时监控,加强对此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为解决建筑企业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打造一个完善的环境,并对未发生的该类型的问题进行相应的预防措施,争取在今后的几年内从根源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的相关权益,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
2)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首先就是我们国家要明确各个部门对于支付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所充当的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我们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还有项目负责的主要部门,要对开发生对于承包项目的企业甚至精确到每一位农民工的工资进行监督,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把工程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像承包人支付,不能以工程款没有到位等等别的理由拖欠工程款,不能让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本不应该他们承担的责任的威胁。
然后就是我们国家可以在很大的范围内推行银行的代发工资的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地进步,我们工资发放的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在工程建设方面可能不能实现按月支付给农民工工资这个要求。但是我们国家的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和分包的企业应该把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进行两年的保存,用来经过银行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审查,每个月将建设项目的进程进行备案,项目建设的单位要对承包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进行每月的抽查,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体制。我们国家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来防止工程圈的拖欠现象的产生。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相对来说是比较健全的,可以做到行为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与此相关的法律的出台也是不可少的。所缺少的就是完整的配套的法律体系,不能仅仅是只有基本的法律,我们的法律要涉及到每一个方面,比如建设方面监管法、预防建设工程风险的法律以及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法律等等。这样才能够加强相关企业的诚信观念,提高信用的程度,防范道德方面的风险。我们要做到,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有法可依,确保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第一,我们要尽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第二就是在立法的基础上,争取信用立法。
4)提高开发商的信用度,降低相应的风险。首先,我们可以利用如今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库。其中包含的是:业主的基本信息、过往信用积累数据总结、失信总结数据库等等。主要来源于建筑企业之前所承包的建设项目的记录,让与之合作的人通过数据库中所展现的数据来大致对于其的信用程度进行检测,决定是否与之合作。
再来,就是将建筑企业的信用度用星级表示。根据建筑企业之前与其他承包公司进行合作的情况来进行评价,讲不通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然后评定所匹配的星级数。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直接对东的成员,我们都要对于星级进行合理且公平的评价,对于建筑企业起到一个约束的作用,也要避免产生暗箱操作的动作,做到透明化、公开化。
最后就是将此平台进行共享,不仅仅与之合作的人可以看到他们的数据,与他们竞争的国内企业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话对于有托欠情况的企业起到一种督促的作用。并且可以促进国内外企业进行竞争,争取做到建筑工程无拖欠的程度,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
5)承包企业对于拖欠地产生进行积极地抵御。
第一就是对于建筑企业的选择,一定要根据建筑企业多年的信用度进行考察,选择信用度高的建筑企业,与之进行合作。
第二,就是对于应收的工程款进行及时的结算,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阻碍其行使,可以做出相应的反馈进行抵御。
第三就是要具有风险意识,尽可能地寻找专门人员来管理他们的财务计划和收取。
最后就是如若有其他情况,要及时地向上级进行汇报,必要时可以采用法律的武器,对待那些因为不能成立的理由无故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企业,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施工单位一定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发包方支付能力丧失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果断地向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注意:主张优先受偿权只有6个月的期限,即从竣工开始计算,期间不能中断、延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那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一旦丧失,欠付工程款就变成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排在担保物权之后,就没有任何优势可言了。而且,主张优先权最好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因为如果采取其他方式的话,其他权利人,如银行有可能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那么优先受偿权就无法认定了。
6)承包商提高自身的维护权利的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敢于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接入到自身的权利中,成为维权的强力武器。承包商要在不同的阶段,时刻警惕各种风险的产生,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三、結语
建筑企业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但是也要按照程勋进行。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学会运用现代技术来记录建筑企业的信用度,降低风险存在值。承包商即农民工也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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