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小康的内涵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017-07-10 02:48陈友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9期
关键词:指数小康指标体系

陈友华

【摘要】小康、总体小康、全面小康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小康是一个生活水平的概念,总体小康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达到小康水准,适宜于用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费指标进行测度,而全面小康指绝大部分社会成员都能达到小康生活水准,因此不宜用人均指标,而宜用贫困发生率来测度。小康具有历史性,全面小康与共同富裕、现代化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将全面小康看作是现代化的必经或前期阶段,全面小康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共同富裕。现代社会人口迁移流动的增多意味着全面小康的整体性与区域关联性,因而“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科学性令人生疑。全面小康研究中的突出问题是:全面小康内涵的无限扩张、评价指标体系庞杂、理想化情结驱使下的乌托邦化,而全面小康测度指标与衡量标准因地而异,不利于城乡与区域的均衡发展。

【关键词】小康 指标体系 现代化 指数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09.009

在2000年中国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的基础上,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那么,什么是小康?总体小康与全面小康两者间的联系与区别究竟在哪里?全面小康应包含哪些内容?在构建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时应遵循哪些原则?有关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全面小康与现代化两者间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全面小康一定是现代化的必经或初级阶段吗?目前全面小康研究中存在哪些比較突出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全面小康研究中必须严肃回答的问题。本文是这方面的一个初步尝试。

小康、总体小康与全面小康:概念及其内涵

小康的内涵。小康是一个生活水平的概念,可以从微观个体层面与宏观群体层面来考察,前者针对于个体的生活水平,一个家庭的生活达到衣食无忧的状态,就可视为小康之家,而后者针对于群体的生活水平,它所强调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所达到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小康之家和小康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际上对小康生活或小康社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目标。“小康水平”是中国的一个特有概念。在中国的典籍中,小康指在古代自然经济条件下比较宽裕的、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恩格尔系数大于60%为绝对贫困;在50%~60%之间为勉强度日(中国称之为温饱);40%~50%之间为小康;40%以下为富裕,其中,30%~40%为比较富裕,20%~30%为非常富裕,20%以下为极端富裕。①

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对小康的内涵作了详细的描述:“所谓小康水平,是指在温饱的基础上,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达到丰衣足食……”

因此,小康是中国人用来衡量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一个概念,是生活水平介于温饱和富裕之间的生活状态。用形象的话来说,就是温饱有余,富裕不足。

总体小康与全面小康:内涵、联系与区别。第一,概念界定。小康有微观个体与宏观总体之分,前者为小康之家,后者为小康社会。小康之家可能自古有之,只是在人类的大部分时间内,能过上小康生活的家庭只占少数。中央提出的“小康”自然不是微观个体层面上的小康之家,而是宏观总体层面上的小康社会。

按照生活水平由低到高,可以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小康仅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它以温饱的终点(即温饱与小康的交点)为起点(即贫困线),而以富裕的起点(即小康与富裕的交点)为终点(见下图)。由此可见,即便同处于小康阶段,但仍可能存在生活水平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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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2000年时中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那么,如何理解总体小康与全面小康这两个概念,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哪里?这是全面小康研究中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总体小康与全面小康是宏观层面上的两个概念,是微观家庭层面上的“小康之家”在宏观层面上的拓展。总体小康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已经越过温饱阶段,跨入小康生活的门槛。但由于平均数掩盖下的贫困现象,这时可能只有一部分人跨入小康生活的门槛,另一部分人仍处在温饱甚至绝对贫困阶段。因此,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实现的总体小康是低水平的、发展不平衡的、不全面的小康。

贫富差距只能缩小,不能消除,任何社会都会有穷人与富人,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过上小康生活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全面小康绝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过上小康水准的生活,而是指绝大部分家庭与个人都达到小康生活水平。

第二,联系与区别。总体小康与全面小康是宏观层面的两个概念,均用来描述民众的生活水平。从总体小康到全面小康的发展演变过程,是一个努力消除贫困、使得达到小康生活水准的人数增多、比例提高的过程。因此,可以把总体小康理解为小康社会的初级阶段,而全面小康理解为小康社会的高级阶段。

简单地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没有解决温饱的要尽快解决温饱;温饱不巩固的,要巩固温饱;温饱解决了的,要向小康前进,变成一种全面的小康。

总体小康与全面小康的区别不在于收入或消费量上的差别,而在于小康人口覆盖面的差别。总体小康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已经越过温饱阶段,跨入小康生活水平的门槛。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最大局限在于会掩盖其中个体间的差异,尤其当个体间差别较大、贫富悬殊时,更是如此(凌昌玉,2003;刘福垣,2003)。当家庭间生活水平差异较大时,存在着平均数掩盖下的贫困现象。因此,总体小康并不意味着绝大部分家庭的生活都达到了小康生活水准。而全面小康指绝大部分家庭与个人都达到小康生活水平,未能过上小康生活的家庭与人口占绝对少数。

中国小康社会建设情况。自从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首次使用“小康”概念,并把它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以来,中国便开始了小康社会的建设。为了全面及时地测度小康社会建设的进展情况,1991年国家统计局等12个部门确定了16个基本监测指标和小康临界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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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国人均GDP达到854美元,实现了邓小平同志设想的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据国家统计局介绍,用综合方法对这16项指标进行测算,1990年全国小康实现程度为48%,2000年为96%,中国总体上初步进入了小康社会。到2000年,尚有三个指标没有达到小康标准,即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66元,实现85%;人均蛋白质日摄入量为65克,实现90%;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合格县比重实现80%。分地区来看,东部基本实现,中部实现78%,西部实现56%。

全面小康社会研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概念的无限扩展。每当中央提出一个新概念或从国外引进一个新概念,最初以“正面形象”出现时,各级政府、研究机构与部分学者总喜欢将之无限扩展。“全面小康”概念自提出之后,将此无限扩展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内容。尽管小康是一个经济概念,代表着一种生活水准,但中国各级政府、研究机构与部分学者总喜欢将全面小康的内涵作无限扩展,将本属于经济层面的反映生活水平的小康扩展到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将本不属于全面小康的内容,或与之关系本不密切的很多东西掺杂进来,从而使全面小康演变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例如,将政治民主、政府绩效、党风廉政建设等都纳入到全面小康范畴之中,实际上是很不妥当的。

第二,地域。在地域上,全面小康在实践领域的一种表现是概念的挪用,将其范围作不适当的延展,结果出现了大到国家、小至县(市、区)的各种各样的区域全面小康及其标准。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全面小康应该是在国家或相对独立的地区(如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层面上的。此外,在全面小康建设过程中,城乡与地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人为地将城市与农村、地区分割开来,而对城乡与地区提出不同的全面小康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三,价值取向。国内弥漫着一股将全面小康与“美好社会”联系起来、甚至将两者等同起来的氛围。目前,林林总总的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中有不少将失业率、犯罪率、基尼系数等纳入其中,就是最好的例证(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课题组,2009)。这种将全面小康过度美化的做法是很危险的,因为如果到2020年我们无法兑现当年的承诺,又如何向人民交代?

全面小康与共同富裕。各级政府、研究机构与部分学者对全面小康概念做不恰当的内容扩展与解读后,其俨然成为理想社会的代名词,在国民心中普遍出现了对全面小康的理想化情结。例如,很多人认为全面小康是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必然意味着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不断趋于缩小(颜江远,2004)。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没有实现共同富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各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趋于扩大。

由此可见,全面小康与共同富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全面小康并不必然意味着城乡、地区、社会阶层之间贫富差距的缩小,而仅仅意味着还没有过上小康生活的人群所占比例很低。全面小康社会并不一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但共同富裕的社会一定是全面小康的社会。

小康与现代化。尽管两千多年来诸多学者和政治家们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不断对“小康”问题进行探讨,但总的来说,由于在此期间的社会与经济形态和人们的物质生活内容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小康的内涵也基本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这一时期的小康概念反映了传统农业社会的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展现的是一幅衣食无忧、生活安康和平的小农生活画卷(邓军等,2003)。

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人们对“小康”的理解已经与古代有所不同。因此,“小康”已经演变成一个具有历史属性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涵义不完全相同。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里,小康与工业化进程中对物质生活满足的追求是分不开的,但现在将“小康”的内涵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变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是不妥当的。

现代化指以科技革命为推动力,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为标志,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对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并引起社会组织与社会行为的深刻变革。

目前,中国更多把全面小康看作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各级政府、研究机构与学者也多持这样的观点(孙蕾,2003;曾庆均等,2007),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有問题的。

第一,两者在内涵上的区别很大。小康是一个生活水平概念,绝大部分社会成员达到小康生活水平时,即为全面小康。而现代化表示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其本质是生产方式、进而生活方式的变革。这一转变的完成也就意味着实现了现代化,但不必然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都能过上小康生活。因此,小康与现代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小康代表了一种生活水平,而现代化代表了一种社会形态。

第二,两者的时间跨度不同。小康社会在中国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小康社会的评判标准有所不同而已。由此可见,小康社会可以在传统社会,也可以在现代社会出现,其时间(或历史)跨度很大。但作为人类历史上一个特定发展阶段的现代化则不同,它只能出现在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与小康社会的时间或历史跨度相比,现代化的时间或历史跨度要短得多。

第三,兩者的可逆性不同。中国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小康社会,但又都从小康社会转变为贫困社会。由此可见,小康社会不仅可以出现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之中,而且是一个可逆型的社会状态。人类只可以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到现代工业社会,但不可能从现代工业社会再转回到传统农业社会。因此,现代化是一个不可逆过程。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将小康社会理解成为现代化的必经阶段或者初级阶段。

测度指标体系研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目前,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研究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过于庞杂。多数人以为指标体系越庞大、越全面越好,实则不然。指标体系庞大,看似全面,实际上由于在指标取舍上忽视了指标重复性和相互间关联的机理,造成部分指标的作用因素过大,或者没有突出全面小康的主要方面,反而使评估结果失真。更重要的是,指标体系过于庞大,其可行性也将大打折扣。

二是乌托邦化。全面小康的内涵被无限拓展,这种对全面小康内涵的泛化与过度理想化,以及在此思想支配下构建的林林总总的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及其标准,已经把全面小康演变成为一个乌托邦式的人类理想。这不仅出现在小康社会研究之中,也出现在对现代化的研究之中。

三是大多为均值指标。全面小康不是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达到小康的社会,而是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达到小康水准的社会。而均值指标将个体间的差异抹平了,不能回答究竟有多少比例的家庭或个人过上了小康水准的生活,因而不能体现全面小康对小康人群覆盖面的要求。因此,均值指标是不能用来作为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的。这也是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与其他评价指标体系的不同之处。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推出的几乎所有的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多由均值指标构成。

四是价值判断。目前,许多研究将较难进行价值判断的某些指标纳入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例如外贸依存度、人均生活用电量、人口自然增长率、离婚率等(张明忠,2003;孙蕾,2003;李培林等,2003;张建华等,2003;王慧君,2005;赵振全等,2004;张春光,2005)。研究者的本意是希望外贸依存度与人均生活用电量越高越好,而人口自然增长率与离婚率越低越好,但这种测度方法显然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是不常用或难获得。将全面小康内涵作无限扩展,为了将扩展的内容在测度指标体系中有所体现,必然会将平时不常用或很难获得的某些指标纳入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如将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周善忠等,2003)、科技进步贡献率(朱启贵,2004;张明忠,2003;崔大树,2003;孙蕾,2003)、经济增长波动系数(孙蕾,2003)、民主化率(任建智,2004)等纳入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使指标体系的可行性与可比性大打折扣。

六是简单罗列。任何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绝不是指标的简单罗列,还牵涉到许多其他的内容。例如,目标影响因素分析与指标的选择、各指标的内涵界定、目标值(临界值)的确定、指标数值标准化方法的选择、指标权重的确定、综合指数的构建方法选择,等等。但遗憾的是目前推出的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大多属于指标的简单罗列,很多必要的内容均没有给予必要的交代(张明忠,2003;李培林等,2003;黄应绘,2004;朱启贵,2004;任建智,2004)。这样的研究很难称得上是科学研究。

七是“赶时髦”。小康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人们普遍认为中外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小康社会。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构建时要注意小康的历史性,不可以“赶时髦”,否则会闹出许多笑话。但遗憾的是在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构建中,恰恰出现了“赶时髦现象”,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很多反映人类现代文明成果的内容纳入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并据此制定了全面小康标准,如国际互联网普及率(崔大树,2003;李培林等,2003)等;二是将某些反映政治民主化、政府绩效的指标纳入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如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任建智,2004)、政治透明度、社会腐败指数(黄应绘,2004)等。如果按照政府、研究机构与多数学者构建的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及其标准来衡量,人类小康社会出现的历史不超过20年。显然,这与史实严重不符。

区域全面小康的实现条件

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是具有区域性特征。这种区域性是指中国不同地区在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和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现水平的差异性。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同区域所显现出来的特殊性,是在区域地方政府组织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各地在设计自己的全面小康发展模式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本地的历史文化特点以及人口、资源与环境状况,不能套用某种固定的路数,更不能盲目崇外,照搬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

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推进过程本身的区域性,要求我们在对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模式进行研究时,不仅要研究世界发展和国别发展模式,而且要注意国内的区域全面小康发展模式。因此,从各个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全面小康过程在空间分布上的具体特点,以及全面小康发展战略、步骤、途径随地区变化而变化的规律,是实现中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

但是,全面小康目标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其内涵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任何一个国家,幅员不论大小,人口不论多少,资源不论丰歉,经济社会不论发展到何种阶段,其内部不同地区发展水平肯定存在差异。但就全面小康概念而言,其内涵的整体性与外延的国土全覆盖性是共性。一个国家内局部地区有可能依托资源与区位优势、人文基础、历史遗产、权力干预等条件率先发达起来,但这种“发达”绝不能等同于实现了全面小康。这不仅不是国家整体意义上的全面小康,也不是局部“发达”的全面小康,周边欠发达地区会对“发达”地区的发展带来某些负面影响。

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小康社会特征不同,在传统社会出现的小康社会具有封闭性特点,而现代社会出现的小康社会具有开放性特征。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地区沿用“闭门造车”的思维逻辑,总想关起门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是不可能的。开放型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迁徙权,可以在本国范围内自由迁徙,政府的基本责任在于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从制度上对公民的自由迁徙横加干涉。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人口必然更多地从边远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迁移与流动。伴随着人口的迁移与流动,包括贫困问题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问题均会发生地区间转移,社会问题的流动性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大特点。

在全球化背景下,一個地区的发展除了依靠自身的努力之外,还要仰仗其他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发展,甚至还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与左右。目前的全球经济危机对中国的冲击越来越大,想独善其身只能是一厢情愿,而“与狼共舞”则是必然选择。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具有全国整体性与区域关联性的特点,企图游离于这种整体之外而建立一块块全面小康社会的“飞地”,是缺乏整体思维的一种自利之见。没有国家整体意义上的全面小康,某个地区是难以实现全面小康的。

因此,在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如何携起手来,谋求共同发展是各地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推进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帮助别人实际上最终是在帮助自己,只有走“我们共发展”之路,全面小康才有可能最终在中华大地上实现。

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即为现代化。上海、深圳早已经完成了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并正在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由此可见,局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是完全可能的。然而,与现代化不同,全面小康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因而“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提法本身就缺乏科学性,而各地纷纷推出的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时间表则更是荒唐。全国各地“一哄而起”“一轰而上”,不顾其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提出不适当的发展目标,如“率先多少年实现全面小康”,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演变成为又一场“大跃进”。在这种“率先”思想引领下的“率先冲动”,会进一步加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可能会引发更多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全面小康社会标准的统一性

新中国成立后逐渐构建起城乡与地区隔离型社会结构,人们也逐渐形成了“隔离性社会结构”的思维习惯。考虑到城乡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构建全面小康测度指标及其衡量标准时,人们习惯于对不同的区域、甚至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标准。中国的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及其相应的临界值的确定就是在这样的思维逻辑下制定出来的。如全面小康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两者间差异悬殊。现在的问题是:对城乡与地区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时,我们是否应该有所区别而设置不同的指标体系,并给出不同的标准?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全国各地早已构建了各自的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并依据各自的标准纷纷宣布某某地区率先多少年建成了全面小康社会。全面小康在中国出现了“碎片化”的倾向。由于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对政府与社会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全国各地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与衡量标准的不一致,导致了严重后果:

一方面,中国城乡与地区差距本来就很大,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城乡与地区仍采用不同的测度指标与衡量标准,会继续助长重城市发展、轻农村发展的倾向,可能使政府与社会延续对农村与落后地区社会发展的漠视,从而不易形成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城乡与地区差异有被固化的倾向。与此同时,某些地区为了“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利用先发优势与权力等使资源的配置更向这些地区倾斜,客观上造成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剧,使得本已撕裂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进一步分化的倾向,不利于改善城乡之间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不利于生活于农村与落后地区的广大民众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利于城乡与地区的整合与协调发展,不利于社会结构的改善,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另一方面,城乡与地区全面小康测度指标与衡量标准的不同,不仅理论上说不通,而且使得区域间的可比性大打折扣,同时全面小康标准的多重性,必然给人们的思想造成极大的混乱。

鉴于全面小康的整体性特点,同时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我们不能对不同的地区制定不同的全面小康标准,因而全面小康测度指标与衡量标准应该是全国统一的,不应有地方特色。目前,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及其衡量标准构建时,应注意的不是“地方特色化”,而是“去地方特色化”。

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全国贫困发生率低于5%,绝不意味着全国所有地区的贫困发生率均低于5%。因此,全国层面的全面小康绝不意味着全国所有地区都能实现全面小康。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构成时应遵循的原则。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进展情况,必须要有一套明确的量化指标体系。在构建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统一性、易获得性、可操作性、简明实用、可比性、独立性、禁用均值指标、与现实世界相符。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评价指标的构建。第一,基本指标。全面小康和总体小康的区别不在于收入或消费量的差别,而在于小康人口覆盖面的差别。如果想清楚了这一点,对全面小康进程进行测度就不用设计指标体系,而只要一个能够准确反映小康人口覆盖面的指标就足以(刘福垣,2003)。但如果用小康人口覆盖率,自然会牵涉到小康生活的进入门槛或最低标准的确定问题。小康是一个中国特有的概念,要制定小康的进入门槛或最低标准,并进行国家与地区间的比较,无论是从标准本身的制定到资料的收集,均会遇到极大的困难,也会引来很多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在此选择最常用的替代指标——贫困发生率——是最为合适的。

贫困有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之分。考虑到小康的特点,本文所说的贫困应是绝对意义上的贫困。贫困发生率即为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要将人口划分为贫困与非贫困两种类型,自然会牵涉到贫困的划分标准问题。以往国际上通用的贫困标准是一个人日均收入或日均消费支出不足1美元,而贫困发生率即为日均收入或日均消费支出不足1美元的人口比例。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单位美元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因而世界银行于2015年10月5日将这一标准由原来的1美元提高到现在的1.90美元。

中国政府制定的贫困标准如果明显低于国际通用标准,是很不合适的。贫困标准的降低必然导致对贫困状况的低估,再加之各地普遍存在的浮夸与虚报,使得对贫困的低估更为严重,从而给各级政府和社会造成认识上的错觉,严重夸大反贫困工作成就,出现自我欺骗与自我陶醉的现象。这对反贫困是极为不利的。

笔者坚持采用国际通用的(绝对)贫困标准,便于进行国际比较,并认为全面小康社会的贫困发生率不应超过5%。2001年中国日均支出不足1美元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仍达到16.1%,如果按照日均支出不足2美元来计算,中国的贫困人口将激增至47.3%(UNDP,2003)。由此可见,中国的贫困状况远没有官方所公布的数字那样乐观,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仍有不小距离。

第二,保障指标。一方面,人是有差别的,某些人(如部分残疾人与老年人等)因先天性因素等,是不能依靠自身努力过上小康生活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强调竞争和优胜劣汰。有竞争,自然就会有暂时或永久的失败者,并可能因此沦落为失业者,因此,部分人失业是必然的。这些人如果缺少制度性帮助,很可能会因此而陷入贫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最为关心的是贫困者如何脱贫。在现代社会,如果缺少社会保障,总会有部分人沦落为贫困者。保证低收入者与无收入者的生存权,使其生活达到衣食住充裕,不仅牵涉到公民基本的生存权与社会稳定问题,而且也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可见,一个缺少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完善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是不可能成为全面小康社会的。而中国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社会保障并未完全得以解决。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而中国的社会保险又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五个基本部分组成。各地政府与学者在构建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时习惯于使用社会保障覆盖率指标。这里不仅牵涉到概念本身的界定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覆盖面问题,更牵涉到保障水平问题。而不同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依赖程度是不一样的,贫困者最需要社会保障,而富裕阶层对社会保障的依赖程度远小于贫困者。因此,选用一个笼统的社会保障覆盖率,不仅存在很多问题,而且意义不大。而“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不仅概念清晰明确,而且最能体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对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因此,笔者认为选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作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保障指标是最为合适的。考虑到全面小康对贫困发生率的要求,这里规定全面小康时的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为不低于95%。②

需要强调的是:全面小康社会就是绝大多数家庭与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跨入小康水准的门槛,没有达到小康生活水准的家庭与个人仅占极少数。因此,测度全面小康进程只需要一个指标——贫困发生率——就可以了。但是,正如本文前述的那样,为了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实现,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离开较为健全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小康社会是难以、甚至不可能实现的。

讨论

究竟是应该参照十六大报告的内容,同时学习借鉴他人、特别其他国家的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自己的认识,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上来构建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及其衡量标准,还是应该严格按照十六大报告与其他中央文件的内容与提法来构建全面小康进程测度指标体系及其衡量标准?前者基本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而后者基本属于对中央文件解读的范围。目前,有关全面小康的研究与讨论基本上属于后者,但笔者认为更应该是前者。

认真研读中央文件、政府报告、领导讲话,对于社会科学研究是重要的,但仅仅满足于对上述材料的解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挣脱上述材料的思维逻辑与固有结果而形成的条条框框的束缚,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这些材料进行较为客观与严谨的评判,甚至是批评,只有这样,中国的社会科学才可能有所发展与进步。遗憾的是近几十年来,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给人类留下的遗产不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破除条条框框的束缚,思想僵化,仅仅满足于镣铐下的舞蹈与螺丝壳里做道场。这实际上是中国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悲哀。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6JSBSH001)

注释

恩格尔系数是平均数指标,联合国粮农组织以恩格尔系数作为社会富裕程度的划分标准是不全面的,甚至是有问题的。即使恩格尔系数低于40%,也绝不意味着大多数人就能过上富裕的生活。如果多数人不能过上富裕生活,这样的社会很难称得上是一个富裕的社会。

②最低生活保障牵涉到最低生活保障线,即常说的“低保线”的确定问题,笔者坚持认为低保线应该不低于联合国的贫困线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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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戴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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