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是上海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处理该公司老板蔡先生个人及投资项目的相关财务。2014年11月7日,郑先生接到公司同事刘某的电话,对方要求他在QQ上确认添加老板蔡先生的QQ号为好友。
添加完账号,这位所谓的蔡老板在QQ上表示,自己正进行招标项目急需用钱,要求郑先生赶紧帮忙转账46万元到某指定账户。
之后,所谓的蔡老板又发出指令,要求转账,郑先生又让财务人员先后转账44万元和158万元。不久,蔡先生返回公司发现遭到诈骗,遂向警方报案。之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郑先生赔偿248万元。
庭审中,郑先生辩称其与蔡先生个人之间并不存在雇傭关系,而是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郑先生指出,在这起案件中,对蔡先生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诈骗分子。事发当天,并不是他一个人过错,在转帐前他还曾电话联系过老板的姐姐,在获得同意后才进行转账。
此外,在汇款时并非是他一个人操作,出纳等公司其他的同事也均未按照规定的财务程序操作,损失并非其一人之过。对此,蔡先生认为,郑先生是财务部门负责人,其他财务人员都是其下属,造成该结果,作为负责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受蔡先生委托为其处理财务相关工作,应做到与其职务、经验、薪酬相称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郑先生在未与蔡先生核实的情况下仅凭QQ聊天内容就将蔡先生账户内的钱款打给他人,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蔡先生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使用混乱,公司制度也存在纰漏,公司的其他员工在操作中也存在过错,现有证据也未证明蔡先生的损失系郑先生所为,让郑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欠妥。
据此,法院按照郑先生的过错大小以及其在该公司的收入情况认定郑先生承担10%的责任,赔偿24.8万元。
(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