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会贤 严浩
摘要: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日益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在互联网环境性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促进了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另一方面对传统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文章对互联网背景下下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完善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网络版权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1-0351-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7.11.179
知识经济是互联网发展的重要标志,全球各国知识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是互联网,互联网技术创造了网络版权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新兴的智力成果基于新的方式与输出方式展现在人们面前,同时考验知识产权问题。互联网技术一方面促进了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传统知识產权保护带来冲击。
1 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
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为无形性、时间性、专有性以及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两种:一种为依法取得专利的名称、文字、网络信息内容等,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等,这一类知识产权的客体享有专利权;另一种是包括各种类型作品等的网上信息表达形式,这类客体权利人享受著作权与版权。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因为信息产生、传播、利用的条件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的特点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出现新动向。
第一,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地域性逐渐淡薄,跨国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水平等存在差异,造成了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侧重点与内容差异较大。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差异不断缩小,从而淡薄了知识产权地域性,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断淡化国家之间的界限,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为国际交流与协作提供了条件,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数量、范围还是表现形式上增长都非常迅猛。
第二,网络版权保护因为信息公开和独占的矛盾而越来越艰巨。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属于无形资产,对社会发展与进步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事实上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产就是信息。然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造成了信息发布、获取更加方便,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对权利人进行保护,信息形态具有智力成果的有关权益,互联网背景下智力成果基于数字化电子信号进行表示,物质载体实体约束缺乏,造成了相对于有形财产保护而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复杂。
第三,互联网的垄断性造成了网络域名、驰名商标等的保护被削弱。就传统知识产权而言,其显著的特征就是垄断性,传统知识产权要求主体依法对某一成果享有全部权利,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不可以以任何的形式进行占有与使用。但是互联网背景下,各国之间对于知识产权存在立法的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权利保护期限不同、越境数据流的数量等的影响,从而使得知识产权垄断性不断被削弱,直接影响到确认知识产权、使用、监测与保护知识产权。
网络中专有地址名称是域名,作为互联网中企业经营的标记以及商标的有效延伸与表现,其特征为唯一性,全球知识背景下对互联网知识产权进行识别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域名。但是,出于经济目的,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对互联网的不可驳回性与开放性充分利用,抢注知名企业的商标,在没有经过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将驰名商品进行域名的注册,侵害驰名商标。商品分类保护、互联网商标权排他性效力等都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的包含。互联网背景下,信息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传送速度不断加快,必须要完善对注册商品以及服务的分类。
2 完善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2.1 逐渐扩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逐渐扩大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实现由印刷搬迁、电子版权向网络版权的过渡。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了多媒体作品、软件著作权、卫星电视节目等,专利法同时扩大了保护对象。世界各国不断深入探索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
2.2 逐渐出现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新技术与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伴随着新技术、知识经济等的发展,基因移植、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逐渐出现在知识产权体系,受得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包含。
2.3 互联网背景下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扩充了知识产权体系
之前商业秘密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补充,在互联网背景下已经变成知识产权制度新的内容,使知识产权体系内容得到扩展。
3 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创新
3.1 完善互联网背景下商标权与域名注册
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和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别的专有标志就是商标。商品是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信誉的体现,其经济价值巨大。商标是一个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互联网背景下注册域名与商标权出现冲突,互联网中网络商标标识、厂商名称等基于各种商务活动进行应用,比如E-mail、互联网页宣传等中可能与商标专用权有关。互联网中域名和商标比较相似,大部分企业域名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具有一致性,通过域名实现了企业在互联网中进行商标的延伸,然而域名注册和商标注册同时存在不同,注册网络域名不可能因为和其他域名相近而被驳回,并且商标专有权人对其他相类似商品中相同域名的使用进行限制,不可以对相同商品中使用类似域名进行限制。尽管知识产权先申请原则满足确权原则,然而这也为侵犯知识产权提供了机会,比如不法者对网络中他人域名进行抢注、对著名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等,因此必须需要加强互联网背景下工业产权的保护。国际上各个签订的《Interne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我国出台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与管理暂行办法》等为规范管理互联网域名提供法律依据。
3.2 做好互联网背景下信息著作權的保护
独创性、智力成果、可复制性是获取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在单一平台上多媒体作品涵盖了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多媒体信息日益增加,人们日益关注多媒体作品版权与著作权的包含。当前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多媒体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国际上当前对多媒体版权归属认定一般做法就是在内容选择以及安排设计方面多媒体作品具有原创性,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当前我国著作权法针对多媒体作品保护还不完善,需要全面考虑,将多媒体作品当作著作权独立保护客体类型进行保护,从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3 重视对数据库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方式就是数据库,数据库把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资源、数据资源等基于一定体系与规则使其有序化,数据库属于信息产品其特征是具有较高的开发成本,较低的复制成本,基于此,经常会发生数据库盗版与复制侵权等问题,另外,互联网下信息发布与检索具有开放性特征,而信息的交流、传播、存储等具有跨国界、跨区域的特点,因此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重视保护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网络中作为智力产品的数据库具有可复制性,对数据库中信息进行适度保护,尊重数据库数据辛勤采集的原则,不能毫无限制的进行保护,否则可能出现垄断问题,使数据库信息共享受到影响,过低或不保护会对网络数据库开发商的合法权利进行侵犯,使信息化全面发展受到影响。
3.4 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专利权的保护
互联网中最重要的一种信息资源就是技术创新成果信息,互联网中技术创新成果信息包括了没有经过授权的发明创造成果信息,也包括了已经取得了专利权的成果信息,这些成果信息在互联网中进行交流讨论或者是进行宣传的技术方案的一部分。社会不断发展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专利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行使得当前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被打破,对专利立法的模式具有直接的影响。互联网背景下对专利权的保护要给予重视。因为互联网具有全球性的特征,而专利权呈现出地域性的特点,在互联网的一端某项技术创新成果有可能是共有领域,但是在互联网的另外一端有可能受到保护,所以这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需要不同国家根据相应的立法情况进行明确。另外,当前中国专利法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重视不够,在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日本等国家在专利法保护中专门强调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中国需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过程中要明确区分工具性软件以及演绎数学软件,这是因为专利权不保护演绎数学智力软件。与此同时,重视互联网环境下多媒体信息资源以及电子信息资源的专利权的保护。保护电子与多媒体信息资源的专利权,必须要明确首次公开信息的时间以及国内外公开的标准,加强立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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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兆茜.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思路[J].法制博览,2015,(31).
[3] 何淑娟.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10).
作者简介:陈会贤(1984-),女,供职于浙江大学,工程师,研究方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
(责任编辑: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