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旭
前言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也必须要与时俱进,如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如何让纠纷得以更好的处理,这才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
1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现状
虽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但该法仅仅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却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机构的权力职责范围,也没有列出任何约束仲裁程序执行的明确条文,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因此,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方法摆在当前相关政府机关和部门的重要任务。
2006年6月,农业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问题通过电话咨询、网络通话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公开征求解决办法和意见,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征求意见稿,采集广益,寻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最佳解决办法。经过半年时间的对各种方案、意见的研究和讨论,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送审稿编写完成。在此之后的历届政府会议上,陆续有几百件法律草案提请讨论研究,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领导班子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问题的高度重视和重大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权有明文规定,坚决禁止社会、个人或行政团体干涉仲裁、执法行为的执行。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农村经营管理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中,行政、仲裁机关合二为一,同时行使行政权和司法仲裁权,严重违背了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原则。农村经营行政管理和農村土地承包司法管理本为两个互不干涉、各自独立工作体系,如果将农村经营管理掺杂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调解工作中,则会增加仲裁工作办事流程,延长仲裁执行时间,导致仲裁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浪费,使承包方、受让方两方利益受损。财务资源紧缺是我国农业人员普遍面临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而精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流程,将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严格划分开,是减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经费的有效途径,从而极大地缓解农村财务压力。
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特点
2.1 仲裁机构设置具有基层性
普通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考虑某个地域的商业活动的发展情况,在我国当前普通民商事仲裁机构均设置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大中城市。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带有鲜明的基层色彩,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主要在县和不设区的市(即县级市)设立。根据农业部2012年统计,我国现有60多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500多万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亿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量广面大,情况复杂,具有很强的基层性、地域性和政策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设置在基层,与广大农民群众最为接近,最了解农村、农业和农民实际,这样十分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与化解。
2.2 仲裁范围明确具体且针对性强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侵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继承纠纷等,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具体,且十分狭窄,针对性很强。与此不同,普通民商事仲裁受案范围则比较宽泛,包括了大部分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即除了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进行民商事仲裁之外,大部分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适用民商事仲裁。
2.3 仲裁程序的启动较为简便易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当事人要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可以采取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由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予以受理,这与普通的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启动相同;第二种途径为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直接申请仲裁,这种凭单方意愿即可启动仲裁程序的方式对于普通民商事仲裁而言,是不可想象的。
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按手指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包括口头申请)而启动,极大地放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启动条件,非常有利于广大农民群众通过仲裁方式方便快捷地解决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
前述各类土地承包纠纷,我们按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归纳,可整理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和征地补偿纠纷;二是承包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纠纷,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三是发包方之间的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四是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包括承包地界纠纷。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唯一渠道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也不同于人民法院,不是各类土地承包纠纷均可受理。
土地承包当事人发生纠纷,能否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具备其中之一的,可以受理。一是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签订有合同或协议。没有合同或协议的,仲裁机构缺少具体裁决的标准,不宜受理。二是处理纠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是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毕竟不是人民法院,不能作为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法主体。处理纠纷过程中,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裁决,但主要依据应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是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范围的纠纷事项,仲裁机构不宜受理。三是纠纷涉及事项的管理应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能。非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职责的,仲裁机构不应越权受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践经验以及前述考虑因素,我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不应当受理土地所有权纠纷,不宜受理或慎重受理承包地界纠纷。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方法还不够,还需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这对纠纷处理的工作人员来说,是基础和前提,是开展所有工作的必要条件,必须要引起重视。
作者单位:灯塔市经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