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
“我骑的只是电动车,凭什么让我赔偿损失?”生活中面对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骑车人往往会大声质疑。冤枉吗?不一定!
设计时速超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
[案例]2016年4月,郑美丽购买了一辆带有动力装置驱动的电动车。该车的设计时速为40公里,整车重量为50公斤。一个月后,郑美丽骑车时,与行人钟某发生碰撞,导致钟某花去6万元医疗费用,并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郑美丽和钟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诉讼后,郑美丽没料到法院并没有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让钟某自负一半损失,而是以其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让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赔偿。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郑美丽的坐骑名为电动车,实为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即区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而《电动车通用技术标准》中规定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可郑美丽所骑电动车不仅系动力装置驱动,而且设计时速为40公里,整车重量50公斤。另一方面,郑美丽必须承担全部损失。正因为郑美丽的坐骑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决定了其应当投保交强险。在其没有投保的情况下,就只能先行在交强险的保险赔偿限额内作出赔偿,只有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才能依据事故责任按比例分担。
加装动力驱动“零责任”也必须赔偿
[案例]因为嫌速度太慢,高汝娟在朋友指点下,给自己的电动车加装了动力驱动装置,使最高时速由原来的20公里飙升到50公里,自重也增加到52公斤。2016年6月17日,高汝娟骑车上班时,与行人肖某发生碰撞,肖某受伤住院治疗11天,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边打电话边闯红灯且从非人行道上穿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高汝娟则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令高汝娟始料不及的是,法院却仍判决其承担10%的损失。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也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哪怕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汝娟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如果高汝娟所骑的属于机动车,法院也可以判令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与之对应,姑且不论高汝娟的改装行为违法,仅就改装后的电动车而言,因为属于动力驱动、最高时速可达50公里、整车重量为52公斤,无疑当属“机动车”之列,也决定了高汝娟虽是“零责任”,但也必须部分买单。
骑行过斑马线照样应当承担事故损失
[案例]2016年7月4日,肖爱珍骑电动车通过斑马线时,突遇行人李某与同伴追逐、打闹着经过,一不留神因避让不及导致彼此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摔伤并住院医治。由于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李某最终提起了诉讼。面对法院判决自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手持判决书的肖爱珍满脸委屈:我是根据绿灯指示经过斑马线的,既没有走错时间,也没有走错路线,事情完全是李某乱跑所引起,怎么能让我承担责任?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也就是说,肖爱珍在斑马线处横过马路时,继续骑行而没有下车推行,当属违法。另一方面,虽然肖爱珍不想造成事故,但这只能表明其没有对应的故意,而不能排除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过错,因为肖爱珍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酿成交通事故却未能严守法律规定,即肖爱珍当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心态。再一方面,肖爱珍必须承担部分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在肖爱珍和李某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必须按照过错的大小来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