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念钦
摘 要: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许多企业劳动争议案件骤增,严重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尤其是劳务派遣工,该群体总是有人认为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是认为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们曲解、误解劳动合同法规定,于是走上诉讼维权道路。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工;处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仲裁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朱某等八人
被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矿
朱某等八名原告均为1990年前后到被告某矿工作,参加工作时为农民轮换工。随着我国的用工制度的改革,2000年后由农民轮换工转变为外联工,2004年后转变为劳务派遣工。2008年,朱某等八名原告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八原告终止劳动合同。该八名原告认为:他们从参加工作至今一直在被告某矿工作,工作地点没有改变,只要在该矿工作就是该矿的工人,和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劳动关系。遂以劳务派遣机构和某矿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认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与某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被告提出该案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异议,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原告对终审判决不服,遂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二、处理过程
本案中原告的确是在1990年被被告招为农民轮换工,从事采掘工作,工作期间用工性质为农民轮换工。被告某矿是按照当时国家规定,即《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招用的,根据当时的规定,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可以续订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
2000年,被告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农民轮换工在从事工作期间可以与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但是当时,正式工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退休金由企业承担,农民轮换工虽然可以与正式工一样享有同工同酬,但退休金待遇是不可能和正式工一样待遇的。按照规定,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先由企业与农民工所在县、乡签订,再由县、乡和农民轮换工签订。2000年,该批农民轮换工合同到期,除了个别人转为正式工外,绝大部分回家务农。当时被告按照国家规定对该批农民轮换工发放了回乡补助金,而且在发放回乡补助金的领取单据上面由领取人签字确认,在发放完毕后进行留存。在开庭过程中,某矿提供了当时领取的单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某矿告的主张,所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原告于2004年至2008年期间在被告处从事采掘工作属实,但原告是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到期,劳务派遣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发放(且原告也领取了)年度统筹金、失业金等。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与某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三、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影响较大、审理持续时间较长、审理程序复杂、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本案有三个亮点值得学习:
第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为煤炭企业的被告承担很多证责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本案的焦点,被告能逐一查找搜集相关证据,做好答辩、抗辩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本案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被告能把关键证据材料及涉及历史问题的证据保存完整,是本案胜诉的一个原因。
第二、厘清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本案胜诉的关键。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为,八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依法支持被告的答辩理由,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为用工关系,原告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的合同关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用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不必然产生原告所要求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选择和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用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然后以合同或协议确定这样的关系。
四、对策建议
煤炭企业近些年发生的诉讼案件很多,其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占案件总量的80%以上。原因有国家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加大;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相对滞后,不能很快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误解等。必须对这类案件予以重视。在法律事务管理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政策调整并结合企业实际,每年底都对当年发生的案件进行分析,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的结果,同时预测下年度可能发生的案件趋势,以便做好应对准备。
煤炭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和人力资源管理,及時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动态调整人力资源规划,消除各种可能引发纠纷的管理隐患,使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关系非标准趋势下的劳动力派遣[J].中国劳动,2006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