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龚飚
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释义
文 龚飚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般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在获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缺陷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把产品缺陷情况告知销售商和消费者,并通过各种方式设法把缺陷产品从市场上、从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般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在获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缺陷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把产品缺陷情况告知销售商和消费者,并通过各种方式设法把缺陷产品从市场上、从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制度。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已设立的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来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般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出租者等,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上述责任主体都有义务依法依规召回缺陷产品并消除缺陷隐患;二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出租者等召回的责任主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必须通过网络、公告、短信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产品存在的缺陷、应急处置方法、消除缺陷的措施等相关信息;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社会公益性,世界各国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和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一些发达国家随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 把产品对环境的损害也作为认定缺陷产品的依据之一。
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工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虽然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自2004年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我国第一个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至今只有12年时间。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和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断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6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提出“缺陷产品召回是重点工作、重要手段,要长期抓紧抓好。”
为进一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帮助消费者降低交易成本,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两随机一抽查监管制度;既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决定性作用,又积极完善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有效监管机制,努力建设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按照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缺陷产品的产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立都不是空穴来风,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必然会产生的。
一、缺陷产品与经济人假设理论
为分析人的经济行为和行为调节机制,西方经济学对人性作出了假设,也就是关于经济人的假设,经济人假设最早由英国著名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后成为经济学基本假设之一。亚当·斯密认为,经济学中所考察的人都是经济人,每个人都具有利己主义的本性,都只关心个人的经济利益。所谓经济人,就是追求自己目标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人。
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企业主生产产品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会去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有时甚至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于不顾,置职业道德于不顾。在设计、制造产品的过程中,为了降低产品成本,采取各种方法,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等。还可能减少一些必须的工序,不按规定标识警示内容等,以谋取更多、更大的利益。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其生产的某些型号或某些批次的产品就会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就是说,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是缺陷产品。
二、缺陷产品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的三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早在上世纪70年代,他们就开始关注和研究信息不对称这一现象,经过研究,提出了著名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经济活动不同地位不同角色的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程度是不同的,所掌握的信息量是有差异的;那些掌握信息比较充分信息量比较大的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那些掌握信息比较贫乏信息量很小的人员,则会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卖方比买方更掌握和了解有关商品的各方面的各种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弊病,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危害,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快速发展, 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科技化含量越来越高, 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分工的细化程度越来越高,从而造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差异进一步增大, 经营者掌握的信息量相对于消费者而言越来越多、越来越充分,而消费者掌握和知晓的信息却越来越少、越来越匮乏,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的不断增大就容易引发经营者的投机主义、消费者的逆向选择,就容易产生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现象。一些不法生产者就会昧着良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中就有大量的缺陷产品,造成缺陷产品危害人身健康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事件就会时有发生, 从而导致市场机制失灵。
按照经济学管理理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平等竞争的经济,完全的市场机制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 ”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率。但是,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所有经济活动中的问题,还存在一些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克服的问题,甚至是由市场机制本身所导致的问题。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的进一步加大,一些生产者就会利用掌握信息量大的优势,违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势必会出现缺陷产品,会发生缺陷产品危害人身健康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最后就会导致“市场机制”失灵。而这是由于机制本身所导致的问题,此时, 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无法解决由于机制本身所导致的问题,无法解决“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率,不能完全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完全市场机制往往是不存在的。要解决“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就需要国家的公权力延伸介入市场机制,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游戏规则”来打破经营者一方的信息优势,来规范、约束、限制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缩小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保障和实现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从而解决“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因此,经济学产业规制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承担的一般职能就是解决市场机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是由市场机制本身所导致的问题,从而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运行。
产业规制理论是指政府或社会通过建立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对产业经济主体及其行为作出的各种直接的和间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约束、规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府或社会为督促产业经济主体活动符合这些限制、约束、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从而限制市场势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使之不受少数人的侵害,维持正当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标。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些事情能够做,哪些事情不能够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都需要立法来说明和确定。市场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市场经济发展越是快,就越是需要加强市场立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要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必须不断完善市场规则和不断加强市场监管。但是,单靠政府部门单方面的行政监管,单靠行政执法部门的严查严罚,并不利于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不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产品质量,不利于从源头上杜绝缺陷产品的产生;而是既要强化市场监管,又要强化市场自律,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产生化学反应,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就能起到既强化市场监管又注重市场自律的作用,既强调“游戏规则”,有突出企业主玩。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出租者等都是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市场通过缺陷产品召回机制来规范、约束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督促经营者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风险管控,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出现缺陷产品的几率,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政府作为“裁判员”,政府的职责就是制定“游戏规则”,通过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督促经营者依法依规召回缺陷产品,起到立法立规和监督实施的作用;消费者则通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可以获知更多的有关商品的有效信息,缩小与产品经营者之间有关产品信息的不对称差距,可以降低消费的搜寻成本和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有利于实现交易双方之间的公平交易。通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协调发展, 有效融合和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双管齐下,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游戏规则”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产品或消费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保障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