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2 编辑部 运输经理世界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在总结《规定》执行效果的基础上,为贯彻执行好《规定》内容进一步统一认识,其中,对于此前争议较大的超限认定标准上,交通运输部强调要严格落实超限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实现新旧超限认定标准平稳过渡。
《规定》要求,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规定》中的處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处罚随意性。
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处以警告处罚,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的,从限定标准开始计算,每超过1吨罚款500元,未满1吨的部分不予计算,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
举例: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六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达到49吨未满50吨的,处以警告处罚;达到50吨未满51吨的,罚款500元;达到51吨未满52吨的,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但车辆轴荷超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有关要求的货运车辆,及时予以纠正,原则上不予处罚。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分别符合不同处罚档次时,不累计计算处罚数额,可按最高档进行处罚;外廓尺寸超限和车货总质量超限作为两种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累计计算罚款数额。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