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肉身坐佛」续:文物返还相关国际法律选编

2017-06-30 15:32
国际博物馆 2017年3期
关键词:缔约国来源国肉身

近日,有关「肉身坐佛」追索事件引发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将「文物返还」话题推向了热点。鉴于该佛像已初步被认定为系上世纪于福建被盗,那么是否即意味着中国可依法将其追回?有关文物返还的国际法律又有哪些内容呢?

《1954年海牙公约》及其协定书

1954年5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通过了《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序言声明,国际利益是一个大前提,文化财产为「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无论处于何地,都应在战争和内乱时期免受破坏和掠夺。

紧接着签订的公约第一协定书对文化财产的非法流转作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从被占领地非法输出文物,要求「每一个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将非法输出的文物归还于原被占领土主管当局」,「绝不能作为战争赔偿而予以留置」。

《1954年海牙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武装冲突下的文化遗产,而非侧重于国际贸易中的文化遗产。同时,该公约中体现出的「文化财产国际主义」思想,也一直受到各方争论,特别是来自文化财产来源国的质疑。

UNESCO《1970年公约》

1970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UNESCO1970年公约》) ,它是国际国内共同处理走私和/或盗窃文物「非法」国际贸易问题的基石,也是来源国开展文物返还运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UNESCO《1970年公约》颁布之前,已有其他类似的先驱公约出现,包括:1933年美洲国家第七届保护可移动古迹的国际会议的第14项决议;国联于1933年、1936年和1939年起草的三个公约(最后一个名为1939年《保护国家历史、艺术文物收藏的国际公约草案》); 196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建议案》,等等。

一旦签署了UNESCO《1970年公约》,即意味着一个市场国承诺放弃继续进口来源国(同时也为公约缔约国)的某些文化财产。为什么要这样做?公约的序言列出了一系列条件,或多或少与国际行动相关,其核心是:「考虑到文化财产实为构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只有尽可能充分掌握有关其起源、历史和传统背景的知识,才能理解其真正价值。」

若已知某考古文物或古代艺术品盗自某博物馆、宗教或非宗教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各成员馆则不得收藏。此外,若已知某考古文物或古代艺术品出自官方考古发掘,或曾以违反来源国相关法律规定之方式转移,则各成员馆不得收藏。

——UNESCO《1970年公约》第7条b款

在此条中,受保护的文物/艺术品被限定为「盗自某博物馆、宗教或非宗教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因此,有专家表达了担忧,认为这可能会影响该公约在「肉身坐佛」事件中的适应性。

UNESCO《1970年公约》对于文物返还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上条,很明显,这缩小的公约的保护范围)。本公约多被认为不适用于被盗文物。非法文物商人利用法律漏洞,把被盗文物拿到市场上交易,洗成干净的、合法取得的文物,对公共或私人藏品构成极大的威胁。这些不足直到UNIDROIT《1995年公约》通过后才得以改进。

UNIDROIT《1995年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1995年通过《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UNIDROIT《1995年公约》)。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请求:一是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二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在国际范围内归还违反缔约国文物出口法律运出国境的文物的请求(公约第1条)。

根据本公约精神,非法发掘文物,或者非法占有合法发掘的文物,符合发掘地所在国有关法律认定的,应当视为盗窃行为。

——UNIDROIT《1995年公约》第3条第2款

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当归还被盗文物。

——UNIDROIT《1995年公约》第3条第1款

缔约国可以请求另一缔约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命令归还从请求国领土上非法出口的文物。

——UNIDROIT《1995年公約》第5条第1款

自从1970年《UNESCO公约》颁布起,来源国的注意力就转移到「文物返还」的问题上来了:将文物归还到原属国(或者是归还到制作这些文物的人的后裔所在的国家;或者是归还到文物的原本所在地或是文物最后被迁出的国家)。从1973年起,联合国大会通过一系列决议,呼吁将文化财产归还于原属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8年成立了促进文化财产归还原属国或返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1983年欧洲理事会议会通过「归返艺术作品」这一决议。 轰轰烈烈的返还运动进行的前提是1970《UNESCO公约》的一个合理延伸:文化财产属于来源国,那些目前收藏在国外博物馆的艺术品和收藏品,本不应该在那里(而是掠夺、殖民强占、盗窃、非法出口或剥削的结果),理应被返还至原属国。

而在此「肉身坐佛」事件中,受到缔约方(荷兰议会没有批准《1995年公约》)、追溯力、时效性等多方因素的制约,中国能否成功追回佛像尚不可知。无论最终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此问题,都将对今后的文物返还活动产生影响。

各国只有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进行密切合作,才能有效保护文化遗产。

——UNESCO《1970年公约》序言

延伸阅读:

1. 《由「皿方罍归湘」关注「文物返还」: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及其他文献》

(在本微信号回复「0320」即可阅读)

2. 《国家文物局启动追讨被盗肉身古佛 荷兰已突然撤展》

(在本微信号回复「150324」即可阅读)

参考书目:

1.《帝国主义、艺术与文物返还》,约翰·亨利·梅里曼编,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12月出版。

2. 《文物返还法制考:从中国百年文物流失谈起》,彭蕾著,译林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

3.《思考埃尔金大理石雕》,约翰·亨利·梅里曼著,李洁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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