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
摘要:本文将郑氏集团放在早期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分析了其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和复杂的贸易环境时如何灵活地运用协议、禁令和招揽等对外贸易策略保护和争取商业利益,并最终掌握东亚和东南亚的贸易主导权。这些贸易策略与明清以来中央政府所采取的打击私人贸易或者至少是不支持海商、漠视海商利益的政策颇为不同,反而与早期经济全球化中的强权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和英国等国家的对外贸易策略颇为相似。
关键词:贸易协议;贸易禁令;贸易招揽;郑氏集团
一、引言
15世纪欧洲的大航海开辟了新的航线。发现了新的大陆,已有的区域性贸易圈被不断延伸的新航线重新整合在一起。新联系的建立一方面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市场,而市场整合所带来的需求扩大引起了全球性的商业革命;另一方面使海洋成为世界市场的舞台,各国商人竞逐海上,分享着需求扩大带来的商业利润。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到明朝中后期,私人海外贸易逐渐取代朝贡贸易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体。1628年,东亚海域最重要的海商集团之一郑芝龙接受福建巡抚熊文灿的招抚。并被授予海上游击的官职。以此为契机,历经郑芝龙、郑成功、郑经和郑克塽四代,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武装商人集团。“郑芝龙已成功地控制了绝大部分华商的海上贸易活动,无数海商团伙聚集在他的旗帜下。按他的号令耕耘于包括印度洋的广大海域”。“凡中国各货,海外人皆仰资郑氏,于是通洋之利,惟郑氏独操之,财用益饶”。郑氏集团人台后的郑经时期也还依然保有远东国际贸易的霸权地位。另外,郑氏集团在与当时最强大的商人集团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竞争中取得了优势。1633年,料罗湾激战,郑芝龙击败荷兰东印度公司,1662年,郑成功收复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控制下的台湾。郑氏集团作为东方商业革命、早期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主导着中国东海和南海贸易。但在远东水域,郑氏集团并不是唯一追逐海贸之利的商人,郑氏集团与他们之间既合作又竞争。面对不同时期的贸易形势,郑氏集团如何应对以确保自己的对外贸易利益和争取主导权的呢?
已有的对郑氏集团对外贸易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贸易额、贸易制度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虽然如此,对外贸易策略这一因素已经被众多的学者注意到。如倪乐雄与Hang对郑氏集团军事一商业复合体的关注,他们认为这种商业组织与西方有一定的相似性,而这种复合体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军事为后盾致力于贸易垄断权的获得:黄顺力等也认为“通洋裕国”指导下的贸易和经济政策也与西方相似:陈东有将郑氏集团放在世界海洋发展史中探讨,也认为郑氏集团施行了富有近代性的重商政策;郑永常通过分析郑成功时期的一系列经济事件,论证郑氏集团的海洋性格和郑成功的贸易禁令。这些研究只是提到郑氏集团采取了一定的贸易策略或仅仅是从侧面暗示郑氏集团采取了支持和保护商人的贸易策略,而且仅侧重于郑氏集团的某一阶段,并没有对整个郑氏集团的对外贸易策略演进做全面的梳理。本文将从基本史料人手,从协议、禁令和招揽三个层面对郑氏集团的对外贸易策略进行考察。本文所用的基本史料包括:《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和第三册)、《巴达维亚城日志》(第三册)、《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十七世纪台湾英国贸易史料》和《台湾文献丛刊》。
二、贸易协议
郑氏集團的早期,远东水域群雄逐鹿,除了郑氏集团外。其他的中国海商集团、日本商人和西方商人也非常活跃。李魁奇、杨六、杨七、钟斌和刘香集团除了进行海上抢劫外,也从事中国商品的对外贸易,此外还有大量的中国自由贸易商.漳州月港1628年的饷税23 400两证明了他们的存在。17世纪的前几年,日本商人曾经是难以对付的竞争对手,并一度建立起覆盖整个东亚与东南亚的贸易网络,1620-1630年代让在台湾的荷兰商人吃尽了苦头。但1633年之后,日本幕府发布锁国令,日本商人从此退出远东水域。西方商人包括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和英国商人。尽管他们在殖民征服和贸易扩张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之间在欧洲的矛盾(宗教战争)也带到了亚洲,远东水域也成为荷兰和英国挑战葡萄牙和西班牙贸易霸主地位的战场。
1622年之前,荷兰在东亚和东南亚贸易策略是武装劫掠和威胁前往马尼拉的中国商船,以打击西班牙人在马尼拉的贸易。并胁迫华商前往巴达维亚贸易。这种策略在1622年发生了转变。荷兰人开始寻求在中国沿海找到立足点以获取中国商品的安全通道。但1622-1624年,荷兰在澳门、大陆沿海的军事行动都以失败告终,最后退守台湾建立贸易基地。而当时的明政府并不允许外国商船到月港贸易,因而荷兰商人只能借助中国商人做中介。荷兰人逐渐成为郑氏集团重要的贸易对象和竞争对手。在1624-1636年间,荷兰与郑氏集团的力量都不足以主导双方的贸易关系,荷兰采取通过贸易协议获取稳定货源的策略.而郑芝龙也希望通过贸易协议获得荷兰人的支持以扫除其他海商集团,因而贸易协议成为双方认可的一种贸易策略。但两者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贸易协定又是不稳定的。
1628年,郑芝龙就抚后,为了巩固地位而向荷兰商人示好,并归还了此前截获的荷兰Westcappel船及其所装的白银和船员。之后荷兰长官纳茨率领4艘海船到达漳州,并大量采购生丝。此间大量的私商也与荷兰商人贸易,郑芝龙派人阻止了私商与荷兰人的交易,并没收了私商的货物后将其赶走,这引起了荷郑双方的争执。之后纳茨回台湾调来9艘海船,并将郑芝龙扣押。迫使郑芝龙答应自由贸易,并与荷兰人签订为期3年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郑芝龙保证在协议期内向荷兰东印度公司按规定价格提供稳定的中国货物,包括上等丝绸、砂糖和红色吉朗绸等;郑芝龙保证购买一定数量的东印度公司货物,如胡椒;协议所有商贾均可载运货物前往热兰遮城等。对郑芝龙来说此协议虽然是“城下之盟”,但郑芝龙还是获得了一定的商品订货和外国商品的货源。而荷兰的东印度总督却拒绝承认该协议的合法性,因为他认为该协议对东印度公司不利。“这一协定毫无必要,所定丝与糖价过高,这是中国人在万丹和北大年的销售价格。至于吉朗绸,我认为数量过多,而且担心在漳州不会获得广州的优质薑”。这个协议成为纳茨被撤职的原因之一。1629年,新的台湾长官浦特曼斯改变了纳茨对郑芝龙的强硬策略。东印度公司认为面对中国沿海的混乱和众多海盗集团,与中国大官和权势合作,共同驱逐海寇会带来最保险和持久的利益。同时,与郑芝龙一起就抚的海盗李魁奇再叛并击败郑芝龙控制了重要的贸易地点厦门,李魁奇势力庞大有400条帆船,此时除李魁奇的贸易船只外,其他贸易完全中断。郑芝龙因而向荷兰人求助,并以获得自由贸易为诱饵:而此时的荷兰人同时向郑芝龙和李魁奇开出了条件,但很快发现李魁奇没有兑现自己自由贸易的承诺,并很快倾向了郑芝龙。
荷兰人向郑芝龙提出条件:“第一,一官须于获胜后.让我们在漳州河进行贸易,对商人来跟我们交易的通路不得有任何限制,而且要热心地向军门争取承诺已久的长期的自由贸易:第二,捕掠到的李魁奇的戎克船,我们先取最好的三、四艘,并取得所有戎克船里的所有商品,而由他取得剩下的船只,以及所有戎克船的大炮;第三,不允许戎克船前往马尼拉、鸡笼、淡水、北大年湾、暹罗、柬埔寨等地;第四,不允许任何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在中国沿海交易,要在所有通路防止他们、阻止他们;第五,最后,以上条件的全部,他终生都不得违背,去世后,他的继承者还要继续遵守履行,相对的,我们将用我们的船只确保他的地位,尽量在有需要的地方扫荡海盗;而且,他要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帮助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收回全部的赊账。”
荷兰人利用郑芝龙的困境向其开出了苛刻的条件,而这也成为其后5年内常用的策略。1630年2月10日。荷兰人联合李魁奇一个有异心的部下钟斌。将李魁奇活捉。2月11-13日。经过协商最终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第一,他将终生让我们在漳州河及大员享受通商,他去世之后,他的继承者也要继续遵守这个原则:第二,他将为我们写信给军门,帮我们取得承诺已久的自由贸易,可永远享受的自由贸易;第三,他将立刻准备一艘戎克船给我们,以便载石头去大员,等钟斌征讨回来,还会交三、四艘容克船给我们;第四,为补偿我们那艘快艇的损失,他将先交付两千两银,以后将继续补偿,直到在该快艇上的货物损失完全补偿完毕为止。”
这一协议与荷兰人开出的条件差距较大.而且郑芝龙也给自己留足了回旋的余地。至于最重要的禁止商船前往马尼拉等荷兰竞争对手之地的条款。郑芝龙解释这些商船持有军门的通行证。并交纳了饷税,如果去阻止他们。必然引起军门的不满,对此荷兰人也不再要求。1630年2月14日,郑芝龙贴出通告,允许商人与荷兰人自由贸易。1631年,郑芝龙消灭了钟斌集团,势力得到进一步增强。1632年,左俭都御史邹维琏巡抚福建,重新强调了船引制度和禁止外商来华的制度,因而荷兰人重新抱怨郑芝龙对贸易的管制,并开始思考新的应对策略。1633年4月,蒲特曼斯向东印度总督提交报告称,“如果我们享受优惠和自由,对中国人要用暴力和武力制服”。同年7-10月,荷兰舰队与郑芝龙在闽南沿海的舰队多次较量,最终在10月22日的料罗湾大战中,荷兰人大败退回台湾。第二年荷兰人在报告中写道:“我们去年发动的战争结果足以表明,自由无限制的中国贸易凭武力和强暴是无法获得的。”此后荷兰人通过华商Hambuan居中调解,最终恢复通商。但此时的郑氏集团对中国商品和外贸商人有了更强的控制力,面对这种情况,荷兰人一方面与郑氏集团保持贸易联系;另一方面又联络刘香的海盗集团以获得更多的商品,并摆脱郑氏集团的控制。但1635年,郑芝龙剿灭了刘香集团,并于1640年被委以福建总兵的高官,从此郑氏集团统一了海上,并控制着中国商品的输出通道,“商舶出入诸国者,得芝龙令乃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1640年,由郑芝龙提出,双方拟定了一个关于赴日贸易的协议:“他们(郑芝龙)不再到日本贸易,并阻止其他中国人前去贸易,保证按我们的需求提供用于日本和欧洲的货物,正向供给马尼拉的西班牙人和澳门的葡萄牙人一样。每年向我们贷款£1 000 000(荷盾),条件是三个月每月付2.5%的利息。我们免费为他向日本运输货物,风险由他担当。作为回报,每得价值50 000里尔的货物,他将向我们提供相同值的所需货物,以一般价格由我们冒险运往日本,在那里售出得利。返回大员后,我们即将上述50 000里尔所得40%支付给一官,也就是说原来是50 000里尔,现在支付给他70 000里尔。其他的贸易利润和风险由公司保留和承担。”
郑芝龙提出上述协议的真正理由并不明确。从《东印度事务报告》看有两个原因:一点是表面上是执行明朝禁止中国商人驶往日本的旨令,另一点是郑芝龙在日本的经营并不顺利。荷兰人对这个协议并不乐观,“一官本人即是所禁日本贸易的积极参与者,据我们估计他定口是心非”,“我们相信,一官恐怕两面三刀,今年即1640年他仍未放弃派许多帆船前往长崎”,事实也证明了他们的担忧。一方面,郑芝龙限制去台湾的中国商船,提高运往台湾商品的价格,降低商品的品质,并要求现金支付;另一方面,郑芝龙开辟了一条由安海直通长崎的航线,此外又与葡萄牙人秘密合作,把澳门的货物运往日本,把日本的货物运到吕宋,售给西班牙人。很快荷兰人就感到了压力,称“(1643年)这次回荷船队只装运少量甚至没有中国丝货,主要因为一官欲壑难填,居心不良,企图控制我们的贸易,他在日本享受巨额利润,不允许我们获得丝毫的好处”。而就在同年,荷兰人对郑芝龙表示抗议,称其阻止帆船航渡台湾改航日本是背信之行为,将对中国船发动攻击以报复。而郑芝龙表示不会畏惧,并声言将满载石块的船只凿沉以堵塞台湾的港口,阻止所有的商品输往台湾,动用武力攻击荷兰的台湾基地。而且对下属说,如果在海上遇到荷兰船的威胁,可以不用抵抗而直接投降,他必然可以取回人船,并要求荷兰加倍补偿。面对这样的境况,荷兰人毫无办法,只能“借助上帝赐予的帮助设法避免出现这种结局”。
从最初的“城下之盟”到“暗度陈仓”。郑氏集团完全掌握了与荷兰贸易的主动权.并由此获得了一张对外贸易的王牌——贸易禁令。
三、貿易禁令
1640年,郑氏集团控制东南沿海之后,郑芝龙就开始使用贸易禁令来达到自己的战略目的。1650年,郑成功重新整合郑氏集团,并继承了郑芝龙留下的贸易资源。重新确立了在远东水域的贸易垄断地位。而郑氏集团的主要竞争对手仍然是荷兰人,两者之间的竞争遍及远东水域的所有港口。郑成功时代的郑氏集团有两点不同于郑芝龙时代的:第一,满清入关之后便施行海禁政策,“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而这一政策加强了郑氏集团对中国商品的控制力,从而贸易禁令变的更加有效。第二,郑成功通过与海外华人合作,在东南亚获得了稳定的货源和当地华人社区的支持,由此建立了在东南亚的霸权;同时海外华人被大陆的政府漠视,又面临当地殖民政府的压榨。他们急需获得政治军事强权的支持,而郑氏集团给了他们一个可选项。正是这种郑氏集团与海外华人的相互依存关系.为贸易禁令的真正实施提供了依据。
(一)禁航马尼拉
1655年8月17日,荷兰的台湾长官收到郑成功的一封来信,并附一通告。在上述信件和通告中,郑成功指出要用贸易禁令,禁止船只前往马尼拉贸易,以制裁马尼拉的西班牙当局对华商的不公平待遇。通告的发布时间应该早于1655年,台湾长官卡萨曾于1654年写到,“国姓爷确实曾发布过总禁令。不准中国船只与马尼拉通航”。而由通告的内容,“我向各地商人颁布通告”和1657年巴达维亚的华人甲必丹潘明岩(Bingam)和颜二官(sieequa)也收到的郑成功的信(内容涉及马尼拉禁航令),禁航船只的范围不只是大陆和台湾的中国船只。而且对违禁者的处罚也异常严厉。“有商人在颁布此通告后仍驾船前往上述禁区,我将下令将其家属、船主和水手拘留起来,直到帆船返回中国,将其船、货没收,船上的人员格杀勿论。若有外族人向我臣民提供借贷,供其前往马尼拉贸易,也将以同样办法惩治”。与明清的海禁相比。郑氏集团的贸易禁令有着本质的不同。郑氏集团的贸易禁令是一种贸易策略,目的是保护从外部获得的利益或促进获取外部利益:而明清的海禁是一种国防策略,目的是消除国家隐患,维护国家安全,但与此同时该政策本身又会造成国家隐患和国家不安全。
1655年10月17日。荷兰人回信婉转地拒绝了郑成功的禁航要求。虽然荷兰人拒绝了实施禁令的请求,但禁令的效果还是让马尼拉的西班牙人感到不安。在贸易鼎盛时期,曾经每年有大约33艘中国商船驶抵马尼拉,而1655年只有3艘,1656年则没有华船到港。缺乏华船运来的生活物资和商品,西班牙人的生活陷入困境。1656年10月,西班牙人派遣使者出使厦门,并希望重建双方的贸易关系,具体的谈判细节并无记载,但最终两者的关系恢复正常。郑成功对荷兰人的决定并没有立即回应,但就在8个多月之后,荷兰人为这个决定付出了代价。
(二)禁航台湾
1653年,郑清之间开始谈判,并一直持续到1654年。郑成功利用与清政府和谈带来的有利环境,积极拓展郑氏集团的海外贸易,以增强军事实力。郑成功每年派出大量的商船前往东南亚,几乎所有的重要贸易港包括东京(越南)、柬埔寨、北大年、麻六甲、巴达维亚、巴邻庞等都有贸易来往。而这些港口正关系到荷兰人的商业利益。从台湾输往日本的中国生丝自1641年锐减之后,荷兰人就用东京生丝和孟加拉生丝来代替。为了招揽商人去巴达维亚、控制香料贸易。荷兰人禁止商船前往麻六甲和巴邻旁。台湾到巴达维亚的航线也禁止除公司之外的其他船只染指。面对这种贸易扩张,荷兰商人极其恐慌。“我们发现郑成功开始更为全心的投入贸易,在这些地方令我们少赚了不少”。于是,荷兰人开始用劫掠和强迫改变航向的方式维持以台湾、巴达维亚为核心的贸易体系。
1653年10月21日,郑成功给荷兰台湾商馆写信,抗议所属船只在广州的航线上遭到荷兰商馆的人抢掠。台湾长官和巴达维亚总督商议后决定尽力掩饰预谋抢劫的真相,辩解称将郑氏的商船误认为是广南的,因为当时荷兰与广南之间有战事。巴达维亚曾经命令公司船长截住一切来往广南的船只。但考虑到郑成功在贸易上的决定性作用,为了避免与其产生摩擦。巴达维亚归还了该船的货物。
贸易禁令的威慑作用成为郑成功维护商人权力的重要工具,荷兰的武装贸易在远东水域第一次失去了作用,而这一结果的背后正是对贸易主导权的控制。而其对荷兰掠夺行为的态度也与明清政府形成了对比。虽然劫掠商船问题解决的还算圆满,但由于双方在东南亚的竞争性关系,两者的较量显然不会只有一个回合。
鉴于郑氏商船对荷兰贸易垄断权的挑战。1655年6月17日,荷兰印度总督玛兹克和总评议会给郑成功写信,以极其谦恭的措辞表达了希望郑成功不要再派商船前往马六甲及其附近地区和巴邻旁的意愿。荷方给出的理由有四条:“第一,马六甲离巴达维亚很近,而在巴达维亚更容易出售商品,且可以获得一切方便;第二,上述要求是上级命令,必须执行;第三,与巴邻旁统治者有协定:在巴邻旁的各种胡椒和其他商品,必须运来巴达维亚,除非这些商品被准予售给别人;第四,对上述航线的垄断是多年来获得的权利。”荷方给出的惩罚是:对郑氏商船“加以干预使其发生麻烦”。对郑成功来说这样的理由显然不能让他信服。首先他吸取马尼拉禁令的教训——当禁令遭到拒绝后.荷兰人就隐藏了告示而不将其公布于众,于1655年8月21日直接给当时台湾的华商首领何廷斌,他同时也是荷兰商馆的通事,以及其他在台湾的重要乡绅写信,并由其转交台湾荷兰商馆长官,信的主要内容是对荷兰巴达维亚总督只允许中国商船前往巴达维亚而禁止其前往马六甲等地贸易的命令表示强烈不满,并谴责巴达维亚当局对中国商人的种种刁难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基于此准备发布一道命令禁止一切船只前往巴达维亚、大员及其附近地区进行贸易。
1655年9月21日,台湾荷兰商馆长官在阅读这封信之后,即向在场的几个华商领袖回答说,完全不知道郑成功信中所写的商船被禁之事,并认为郑成功被人误导了。而事实却是台湾荷兰商馆长官已于9月13日得到巴达维亚的指示,“如果该官员向此地要求归还那些胡椒,此地不许归还,因为那只会造成跟公司在这项交易上的竞争。如果让国姓爷继续这样交易下去,公司的胡椒将变得完全腐坏无用了”。面对贸易禁令,巴达维亚认为郑成功完全有能力实施这一禁令,但他们进一步分析,如果郑成功失去贸易也就失去了财源,无法维持与鞑靼人的战争。因此,他们判断,郑成功只是在威胁、制造恐慌已达到让巴城优待其商人,取消航行限制的目的。同時他们也害怕郑成功施行贸易禁令.通过组织商船前往台湾的方式保证他从巴城运回的物资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除了分析郑成功的策略之外,荷兰人还积极与清政府建立联系,以获得自由通商的机会。1654年,其在广州平南王府的努力受阻于葡萄牙人和更高层官员的到访;1656年,在北京,他们主动提出向清政府提供援助剿灭郑氏集团,但由于自由通商与清政府刚刚实行的海禁政策相抵触而再次失败。
在此期间荷兰人一直没有停止对郑氏集团商船的劫掠,再加上之前对禁航吕宋的不支持态度,以及得知荷兰进京与清政府联合,郑成功于1656年6月27日正式发布了禁航台湾的贸易禁令。禁令称大员荷兰人像马尼拉西班牙人一般鱼肉商民,且荷兰人拒不执行对马尼拉的禁令.因此,决定禁止一切船只前往大员,并限令所有船只100日内快速返回,凡违令者将其船只及货物没收,并将船上之人处死,无一赦免。
在发布此通告后.郑成功于1656年11月29日派遣其官员sjausinja前往澎湖和台湾,与之前已经到澎湖的官员Augpeja一起,负责稽查在港和过往的所有船只。虽然仍在通告公布的100天之内,但在被查出私藏胡椒后,一艘商船的船长被处死,其他船员则被砍下右手。除此之外,1656年9月20日,郑成功还写信给巴达维亚的华人甲必丹潘明岩和颜二官告知关于台湾和马尼拉贸易禁令之事,并请其将此事转告巴达维亚总督。“贸易禁令”使荷兰在东方的整个贸易体系受到沉重打击。首先,从中国商人手中获得的黄金是公司换取印度产品的主要商品。其次.台湾是东南亚和印度商品在东亚的主要转运站,而禁运使这些原本十分畅销的产品大量积压。最后,造成台湾地区的日常生活资料缺乏,大米、鹿皮、蔗糖等产品滞销。1657年,巴达维亚的官员称“中国与大员的贸易完全停滞。这一事件对公司极为不利,若这样持续下去,最终将导致大员和福尔摩沙成为废墟”。而另一方郑氏集团则取得了巴邻旁和马六甲等东南亚港口海外贸易的垄断地位。
1657年6月,台湾荷兰长官派遣何廷斌到厦门谈判,以求恢复自由贸易。杨英在从征实录中记载:“台湾红夷酋长揆一遣通事何廷斌至思明启藩。年愿纳贡和港通商。并陈外国宝物。许之。因先年我洋船到后,红夷每多留难,本藩遂刻示传令各港澳并东西夷国州府,不准到台湾通商,繇(由)是禁绝两年,船只不通,货物涌贵,夷多病疫。至是令廷斌求通,年输饷五千两,箭桎十万枝,硫磺千担,遂许通商”。
贸易禁令对荷兰人来说并不陌生,其实它正是郑氏集团实施禁航台湾的直接原因。荷兰挤进远东水域的贸易体系,挑战西班牙和葡萄牙人时使用的就是贸易禁令;而面对英国在万丹的竞争.荷兰人同样是用海上封锁的方式使繁荣的万丹一蹶不振.此后的英国人基本退出远东水域而集中经营印度。虽然郑荷之间的贸易禁令具体内容不同,郑氏集团禁的是自己的商人,而荷兰人用武力禁的是其他商人,但贸易禁令无疑是商业革命时代最重要的对外贸易策略之一。
四、贸易招揽
1661年,顺治颁布迁海令,施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强迫山东至广东沿海居民内迁15-25千米,并筑界墙、设立栅栏为界限,每隔2.5千米设一炮台,10千米立一营盘以警戒海防。“凡有官员、兵民违禁出界贸易,及盖房居住、耕种田地者,不论官民俱以通贼论处斩,货物家产俱给讦告之人;该管文武官不能查获,俱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知情不首着,处绞,其违禁出境之人,审明系何地方出口,将守口兵知情者,以同谋论力斩,不知情者从重治罪”。
1663年,郑经退守台湾,逐渐放弃了在大陆的所有据点。面对清政府的迁界政策,对获取大陆商品方面郑经接受了陈永华的建议,“当令一旅驻劄厦门,勿得骚扰沿边百姓,善与内地边将交,便可接济”。同年10月,郑经部将江胜赶走厦门的海盗重占厦门,“胜踞厦门,斩茅为市,禁止掳掠,评价交易。泛沿海内地穷民,乘夜窃负货物人界,虽儿童无欺,自是内外相安,边疆无衅,其达濠货物,聚而流通台湾,因此而物价平,洋贩愈兴。”郑氏集团重新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中国商品获取通道。另外,鹿皮和砂糖在荷据时代的台湾就是重要的出口产品。郑氏集团除了以上述大陆商品和台湾商品为基础发展自己的对外贸易外,还以更积极的态度招揽外商前往台湾。1663年,郑经派天主教传教士李科罗(Victofio Rici)率领使团出使马尼拉与西班牙人修好,两地恢复自由通商。此前郑成功于1662年曾诏谕吕宋纳贡,从而导致马尼拉的华人与西班牙人对峙。成为西班牙人继1602年和1639年之后再次屠杀华人的导火索。荷兰人在1651年败于郑成功之后,时刻准备复夺台湾,并于1663年与清政府联合夺取了郑氏集团在大陆的所有据点,1664年,荷兰占领台湾的鸡笼,并作为贸易落脚点。1666年,郑经派遣使者与仍然在台湾北部鸡笼的荷兰人谈判,希望能在以现状为基础上缔结条约,允许荷兰在台湾设立商馆。但巴达维亚拒绝了与郑经使者的交涉。1670-1671年,郑经曾给爪哇的华商领袖写信,称为华商提供保护,并希望能进行贸易。而万丹的英国人也接到了郑经向海外多国散发的招揽外商前往台湾的信,并于1670年派出了三艘商船前往台湾。1670年6月23日,三艘商船到达台湾,受到熱烈的欢迎,并受到高规格的接见。其后英国人向郑经递交了以英王名义呈万丹英国商馆经理致“台湾王”的信函。该信的主要内容是希望与台湾开展贸易。并在台湾设立商馆。9月10日郑英双方订立了一项非正式的通商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英国的目的是要求自由通商,以此扩展自己在东亚和东南亚的贸易,主要是日本一台湾一马尼拉这条白银航线。而郑氏集团的目的:其一是通过英国进口军事物资和军事技术以增强自身的军事实力。其二是利用英国在东南亚的贸易网络获得更多的东南亚商品,从而避免荷兰人的劫掠,并扩展对日贸易。1671年,伦敦的东印度公司总裁写信给郑经。表明了英国最高当局对郑英通商以及上述协议的看法:第一。贸易模式上英国人将英国和印度的货物运抵台湾,卸下一批在台湾销售,并装上台湾生产的糖、鹿皮等可以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商品,从日本返航时再停台湾.并装上台湾商品。第二,推销英国和东印度的商品主要是各种呢绒布料,称其“各国均大量购用。上自君王,下至庶民,因此等货品价格公道,坚实耐用,适合卫生,各种人用之无不相宜也。贵国如适用之,亦将见此言不谬,贵国之商业将为之增加不少。故请陛下特予鼓励,……”。第三,认为船只进港交出枪械“令人感觉屈辱”,“故请陛下亦不在坚持之”。第四,请郑经帮忙写信给日本最高统治者或有势力的适合人物,“代为开说,请予优待”。上述内容表明英国在开拓日本一台湾一马尼拉贸易上心情迫切,他们希望通过郑氏集团打开英国商品的销路和谋求与日本的合法贸易权。但与此同时。他们也进入了一直由郑氏集团控制的贸易线路和市场。英国人用枪炮和胡椒换得了进入东亚贸易的机会,但郑氏集团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可供谈判,从而掌握着贸易的主导权。
1672年7月16日,3艘英国商船驶抵台湾,并运来了郑经要求的火药、枪炮等,英国人也获得了相当有利的贸易条件,并在台开商馆。1672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正式通商协约。
比较前后两个协议,主要的变动是:第一,非正式协议规定的英国人可以购买鹿皮、砂糖以及其他台湾物产运往日本、马尼拉等处,而正式协议则改为砂糖和各种皮革,年产量1/3供给英国人。第二,非正式协议规定的黄金、白银的输出在正式协议中被取消。第三,正式协议中增加除安平外,不得在他处交易的条款,尤其提出除紧急时外,英船不得驶进基隆港。第四,非正式协议中郑氏集团所要求的军用产品,不见于正式协议,但正式协议有“公司亦同意每年将国王所需之货物运来”条款。第五,非正式协议中郑氏集团所要求的经常派炮手和铁匠为自己服务的条框,在正式协议中变成。“公司所属英国人或其他国人被留用和征用为国王或其臣民服务。但应有英国首长之允许及本人根据自由意志之真正同意”。从比较的结果看,新协议也很好地体现了郑氏集团对英国人这一潜在对手的防范意识:鹿皮和砂糖是台湾出口的最重要的大宗商品,也是维持郑氏集团日本-台湾这一生命线的重要保证,因而郑氏集团牢牢控制着两种商品的出口;而黄金、白银自由出口的取消,看似可以归并到自由交易中去,但黄金、白银出口并不是郑氏集团所乐见的;对交易地点的限制则体现了对英国人与荷兰人交易可能性的防范。因此,荷兰人也在协议的最后给自己留了退身的余地。
1673年,爆发“三藩之乱”,1674年,郑经响应回到厦门。战争使郑氏集团对武器的需求激增。1675年,郑英双方再次商议并修改协议。变化的主要内容是郑氏集团“准英方在船之航行、运货、持枪火药军械等俱得自由处理”,并放宽对糖和鹿皮的贸易量限制:当产量的1/3不能满足英方的需求时英方可以要求增值。但英方要给郑方一个月的时间,并要从郑氏集团的商人手中购买;而英方保证每次运送“毛瑟火枪200挺,铁100比克尔(Peeul)”等商品。
虽然1676年英国又在厦门设立商馆.但郑英之间的矛盾不断。1678年5月,英国要求与郑氏集团清算账目,郑氏集团以英国未缴纳房租和关税为由予以拒绝;而英国则以1675年郑经在厦门“邀请中国船只及外国船只前往贸易.并免除三年间之关税及其他赋税”为依据,希望郑氏集团免除其关稅,为此英国人不惜代价贿赂郑氏集团的官员,并以限制军用物资供应相要挟。此事一直悬而未决,最后不了了之。由于三藩之乱,沿海内迁的百姓纷纷返回,于是1678年,清政府再次实施迁海令。郑军的粮食和军需用品无法供给,郑氏集团陷入财政危机,从而不得不加重税收,但粮饷依然短缺.再加上当时的清政府的招抚政策,大量官兵投降,据姚启圣奏疏,叛降官员1237人,士兵11 636人。1680年,厦门丧失,郑经退回台湾。1681年,英国关闭厦门商馆。
五、结论
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郑氏集团灵活使用不同的对外贸易策略以保护和争取商业利益。处处维护自己商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自己的商人争取最大的贸易主动权。这与明清以来中央政府所采取的打击私人贸易或至少是不支持海商、漠视海商利益损失的政策颇为不同,反而与早期经济全球化中的强权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和英国等国的对外贸易政策颇为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