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过程中的风险治理机制研究*

2017-06-28 16:27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刘和东潘博筠
财会通讯 2017年5期
关键词:机会主义契约伙伴

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刘和东 潘博筠

合作开发过程中的风险治理机制研究*

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刘和东 潘博筠

依据合作开发过程,本文将合作风险分为合作前的投入不足风险,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合作后的产出风险。分析了信任治理、契约治理与不同合作过程风险的关系,设计信任与契约内部组合治理、政府与社会外部辅助治理、内外结合的风险治理机制,为政府或企业治理合作创新风险的实践提供对策性建议。

合作开发 风险治理 信任与契约治理 政府与社会治理

一、引言

经济“新常态”下,合作开发作为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增长极,是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和综合竞争实力的发动机。企业需要通过合作注入新能量,最大化地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力。然而,尽管这种战略模式具有巨大的价值创造性,企业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会增加合作关系的复杂性,破坏合作开发的健康发展。如何有效降低企业合作开发中的各项风险,是合作开发联盟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二、文献回顾

关于合作开发的风险治理,学者做过相关研究。部分学者分析了合作风险及其产生,如Khanna et al.(1998)认为合作风险是合作者对合作开发联盟缺乏投入和可能不利于联盟发展的机会主义的可能性,合作者更倾向牺牲联盟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Das和Teng(2000)对合作联盟各阶段风险做了系统的总结,认为合作开发中的不稳定性较多集中于合作开发的运作阶段,在保证合作顺利进行的情况下,要防止机会主义风险的发生。W i l l i am son(1975)认为自我约束机制(信任、声誉)与非自我约束机制(契约)是限制机会主义发生的主要途径,并称其为“私人安排”和“法律安排”。部分学者分析了合作风险的治理,主要围绕二条主线。第一条主线:信任治理。Putnam(1993)认为,信任是社会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信任关系可以促进合作、提高社会效率,降低合作风险。而Jap(2010)通过对信任演化机理的研究,指出建立信任关系是控制早期机会主义风险最有效的策略。科尔曼(1988)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信任可以大幅度降低监督和惩罚成本,提高合作开发的效率和质量。第二条主线:契约治理。如寿志钢(2011)等提出契约治理可以有效的减少信息的单边性,抑制机会主义风险的发生。Dyer和Singh等(1998)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控制会增加机会主义成本,从而有效限制投机行为的发生。黄俊(2012)基于国内汽车行业的研发联盟数据,构建并验证了联盟契约治理对于研发联盟风险的作用机理,揭示了契约治理与研发联盟风险之间关系的部分中介效应。

现有文献分析对合作风险的信任或者契约治理,推动了相关理论的发展。遗憾的是,学者们分析信任治理时,忽视契约抑制合作风险的功能;而分析契约治理时,忽视了信任抑制风险的作用;显然都不利于对合作开发风险治理的全面理解。现实中,合作开发的不同阶段风险特点不同,需要设计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信任、契约与不同合作阶段风险的关系如何?如何依据信任、契约与不同合作阶段风险的关系特点,设计合作开发风险的有效治理机制?找准这些问题,对有效治理合作创新风险、提高合作开发的成功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依据合作开发过程(合作前、合作中、合作后),深入分析信任治理、契约治理与不同合作阶段风险关系;依据不同合作阶段关系,设计内部组合治理、外部辅助治理、内外结合治理的机制,有效治理合作开发风险,以期为政府或企业治理合作创新风险的实践提供决策参考。

三、基于合作开发过程的风险成因与后果分析

企业参与合作开发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协同效应,合作伙伴之间通过对已有专用知识、技能以及人员资金的优势互补;对外部知识的融合吸收,创造出大于知识简单堆砌而成的价值,实现企业收益的倍增效应。不仅可以有效分散风险,降低协调成本,还可以促进企业间知识的共享与集成。然而,合作也带来了诸多风险,为合作开发联盟的稳定性招致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合作开发不同阶段风险特点不同,本文基于合作开发过程(合作前、合作中、合作后),将合作风险划分为合作前的投入不足风险、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合作后的产出风险(见图1)。

图1 合作开发不同阶段中的风险分析

(一)合作前的投入不足风险表现为合作的一方自发减少专用性投资数量,降低资源供应质量,造成对合作开发联盟的投入不足。在合作开发前期,企业投入的知识、技能等资源是难以观察和验证的,这为机会主义动机的企业利用这些资源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许多情况下要找到无可置疑的事实来举证这种违约行为也极其困难。

(二)合作中的知识共享风险表现为合作的一方隐藏知识,或是对知识过度保护以及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彼此间知识不能充分共享的行为。知识共享风险的发生重点在于核心企业的知识态度,以及伙伴企业学习与吸收知识的能力。知识共享不足会造成合作双方创新效果、效率低下,导致其未能获得与付出相符的收益,最终使联盟经济利益受损甚至联盟破裂。

(三)合作后的产出风险表现为伙伴企业机会主义的侵占固定资产、独占产出收益。一是伙伴企业在未经许可者同意自发的将共享的知识向第三方流动,造成知识外溢;二是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三是掠夺产出成果,导致合作一方失去竞争优势。

综上,合作前的资源投入不足、合作中的知识共享风险、合作后的产出风险是阻碍合作开发的根本所在。如何依据不同合作阶段风险特点、采取权变的风险治理措施,是合作创新产生协同效应的关键所在。

四、信任、契约与不同合作阶段风险的关系分析

(一)信任与合作风险的关系分析信任是企业间的一种相互依赖关系,即己方的利益必须依靠对方才能实现,表现为对合作伙伴能力的正面期望以及企业文化、价值观的认同感,相信他人的承诺或是行为切实可靠。McAllister(1995)也提出了相同的看法,将信任分为基于认知的(Cognition-based),或是基于感情的(Affect-based),其中认知是计算性的,而感情的是出于善意与责任的。据此,本文将信任划分为两个维度:理性信任与非理性信任。

Parkhe(1998)认为理性信任是一种“计算性”信任,即核心企业相信伙伴企业有意图和能力,实现对联盟做出的承诺与贡献。这种信任与Col em an(1990)的理性选择理论相似,强调合作者的核心能力。而非理性信任相较于理性信任来讲,是一种自律的自我监控,是基于了解的,具有文化、价值观认同感,达成一定社会共识,行为方式具有可预测性,以及由于既有关系而产生的基于情感的信任(孟华兴,2008)。管理领域的学者Ring and Van de Ven(1994)称之为“品质信任”。

图2 信任维度的划分

(1)理性信任与投入不足风险呈负相关。理性信任强调决策者的决策依据是合作者的核心能力,合作者往往会充分意识和利用这一点,在合作初期进行有效的资源投入,表达强烈的合作意愿。核心企业会通过专业测评机构对潜在伙伴企业的声誉、核心能力等进行专业化评估,进而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专业化评估的结果越高意味着潜在伙伴企业的核心能力越强,也就越能增加核心企业的理性信任。因此,当伙伴企业想要获得核心企业的信任时,必定会对合作开发进行充分的资源投入,保证联盟的长期发展,这样会减少合作的投入不足风险。

(2)理性信任与合作中的知识共享风险呈负相关。由于合作开发联盟是由多个个体组成的,因此个体参与知识共享的动机也不尽相同。当伙伴企业动机不明时,核心企业在知识传递过程中也会“不情愿”或不想配合(Szulanski,2000),进而造成知识共享不足风险。但是,基于“利益捆绑”的理性信任可以有效降低知识共享风险,因为我信任你是因为你的利益捆绑了我的利益(Hardin,1993);或者说,满足我的信任能实现你的利益。这样,当伙伴企业做出投机行为时,也会损害自身的利益。特别地,当这种利益捆绑是相互的,彼此的合作关系也会得到强化。

(3)理性信任与产出风险呈正相关趋势。在理性信任的环境下,伙伴企业对核心企业具有较强的依赖关系(张延锋,2007),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资源侵占的可能性估计。基于资源依赖理论,当合作开发联盟较为成熟时,理性信任会让伙伴企业明白,拥有了对资源技术的掌握就拥有了对合作决策权的掌握。伙伴企业也必然会对这些资源保持较高的敏感性,进而更为主动地争夺有行与无形资源的控制权,降低对核心企业的生产依赖性,或是利用核心企业的弱势成本、管理盲区获得更多利益。因此,理性信任并不都是能长期促进企业合作的“万金油”,在特定的条件下,过分理性反而会增加收益独占风险的发生。

(4)非理性信任与投入不足、知识共享、产出风险均呈负相关。一方面,非理性信任是对合作方声誉的信任,以及对合作方企业文化与价值观认同感的信任。这种认同感意味着合作双方拥有共同的目标以及行为上的一致性,可以确保联盟前期的有效投入,降低合作前的投入风险。另一方面,对伙伴企业来说,核心企业的声誉越高,在知识共享过程中分享知识的意愿也就越高,也越能积极帮助伙伴企业理解与应用知识,降低知识共享风险。此外,非理性信任还是一种善意的信任,即合作双方相信合作成果能够被公平地划分,不需要花大量时间和成本去制定详尽的契约条款。合作双方不再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合作,而是以合作开发联盟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不仅能减少相应的监测成本,还能有效抑制产出风险的发生,有利于合作开发的顺利进行。

图3 信任治理与风险的相关性

尽管基于信任的治理方式具有较低的成本投入,然而,这种过分强调理性选择的单边信任或是出于善意与价值认同的双边信任,忽略了行为人的自利倾向以及信任治理的“软”约束问题,因而过于理想化。而契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手段,通过规定合作双方在完成复杂组织目标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因指令下达不明确而引起的争端,弥补了信任治理中的不足。

(二)契约治理与合作风险的关系分析契约治理,通常是指决策者通过制定详细的合同契约,干预合作伙伴的行为方式和决策过程,进而规范合作伙伴行为的治理方式。契约明确规定了在不可预期的情况下交易双方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为交易过程中的最小化损失提供了安全保障。Faems(2008)指出复杂契约可以建立一个可预期的合作环境氛围,减少交易障碍并促进合作行为,其通过规定哪些行为是可行的,哪些行为是不可行的,将机会主义行为的监测变得简易可行,最终达到降低合作风险的目的。契约治理与不同合作阶段关系如图4。

图4 契约治理与风险的相关性

(1)契约治理与投入不足风险呈负相关。契约明确了合作双方的职责和期望,减少了合作开发初期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可以有效降低投入不足风险。对于投入不足风险来说,主要涉及伙伴企业的投入资产数量、质量以及努力程度的不确定性。契约治理可以帮助核心企业细化详述每个企业对于关系的贡献,每个企业的期望所得以及对各种不同的甚至是突如其来的偶然事件如何解决。通过规定在某一时间段内伙伴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事后奖惩、违约的责任界定,引导和规范伙伴企业的资产利用方式,减少因任务分配不明而引起的争端,并制定合乎情理的奖惩制度,激励对方进行高效足够的投入。

(2)契约治理与知识共享风险呈负相关。从更广义的意义上说,契约治理的作用还在于提高事前约定的执行效果,监督合作开发的进展过程。特别地,当核心企业无法感知伙伴企业进行知识共享的动机时;或是由于存在不可避免的物理距离以及管理惯例的差异,核心企业无法对合作开发的过程给予充分参与和实时监督时,核心企业可通过事前契约制定有效的知识保护制度,降低感知的不确定性,使核心企业“自愿”进行知识的交流与学习,尽可能地降低知识共享风险的发生机率。

(3)契约治理与产出风险呈负相关。契约治理的另一个作用在于构建一个可预期的合作环境,核心企业通过制定关于专利知识保密、知识和固定产权权限等违约惩罚,降低伙伴企业的投机行为。当伙伴企业意识到违约需要付出的成本远高于违约所能获得的利益时,伙伴企业将放弃这种侵占行为。通常,核心企业制定的事前契约都难以对合作的过程进行有效的验证,因而缺乏威慑力。但是,在合作开发的末期,核心企业可以通过绩效评估直观的判断伙伴企业的努力程度,并给予奖惩处理,契约治理的意义也体现于此。因此,当伙伴企业发生侵占成果或是未经许可私自转让知识技术的行为,核心企业将依照契约约定,通过第三方机构(法院)给予伙伴企业资产的处罚或是法律的裁定,抑制伙伴企业的投机行为,规避产出风险的发生。

五、有效治理合作开发风险的内外结合治理机制

诚然,信任与契约治理都能有效的治理合作开发的各项风险,但也暴露了单一治理机制的局限性,例如信任的“软约束”问题,或是契约的公正性问题,信任与契约治理的外部环境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单一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以信任治理与契约治理组合的内部治理为主,辅以外部条件的支撑,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风险治理机制(图5),从而更为有效治理合作开发各阶段的风险。

图5 合作开发风险的内外结合治理机制

(一)信任与契约的内部组合治理机制建立信任与契约组合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进一步弥补单一治理的局限性。信任与契约治理是抑制联盟风险的一“软”一“硬”两个方面,尽管信任被认为是合作开发联盟中最为重要的交易特征之一,但是实现信任治理就必须解决信任的来源以及信任的“软约束”问题,否则会出现治理乏力的现象,导致产出风险的发生。同样,过度正式化的契约治理也会招致冲突与不信任,如果不加以控制还会导致一系列的负面情绪,如:失望、沮丧、委屈或是感到自己被欺骗(Woolthuis,2005)[19]。这些负面情绪不仅会令人产生悲观的判断和逆反心理,还会增加相应的协调成本以及合作开发联盟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合作开发应该采取信任治理与契约治理组合的内部治理方式。

一方面,尽管信任在合作开发的前中期都能较为有效的抑制合作风险的发生,但不可忽视其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合作风险缺乏反应和应对能力,反而增加了产出风险的发生。这就需要契约治理的参与,契约强大的强制性以及对组织的正式安排,可以有效解决信任的“软约束”问题,降低感知到的不确定性,避免因指令不明造成的冲突与纠纷,增加联盟内部稳定性,为合作开发的交易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尽管契约对合作开发各阶段的治理效果尚为可观,但也不可忽视契约过度正式化带来的机会主义风险。当合作者长期处于被支配方时,极易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增加协调成本。而信任治理可以减少对关键资源的控制,实现资源共享,集成企业的核心优势,提高联盟的反映速度。通过避免不必要的契约安排,减少在书面协议上监控和讨价还价的时间,降低协调成本,减少机会主义投机行为。

(二)政府与社会的外部辅助治理机制然而,无论是信任治理还是契约治理,其治理功能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的支持,本文称之为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外部治理机制。这些外部条件的支撑,包括契约环境、社会氛围、政府激励以及能实现契约公正的社会关系网络,是实现企业合作开发自主治理的必要基础,是稳定合作开发联盟的必要保障(张延锋,2006)。

政府治理表现为:一是事前的激励作用,通过建立新型政商关系,降低进入门槛,为企业合作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二是提供公平交易的合作环境,保证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增强治理的约束力和协调能力。不同于政府治理有形与刚性的约束,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无形而柔性的约束,通过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引发社会关注,降低机会主义风险,规范合作行为。

(三)外部与内部结合的风险治理机制

(1)政府治理与内部治理的结合。合作开发风险需要内外治理双管齐下。就信任治理而言,信任的产生需要基于合作者的能力或是声誉,因而就如何确保信任来源的信息披露渠道是否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所在。但是,至少联盟内部是无法做到的,这就需要政府的参与。政府作为权威的代表,由它披露的信任的来源,更具公正性和说服力这一点毋庸置疑,因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是信息不完全而引发的机会主义风险。

就契约治理而言,契约主要通过第三方机构(法院)的强制性,确保合作双方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公正的契约环境不仅取决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当合作双方出现争端时,第三方能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为双方自行解决争端提供示范。政府治理可以为契约治理提供公平的契约环境,降低相关的协调成本,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2)社会治理与内部治理的结合。社会治理也发挥了其舆论监督的功能,表现为社会媒体通过对偏差行为的曝光、批判与谴责,净化合作开发的外部环境。通常,合作者基于自身声誉的考虑,在决策时也将有所顾忌,进而降低了合作后期资源侵占行为的发生。

由此可见,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外部治理方式,不但可以解决信任的“软约束”问题,还可以为合作开发提供良好的合作环境,弥补了内部治理方式的局限性,可以更好的保证合作开发联盟的顺利进行。以信任治理和契约治理组合的内部治理方式为主,以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组合的外部治理方式为辅,能更有效地治理合作开发中各阶段的风险。

六、有效治理合作开发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契约完备性,弥补信任“软约束”信任治理的“软约束”问题是引发产出风险最为重要的因素,而契约治理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表现为:合作双方在合作前尽可能提高契约的完备性,提高联盟的反应速度。首先,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具体包括前期人员资金的投入分配数量,各阶段双方应当完成的目标及绩效指标等。其次,明确有关惩罚的具体条款,对“产权侵占”、“敲竹杠”、“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给予严厉惩处。最后,采用动态合同,尽可能考虑到未来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冲突与纠纷,例如设定较高的退出成本、制定备选方案,一旦伙伴企业偏离合作目标,核心企业可及时调整联盟决策,降低合作风险。

(二)提高联盟信任水平联盟伙伴始终存在机会主义投机行为的可能,过度正式化的契约治理或是信息不对称都将提高这种可能性的发生。而信任被认为是防范机会主义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提高联盟信任水平可以有效降低联盟风险、增加联盟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就伙伴企业本身而言,核心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共同目标、价值观及文化认同感的企业,减少因企业文化矛盾、管理惯例差异及价值选择分歧而产生的冲突与摩擦,从而增加共同信任。(2)就核心企业本身而言,决策者在合作中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与知识共享平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是沟通不及时导致的不信任感。鉴于以上,决策者应当在传统会议的基础上增加电话、网络会议及在线讨论区等更为灵活、人性化的共享方式,增加交流频率,提高共享效率与质量。

(三)提高政府公信力,鼓励社会舆论监督无论是信任还是契约治理,都需要外界环境的保护,才能够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一方面,政府需要公开、透明的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纸上理念、制度虚置;完善相关产权法的制度规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使信任的来源更具权威性,使契约的交易环境更具公平性和法制性。另一方面,政府也需鼓励社会舆论对违法行为的曝光与谴责,通过舆论威压降低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敦促第三方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为合作开发联盟构建公平、法制的合作环境。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内外协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突破性创新能力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BGL03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技术联盟内合作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研究”(项目编号:71473120);2014年度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资助项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高校‘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苏教师﹝2014﹞23号);2014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突破性创新能力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4ZDIXM 014);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培育)”资助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1]寿志钢、朱文婷等:《营销渠道中的行为控制如何影响信任关系——基于角色理论和公平理论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11年第10期。

[2]黄俊、罗丽娜等:《联盟契约控制与研发联盟风险——共同信任的中介效应研究》,《科学学研究》2012年第10期。

[3]孟华兴、李然:《基于感性信任的渠道合作关系保持策略研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4]张延锋:《战略联盟中合作风险与信任、控制间关系的实证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年第5期。

[5]Das T.K.,Teng B.S.“A Resource-based theory of strategic alliance”Journal of management,2000,26(1):31-61.

[6]Williamson,O.E.Markets and hierarchies∶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J].New York∶Free Press,1975,P48.

[7]Coleman,James S.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33.

(编辑 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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