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华侨华人是连接中国梦和世界梦的独特力量,是落实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服务地方社会文化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华人华侨的投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象,其广泛地参与投资,相较于以往投资产生的纠纷,当前环境下投资纠纷具有新的类型和特点。现有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纠纷的解决已不能完全适应,对此笔者在原有的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从而妥善地解决华人华侨投资纠纷,更好地发挥华人华侨在“一带一路”中的作用。
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华人华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3
华侨华人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世界各地的华侨华人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战略。“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分布着众多的华侨华人,其依然是我国贯彻“一带一路”战略“走出去”的宝贵资源。华人华侨投资对“一带一路”战略下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投资增多導致纠纷也随之增多,相较于以往的投资纠纷,此背景下的投资纠纷有一些新的变化。对于此类投资纠纷该如何解决?是依据原有的华人华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还是适用“一带一路”下多边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主要分析了当前环境下投资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并且分析了既有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最后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不适合创制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应该在原有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一、“一带一路”下华人华侨投资纠纷概述
(一)华人华侨投资概念及特点
华侨是指具有中国国籍,但定居在外国或是在国外长期生活的中国公民。华人是指已加入或是取得所在国国籍的具有中国血统的外国公民。从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华侨是中国公民,华人是外公公民。
华人华侨投资主要是指华商以各种形式参与中国的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外外合作等。本文研究的是“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华人华侨投资,相较于以往的投资,其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当前时期的投资,是在“引进来,走出去”站略下产生的,因此既包括华人华侨来华的投资,也包括华人华侨与中国参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尤其是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往的投资更倾向于来华的投资。其次,产业化投资增多,以往的投资的项目也较单一化,而“一带一路”强调做好与沿线国家的产业化投资工作,沿线国家的华人华侨利用自身优势,把握商机,积极参与产业化投资,政府鼓励吸引广大华商参与建立研发、生产和营销为一体的产业化链条,提升我国在沿线国家产业的配套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最后,合作的方式更多,合作的程度更深,“一带一路”战略下,为了发辉华人华侨的优势作用,华人华侨可以以各种方式参与投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经贸合作越来越多,延伸到教育、服务等多个行业。一带一路”建设将为广大海外华人资本提供保值增值的机会。华人华侨可以参与亚投行或其它形式的金融合作,通过开展亚洲区域发展中国家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融资业务,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①华人华侨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中起着桥梁作用,其在投资中的参与程度不可替代。
(二)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类型
随着“一带一路”下华人华侨投资的增多,伴随着投资纠纷也呈正比上升。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华人华侨投资呈现出新的特点,其产生的纠纷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据主体不同的标准,分为三类:1.与平等主体的纠纷,包括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在中外合作、外外合作中与中国企业产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破坏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2.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侨务部门在处理华人华侨投资的相关事中,由于其作为或是不作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华人华侨的合法利益而产生的纠纷,此时损害的是行政法律关系。3.司法、仲裁部门在裁决华人华侨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件时,违反公平正义,做出不公平的审理和裁决,侵犯华人华侨的诉讼、仲裁权利而产生的纠纷,此时是诉讼、仲裁秩序遭到了破坏。
从纠纷涉及的具体内容来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关于投资优惠兑现纠纷,政府为了鼓励华人华侨更加充分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贯彻“引进来,走出去”战略,针对华人华侨投资设立了许多优惠政策,因为一些原因导致无法兑现;二是关于投资运营过程中的纠纷,表现为华人华侨与中国企业由于经营战略理念的区别,导致中国企业侵犯了侨商的利益;三是关于投资环境的纠纷,反映为来华投资中,当地政府不作为,或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侨商利益,对于沿线国家的投资,由于沿线国家的投资政策与“一带一路”要求不符,侵犯侨商和中国企业利益。
(三)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特点
1.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法律特点
华人华侨的属性决定了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属性。从华人华侨国籍来看,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具有外国国籍的华侨不是我国公民,不具有外国国籍的华侨和华人仍是中国公民。笔者认为此处的华人华侨投资中的华人华侨应作广义理解,华侨既包括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也包括归国华侨。这类人在国内投资并进行工商登记而成立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因此如果华侨投资所涉纠纷是投资企业,这类纠纷司法实践中归为国内案件,而如果涉及到的是作为投资者的华人华侨,则作为涉外案件,援引特殊的司法程序。
2.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经济特点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华人华侨投资纠纷具有以下经济特点:
(1)从投资纠纷所涉及的经济主体来看,主要是针对与其合作的中央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国有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地方企业起着补充作用。此类纠纷主要是由于中国企业不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或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投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华人华侨投资的企业寸步难行。
(2)从投资纠纷发生频率的地域和投诉者的来源国来看,案件主要集中中沿海地区,沿海地区侨务资源丰富,侨商企业密集,投资较为活跃,商业纠纷较多。东南亚是华人华侨的聚集地,也是我国投资最多的地区。作为“一带一路”优先战略发展地区,其聚集的华侨华人超过了 3000 万人,其参与投资的也多,此外东南亚地区投资风险较大,导致产生的投资纠纷投诉也只增不减,相较于欧美地区的华人华侨,东南亚地区的投资纠纷较多。
(3)从纠纷涉及的主体来看,由老一代华人华侨转向新一代华人华侨,改革开放以后移居国外的新华侨华人华商近千万,他们大多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活动在高新技术、教育、金融等领域。据《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报告 (2014)》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具有博士学位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有约 21%是华裔,在美国的华侨华人专业人士中,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约有 240 万。新生代华人华侨大都具有更高的教育水平,或是有留学经验,熟知各种政策和法律,他们对纠纷有更多的诉求。
3.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文化特征
社会中人的活动与其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理华人华侨投资与其身份认同感和中国归属感密切相关。现在中国在国际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华人华侨投资搭乘中国的便车,一方面基于祖籍认同感,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相似的商业文化。这决定了华人华侨的投资纠纷具有外国投资纠纷的相同之处,也具有独特之处。
从参与投资的华人华侨来看,闽粤居多,东南亚居多,中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对于纠纷的解决主张“厌诉”、“无诉”、“宽容”的态度,此纠纷解决的观念,为华人华侨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统一的评判标准的文化基础。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解决相较于司法解决更偏向于没有约束力的调解机制解决。
二、既有的华人华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针对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三种途径,即民事诉讼中的涉外诉讼机制、各级侨务办的行政解决机制,和国际投资纠纷仲裁机制。这三种机制是凭借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部门来发挥作用的。
(一)社会组织
人都是社会中的人,中国更是一个熟人社会,受中国文化的影响,在纠纷解决中倾向于在自我社会交往中寻求熟人调解解决。运用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包括:宗族调解、亲友调解、乡里调解、行会调解等。这种解决方式主要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基础上。②商人的天性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解决,选择一种收益成本俱佳的方式是更符合他们的立场。而利用社会组织解决纠纷成本低廉,人们很容易在他们的社交范围内找到合适的调解人,并且只需要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报酬或是不需要支付。③目前来看行会调解作为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解决方式得到了认可。在90年代的时候,国务院就出台了规定,允许华人华侨投资者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成立华侨投资者协会,此协会可以充当调节者的较色。后来陆续成立了类似的组织,比如“法律专业委员会”、“华侨权益保障职能部门”等。
通过社会组织解决纠纷,不仅化解了纠纷双方的矛盾,而且维系了与华人华侨的关系,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最小。这种解决方式的目的不是分清当事人孰是孰非,而是要促使双方息事宁人。我们应看到此种方式对维系与华人华侨的商事合作关系,和保护投资双方的整体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也应该看到这种社会组织运作起来比较复杂,灵活性较大,效果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给华人华侨投资者提供一种持续性的救济。实践中此种方式有时异化为了“面子调解”,“熟人”观念过于浓厚,导致部分投资者迫于面子而被迫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部门
华人华侨投资纠纷涉及到政府政策方面的纠纷,作为侨务的政府部门更熟知相关的政策,由其来解决纠纷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这种方式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协商等,福建省侨务办的信访机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解决了大部分的侨商投资纠纷,仅有少数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不可否认其确实减少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缓解了司法压力。
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侨务机关在整个国家系统中并不处于强势地位,其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配合不足,容易导致纠纷解决的时效性不强。再加之其系统内部并没有统一的解纷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解纷的强制效力,导致此种方式解决投资纠纷的效果不明显。
(三)司法部门
对于华商投资纠纷,我国司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具体表现为将华人华侨投资纠纷归为普通的涉外诉讼。就司法实践中涉乔纠纷司法运作机制来看,当前的侨商诉讼呈现出与侨务机关的联动关系。主要是由于侨商与行政系统组织的关系紧密,此种紧密关系的存在,使获得侨务部门的介入成为侨商是否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考虑因素。同样的审判法官也将侨务部门的介入作为审判的考量因素,来调配华人华侨投资者与当地投资者之间的诉讼利益。2010年浙江建立了涉侨投诉司法联系协调工作机制,通过侨办的参与,大量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得到了妥善地解决。
不过,目前此种方式也存在着涉外诉讼所具有的普遍问题:诉讼证据调查、诉讼主体确认等司法协助问题严重阻碍诉讼解决的效率问题。最为棘手的是在诉讼中关于侨商身份的确认,涉及到司法主权的问题,我国采用的是领事馆认证方式,此种方式成本高昂,操作复杂,成为了侨商诉讼中的顽疾。其次涉及到公告送达,往往耗时之久,拖延诉讼的解决。
(四)华商投资纠纷的多元化和协助式解决
通過一种固定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在长时间内解决华侨投资纠纷,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方法。我国很早就有法律规定,鼓励侨商采用非诉方式解决投资纠纷,对于投资纠纷,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不能调解、协商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若达不成仲裁,才能够向法院起诉。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多远化的纠纷解决。
由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援引任何纠纷解决方法,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手段的整合,形成独特的纠纷的协同解决模式。④这种模式在地方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形成了司法技术与侨联职能协同解纷的涉侨纠纷解决制度的创新。此种协同体现为侨联组织与侨联干部与法官之间的相互协助,法官扮演涉外诉讼调解员的角色,侨务干部扮演沟通者的角色,运用协商、和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手段,并且法官依据职权对调解的内容予以司法确认。此种方式下,取得的效果显著,减轻了法官的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维护侨商利益。
三、我国现行华人华侨投资纠纷解决制度的完善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现行的华人华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组织方面、国家行政力量和司法层面以及三者结合形成的多远协同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整体上来看,还缺乏专门的侨商投资纠纷解决法律,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针对华商“引进来”时期的,对于“一带一路”背景下“走出去”战略,该如何解决华人华侨投资纠纷?既有的解决机制仍有待完善。
(一)重视“一带一路”环境下侨资纠纷解决的价值
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就重视侨商投资,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确实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导致了我国在处理华人华侨投资纠纷的过程中具有倾向性,对侨商投资环境以及法治建设,更多地强调的是对侨商权益的保护,和侨务机构的协同,而较少的考虑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立作用和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事实上通过优惠的投资政策,从短期来看确实能够吸引华人华侨投资,而且也正是“一带一路”战略下需要落实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并不能维持长久良好的投资环境。除此之外,这一战略是一个长久的战略,沿线经过的国家商业文化各不相同,仅凭利益驱动,并不能维持持续的合作关系。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投资纠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树立解决纠纷的观念也是“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提出的要求。
(二)建立侨商协会组织,发挥调解功能
侨商协会组织大都是投资的华人华侨,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的华人华侨组成的,一方面他们熟知行业投资,对于投资纷争具有熟知的优势,另一方面,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威,由他们主持调解,相较于其他调解者,更能够为侨商做出更专业,更值得信赖的调解。从组织学角度分析,由纠纷当事人自身组成的组织可以直接获得纠纷参与者的信任,因而侨商会在组织解决过程中信服组织权威,遵守组织权威决策。⑤
具体而言,侨商会在调解的过程中,应采用自愿达成合意的谈判式调解手段。调解更多的是强调自愿性,尊重双方的意见,对调解结果达成合意,谈判式强调协商合意的结果,与调解的本质是相符合的。建议由个人权威高的人担任调解员,凭借个人谈判协商魅力和权威优势来促成双方的妥协,实现调解解纷。
(三)搭建投资交流平台,推进产业深度对接
目前,我国国内企业与华人华侨的交流平台主要功能是“引进来”和贸易洽谈,“走出去”还缺乏常态化、高层次的交流平台。构建与华人华侨合作对外投资洽谈、交流的常态化、高层次平台,十分迫切。打造与海外华人华侨经济合作的战略性平台,以论坛的方式,使国内企业与华人华侨进行商务交流,既减少产生投资纠纷的概率,又有利于发挥侨商在解决纠纷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华人华侨的对外投资,必须推进投资产业深度对接,减少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盲目性,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从根源上规避投资纠纷的产生。
(四)建立华人华侨投资权益保护的特别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作为最后一种救济方式,也是最为有强制力的纠纷解决方式。首先需要强调華人华侨投资纠纷属于商事纠纷,商事纠纷解决要求具有快捷性和效率性。结合国际改革趋势,笔者建议,可以对我国的法院诉讼程序增设华人华侨投资紧急或临时救济程序。当前的华侨投资纠纷,有的类似于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由传统投资转向新型投资后,若不能及时地解决纠纷,即使赢得诉讼但也失去了投资的机遇。在司法程序中引入紧急救济程序,给予侨商快捷及时的保护,应当是当前华人华侨投资纠纷解决司法层面完善的重点。
四、结语
华人华侨投资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发挥着独特的优势作用,当前的投资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呈现出新的变化,对于投资纠纷的解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更应该注重投资纠纷的解决观念的树立,建立侨商协调组织,构建交流平台,建立司法诉讼中的紧急救济程序,以期能够能够为当前的“一带一路”战略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
①窦勇.发挥华人华侨在“一带一路”中的作用[J].国际经济分析与展望,2015(2):225-234.
②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③刘广安,李存捧. 间调解与权利保护[J].中外法学,2001(2):12-15.
④陈慰星.民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
⑤Tyler T. & Lind E. A. A relational Model of Authority in Group, Zamma Ed,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Academic Press, 1992:115-191.
参考文献:
[1]窦勇.发挥华人华侨在“一带一路”中的作用[J].国际经济分析与展望,2015(2):225-234.
[2]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刘广安,李存捧. 间调解与权利保护[J].中外法学,2001(2):12-15.
[4]陈慰星.民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
[5]Tyler T. & Lind E. A. A relational Model of Authority in Group, Zamma Ed,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Academic Press, 1992:115-191.
[6]陈成吨,叶炜. 华人华侨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J].龙岩学院学报,2015(4):100-104.
[7]窦勇,卞靖.“一带一路”建设中如何充分发挥华侨华商的作用[J].外资经贸, 2015(11):46-47.
作者简介:庄姗姗(1991-),女,汉族,单位:华侨大学,职称: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511409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