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现状

2017-06-26 19:34周婉莹
商情 2017年13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消费信贷金融公司

周婉莹

汽车工业的发展会带动许多其他相关产业的同步发展,从上游产业看有钢铁、化工等行业,下游产业有汽车服务业,再如电子、能源、橡胶等行业都会受到汽车产业的连动影响。所以汽车金融的发展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会带动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连动的产业链发展必将大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汽车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意义。

汽车金融发展问题对策

一、我国汽车金融业的现状

不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保障体系使汽车金融业发展缓慢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是汽车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而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信用体系和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放贷者无法准确完整地掌握贷款者的完整信息,所以这就增加了放贷者的放贷风险,而放贷者为了减小自己收不回贷款的风险,就会严格控制放贷数量,从而抑制了汽车消费信贷规模的扩大。从2004年起,外国资本纷纷登陆中国,开始开设汽车金融公司以最大化自己的产业收益。

再看中国自主的汽车金融发展,大多数企业是与银行合作提供汽车消费信贷,很少有自己建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要算庞大集团的“冀东模式”了,它的实质是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买车,虽然“庞大”这种汽车信贷模式经过十年的发展成果显著,但其目前还没有建立金融公司的打算。中国汽车金融业还处在初级阶段,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摸索过程才能发展成熟。

二、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发展问题

(一)个人信用体系欠缺

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能为汽车金融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起来,客户资信信息难以取得。汽车金融机构对汽车消费信贷申请者的信用评价主要依据其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状况,然而申请者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又难以得到核查和证实。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系统和合理的个人信用体系可资利用,导致信用评估成本过高、信贷门槛过高、信贷手续烦琐,制约着汽车金融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控制措施不严

截止2004年底,中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约1800亿元,其中不良贷款达945亿元,不良贷款率超过50%。这一现象固然有个人信用制度欠缺导致汽车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加大的客观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汽车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严。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问题主要源于“骗贷”。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汽车贷款之所以成为坏账,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或实施有效的授信审批、岗位责任、检查监督制度,使得从业人员有机会里应外合,从而顺畅地骗取车贷。

(三)法律政策环境欠佳

虽然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文件为汽车金融提供了基本的框架,但是其缜密性和完备性不足。以《担保法》为例,一是对一些保障金融债权密切相关的担保方式没有给予法律认可;二是《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也造成汽车信贷的担保抵押适用范围有限,可操作性不强。再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受到资金来源、贷款利率、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其专业化优势。

(四)汽车金融人才缺乏,电子网络亟待发展

目前中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从业人员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具备良好的金融服务营销知识但缺乏汽车专业技术知识;二是熟悉汽车专业技术知识,却不懂汽车金融服务营销。中国缺乏复合型的汽车金融服務专业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汽车金融的快速发展。而且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汽车金融的网络化已经很普遍。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开展网上选购、支付、咨询、理财等业务,可以实现汽车金融产业链信息化,进而提高汽车金融企业的运作效率和降低其运营成本。当前,中国对汽车金融电子网络的建设还不够重视,广大的汽车消费信贷者还无法享受到汽车金融电子网络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三、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汽车金融是否发展能较快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体系是否完善,由于贷款者和提供贷款者间信息不对称,就可能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国家可以为每个人建立一份资信档案,其中记录了该人所有的信用记录;然后有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为每位居民的信用进行评估,以供提供贷款者参考。

(二)强化经销商贷款业务,增加融资方式

支持优秀经销商增加周转车辆、库存配件、4S店建设、人员培训、流动现金。既配合了汽车厂商,增强了经销网络的竞争力,同时也为经销商更好地为汽车金融公司服务建立基础。

(三)完善汽车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汽车金融信贷规模小,市场开发不够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征信为主的法律制度。现有《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是我国对汽车金融进行规范与监管的主要依据,但却缺乏对征信及担保行为的详细规制。而加快征信法律建设,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估与服务等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将使汽车金融机构有效节约贷款成本,并将精力集中在风险控制上。《贷款通则》与《担保法》则需在原有涉及消费信贷的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信贷及车辆抵押登记等配套制度。

(四)落实汽车金融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

建立与完善汽车金融的产业政策与法律法规之后,关键是以此为依据推进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将其付诸实施落到实处。考虑到汽车金融横跨汽车产业和金融领域,涉及多家政府职能部门。因此,对其监督管理应由发改委牵头,组织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参加,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汽车金融诸如利率的市场调节等重大问题建立磋商与沟通机制及共享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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